内河交通安全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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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7月12日,条例基本概况,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共11章95条。分别为: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人员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五章 渡口管理;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七章 救助;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条例修订背景之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频发,损失严重 2001年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645起,死亡490人,沉船290艘,直接经济损失16472.27万元;其中内河交通事故就达525起,死亡336人,沉船155艘,直接经

2、济损失4072.21万元。重大、特大事故屡屡发生,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典型代表:2000年6月22日四川合江县“榕建”客渡轮触礁事故,造成221人全部落水,130人死亡的特大悲剧。,条例修订背景之二,原条例迫切需要修改 原条例中对港航监督机构即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而对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船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等,没有规定或规定得过于原则,实践中出现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情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难以打到应当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原条例对执法机关的职权规定比较具体,但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

3、责任。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管理措施不完善。,新条例与旧条例比较,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了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补充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规范明确并加重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完善了行政管理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具体条文解析,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地方政府的职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维护内河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群

4、众生命财产安全没有明确立法依据,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适用对象: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它 从事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作业人员;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或泊位经营人;渡口经营人和渡口工作人员;与通航保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与救助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释义 适用事项:从事航行、停

5、泊和作业以及其它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反之,未从事参加这些活动的,则不必遵守条例的规定。适用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及其岸线。条例也适用于国境界河和多国河流、湖泊的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有不同规定的,按协议执行。国境界河:流经两个国境的河流;多国河流、湖泊:毗邻两国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的河流、湖泊。,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释义 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原则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原则: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二,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

6、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释义 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的规定。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交通部定位:作为国务院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国内河交通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包括:一是贯彻执行

7、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二是组织、协调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项治理和安全大检查活动;三是负责起草实施本条例及其它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海事管理机构 定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的、代表国家行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职责: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业领导下,依据本条例及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法规,负责全国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定位:对内河交通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交通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

8、决定;二是组织协调和落实水上交通综合治理 三是受地方人大或政府的委托,起草涉及内河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央海事机构与地方海事机构,海事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关系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实行业务领导,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服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不得划水为牢,为自为政,实行封闭管理。中央海事机构管辖水域:一是沿海海域和港口(包括岛屿);二是对外开放水域;三是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地方海事机构管辖水域: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

9、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职责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全国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要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释义 一、签订责任书(乡镇政府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船主,渡

10、口管理单位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与船员)二、专人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兼职,机构、经费和人员是执法活动的基本保证。三、乡镇人民政府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法律、法规、规章是狭义的。四、经营人:经营船舶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船舶管理人。,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本章明确了船舶航行、浮动设施从事有关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船员任职要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船舶强制保险的要求;以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禁止无证船员上岗等规定。,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

11、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释义 本条规定了船舶在安全航行方面应当具备的静态的适航基本条件,包括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配备和航行资料四方面 航行资料包括:表明当时最新并有效的航道、锚地、航路、水深、航标、水文、碍航物、码头等情况的图书;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避碰规则和航行规定,货物配载、系固和作业有关资料。,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

12、技能的船员。与第六条类似。,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解析 本条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船员,在保持船舶、浮动设施在合法、安全航行和作业的静态基本条件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要求。海事机构责任:监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保证船舶、浮动设施在投入航行、停泊、作业的初始状态符合安全、适航的基本条件。船舶、设施营运中的安全、适航,必须由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通过规范的操纵和作业、正常的维护和保养、安全值班和良好的管理予以保持。,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

13、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解析本条对船员任职作了基本规定,明确了船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证件后,方能上船担任相应职务。同时对船员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船员的适任证书、证件包括:一是经船员注册,海事机构签发船员服务簿;二是经培训合格,签发相应的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三是经适任考试和资格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第十条船

14、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解析 本条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船舶、设施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责任。其安全管理责任属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包括陆上和船舶、设施两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二是向工作人员及船员宣传安全知识,提供安全培训;三是按规定建造、维修、检验和维护,使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四是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和措施并定期演练;五是不聘用无证人员担任船员

15、。,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解析 本条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合理调度船舶提出明确要求。调度船舶应考虑的因素:一是船舶、设施功能性能和局限性,如承载能力、强度、稳性,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二是船员安全知识、技能和应变能力,特别是个人消防、急救、求生、救生的知识和技能;三是水域条件,特别是水深和通航密度、水上水下障碍物、航标、通信和救助条件等;四是水文气象条件,特别是水流湍急水域、季节性天气等。,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

16、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解析本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承担的船舶强制保险责任。船舶强制保险两种:一是船舶污染损害责任险,主要适用于运输原油和部分污染性较大的石油、化工制品的一定吨位的船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由所有人承担,其它人员依照与所有人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二是沉船打捞责任险,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沉船打捞责任由沉船所有人承担,其它人依合同承担责任。载体形式:一是保险文书(投保并出具);二是财务担保文书(合法的金融机构)。随船携带,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17、、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解析冒用:一是冒名使用他人证书的行为;二以假证书冒充有效证书的行为其它适任证件:如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等法律用语的区别:严禁、禁止、不得、不能,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本章共十六条,主要是对船舶的标识、了望、安全航速、航行原则及避让原则、强制引航、载客载货、载运或拖带特种物体、停泊以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和水上作业活动等作了规定,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解析一、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但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悬挂中国国旗。船

18、舶悬挂国旗早晨升起,今晚降下。国旗应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标船名、船籍港、载重线:船舶登记条例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船艏和船尾两舷标吃水标尺三无船舶三、内河运输船舶强制报废: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船龄25年以上的高速客船;(2)船龄3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3)船龄31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4)船龄33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5)船龄35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等,第十五条船

19、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解析本条是关于船舶在内河航行了望及航速的规定。了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听觉、使用一切有效手段)必须连续、不间断;必须有效(以便充分估计和判断)内河航行应用安全航速。安全航速取决于以下因素: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航路状况;周围环境;限制航速的区域:港区、桥区、坝区、通航密集区、施工区

20、交通管理等,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解析本条是关于船舶航行原则的规定潮流河段:指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受潮夕影响明显的河段。潮流河段一般地处河流入海口附近,水域比较开阔。尽可能:指船舶应该做到和可能做到的,就必须努力做到。,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

21、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解析本条是关于船舶避让原则的规定;第四款属于授权性条款。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要求比较多且很具体,本条例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母法”,不宜作具体规定。故授权交通部制定。内河避碰规则,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解析 船舶签证:形式审查,即对船舶提交的文书和资料的形式审查,确认船舶是否满足安全航行条件,以上为依据,决定是否准允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船舶:国内航行船舶(含中国籍航行香港、澳门5

22、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及各种非机动运输船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船舶:进出内河口岸的外国籍船舶;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航行香港、澳门500总吨以上机动船舶,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解析航行:是广义的,包括航行、靠离泊和移泊。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制度,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和认可的一种引航制度;第四项授权性条款,但目前交通部仍未明确哪些

23、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需申请引航。,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解析港口:分为商港、军港、渔港和综合性港口。这里指商港和以商港为主的综合性港口。交通管制区:由于航道条件的限制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影响等,出于水上交通安全的考虑,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和公布,并规定船舶限时通过、单向或分道通航、限制航速、禁止追越及船舶制度等的特定水域。通航密集区: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除交通管制区外,通航尺度对船舶航行安全有影响和限制的水域。,第二十一条从事

24、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解析本条是关于运输船舶技术条件及适装条件的规定.船舶强度:是指船体结构抵抗内外作用力的能力.,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解析本条是关于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特种物体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实行护航,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护航

25、实行自愿申请,有偿服务的原则,船方应在护航申请获准后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解析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的规定.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浪、暴风雨、浓雾等天气情况,它对船舶操纵和控制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并对船舶的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构成严重威胁。其它情形:如发生泥石流、地震、山区河流山洪暴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海事管

26、理机构在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时,应通过发布航行通(警)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解析本条是关于船舶停泊的规定。锚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专供船舶锚泊的水域。作业区:是指为保障作业和通航安全,并供施工作业船舶和辅助作业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特定水域。停泊区:是指除锚地和作业区以外,由海事管理机

27、构划定并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紧急情况是指:遇有遇险、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失去控制能力、机器发生故障及突遇浓雾等。报告:口头、电话、书面。停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定:50总吨或者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航行的中国籍机动船舶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在内河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

28、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解析本条是关于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规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

29、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解析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时限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不能作出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边申请边施工:即遇有紧急情况,作业人可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后,即可进行施工作业,而不须等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进行,但作业人员不得在提出申请前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需要禁航的,必须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后进行。,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

30、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解析本条是关于航道及水产养殖的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解析上述行为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但相对25条小很多,所以无需批准。但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

31、案,不得进行上述作业。备案内容:作业时间、方式、水域、作业船舶,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解析本条是关于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标志、信号的设置和显示以及作业、活动完成后的要求的规定。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两个国标。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内河避碰规则1991相应的安全措施:如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现场警戒维护、制定应急措施

32、等。,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本章是对在内河从事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码头、泊位以及船舶监督管理及技术要求的规定。,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解析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污染事故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码头:油码头、液化气码头、散装液态化学品码头、包装危险货物码头。,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

33、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解析本条是关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要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规定配载和运输的规定。,第五章 渡口管理,本章五条主要内容:渡口的审批机关、设置条件、渡口经营的安全责任,渡口管理和渡运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渡口载客船舶的识别标志以及船舶渡运要求。,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

34、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解析本条是关于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报告制度的规定。一是事先报告制度;二是报告后并同意方可;三是定期报告制定。进出港口:进出目的港,或有危险货物装卸的港口,不包括顺路经过的港口,也不包括没有危险货物装卸但临时停靠港口。,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解析本条既是实体性条款,也是一个授权性条款,即设置或撤销渡口,由县级政府审批;渡口:包括客渡渡口、汽车渡口、火车渡口,乡镇渡口、城市渡口。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对水上交通安全有利的合理意见。,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

35、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解析渡运具较高的风险性,渡运安全显得十分重要。渡口选址很关键。,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解析渡口经营人的义务:一是设置渡口标志;二是做好安全宣传;三是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四是安排专人指挥上下船;五是制止抢渡;六是节假日或渡运高峰期合理安排渡船等;县级政府

36、责任:一是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二是叔督促经营人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是安全宣传;四是定期安全检查;五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六章 通航保障,本章6条,主要内容:对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规划、建设、设置和维护航道航标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打捞清除拖放竹、木等物体妨碍通航安全情况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等。,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解析

37、本条是关于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处置规定。所有人、经营人义务:一是及时设置标志;二是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三是在海事机构限期内打捞清除。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是指影响或者随着水位的变化将会影响航行安全。,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解析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向船舶及有关单位提供安全信息服务的一种周知性法律文件。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或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

38、安全作业区,既是赋予海事机构的职权,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第七章 救助,本章共第4条,主要内容: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救助、报告,以及海事管理机构、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的救助责任作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解析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类似。,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

39、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解析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救助责任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因此无论是从何种渠道获得船舶、设施遇险的信息,应立即组织救助。报告义务:目的是加强对遇险救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各方力理参与救助,避免和减少遇险人员的伤亡。遇险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确定有关领导和指定相关部门具体领导和协调;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与,调集

40、有关设备等。,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本章共7条主要内容:对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现场保护、海事管理的调查取证,接受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的义务,调查结论的作出与告知事故的善后处理,以及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作出规定。大部分内容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相似。,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解析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的原则规定。善后工作的主要内容:组织事故的施救;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抢救;组织打捞遇难者遗体;负责事故伤亡的抚恤;负责遇难者家属的接待、安置,接受群众上访;组织正确的舆论,消防负面的社会影响,保持社会稳定。,第九章 监督检查,本章主要内容一

41、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要水域、重点时期应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环境的监督检查制度,三是赋予海事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消除隐患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第58-62条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

42、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解析监督检查形式: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案执法检查。,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解析 上述规定的强制措施严厉程度依次递进,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采用。一是对于有明显违法行为并可以即时改正的,可以责令船舶临时停航。二是对于有违法行为但难以及时改正,或

43、者该违法状态对周边船舶、设施等带来巨大威胁的,可以责令基驶向指定地点纠正违法状态。三是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可以禁止其进港离港。四是对于超载运输旅客、货物的,首先强制其卸载其超载旅客和货物。五是没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而载运危险货物的,也应强制卸载危险货物。六是拆除动力装置和暂扣船舶最严厉,通常适用于“三无”船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并且采取其他措施仍不足以制止其尉行为的。,第十章法律责任,63-90条共28条本章是关于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船舶或浮动设施,没收非法

44、证件或证书;责令停止航行或停止作业,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犯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妨碍公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罚方式: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强制:暂扣船舶、浮动设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责令立即离岗,强行拖离,强行拆除或恢复,强行清除,强制设置标志或组织打捞清除,强行卸载等。,第十一章附则,附则共5条。附则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中的用语解释;有关解释权的规定;有关立法授权的规定

45、;有关施行日期的规定 有关废止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解析内河通航水域的含义包括三方面:第一,必须是内河。即从源头到河口都处于一国境内的河流,如长江、珠江等。第二,可供船舶航行。如果不能供船舶航行,不能称为内河通航水域。第三,“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含义是当某水域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海事管理机构应否行使管理权以及对管辖的水域范围有争议锂,对该水域是否属于通航水域的认定权属于海事管理机构。,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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