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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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food safety)概念20世纪90年代以后,食品安全被认定为“在任何时候人人都可以获得安全营养的食品来维持健康能动的生活。”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从长远看,我国“食品安全”这个整体性的概念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食品的数量安全、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的可持续安全。食品安全应包括: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过程安全 结果安全、现实安全、未来安全,食品防御安全(food security):指食品量的安全,即是否有能力得到或者提供足够的食物或者食品。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2、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对食品防御安全的定义:指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以满足其健康而积极生活的膳食需要。,食品安全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范畴1/综合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2/社会概念:与卫生、营养、质量等学科概念不同,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治理概念。3/政治概念:是政府和对企业、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4/经济学概念:指有足够收入购买安全的食品

3、。5/法律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第一节国际法及相关组织机构,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WTO的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积极努

4、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一、WTO及其协定,目标: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主要职能:1、组织实施世贸组织负责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协议,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实现各项协定、协议的目标。2、为成员提供处理各协定、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为世贸组织发动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谈判准备和框架草案。3、解决各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负责管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协议。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评。5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凝聚力和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WTO主要协议,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TBT)、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协议、保障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

6、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互惠互利原则市场开放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WTO组织机构,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秘书处

7、与总干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大约有500人。总干事由部长会议选定。,、农产品协议,农产品是一种战略物质,保护农业是各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发达国家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了农产品生产过量和结构严重失衡;同时,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通过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大量销售农产品。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目标是通过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1993年12月15日农产品协议达成。农产品协议分为13个部分,有21个条款和5个附件。包括适用

8、的产品范围,农产品贸易规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WTO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有关农产品的贸易规则,主要涉及农产品市场准人、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农产品协议还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农产品市场准入,针对许多国家利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数量壁垒、技术壁垒、绿色壁垒)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情况,农产品协议要求成员方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并逐步降低关税,以保证一定水平的市场准入机会。主要采取措施第一,将现行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化;第二,约束所有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第三,从1995年开始,发达成员在6年内,发展

9、中成员在10年内,分年度削减农产品关税;第五,针对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特殊保障机制;第六,最不发达成员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关税承诺。,农业国内支持,第一,“绿箱”措施: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人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第二,“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

10、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人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第三,“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出口补贴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农产品协议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规定了按照年度的消减比例;为继续农产品贸易改革的进程,在发达成员承诺实施期结束前一年,WTO成员开始新的谈判;WTO成立了农业委员会,审议成

11、员方执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承诺的进展情况,为成员方提供讨论与执行农产品协议任何事项的机会。,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背景:各国为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出口产品质量和防止欺诈等合法目的,利用一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措施,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该协议宗旨: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包括国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命令、决定、条例,以及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

12、签等要求。标准:经公认机构批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文件,包括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和指南,以及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合格评定程序: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具体来说,就是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或上述各项程序的组合。,该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另外,该协议不涉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问题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该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

13、的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对其他成员的技术援助;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现实状况,该协议规定,任何成员都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他们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各成员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发展中成员请求,审查对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技术性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问题。,3、SPS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14、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重申不应妨碍各成员为了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采取或实施所必需的措施,来共同改善所有成员的动植物卫生状况。“必需的检疫措施”的含义 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内;2、应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如缺少足够依据就不再实施这些检疫措施;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构成歧视;4、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1.鼓励各缔约国参加全球性和地区性的有关国际组织(如IPPC、OIE)。各方采取的检疫措施,应以先行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基础。2.允许检疫措施高

15、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但这些措施要有科学依据。当某一成员所采取的措施不是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而影响或潜在影响另一方的出口,进口方应当向该方作出解释。,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PRA)SPS协议强调,检疫的保护水平应是恰当的,并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要求各缔约方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应考虑到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对环境的针对性,也可参考有关国际组织新开发的风险评估技术。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 非疫区的范围,可能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几个国家的连片。出口缔约方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表明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还应给予进口方检查、检测和实施有关程序的机会。透明度 成员应公布

16、所有检疫规定,对新出台的检疫规定应在公布与生效之间留有一个时间间隔;咨询点及通知程序,各成员应建立一个咨询点,负责回答有关成员提出的问题及提供有关检疫文件和通知有关情况。,等同对待 成员各方所采取的措施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构成不公正的对待;出口成员的检疫措施达到进口国相当的检疫保护水平,进口方应等同地接受这些检疫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检查程序的待遇,不应低于相似的国内产品。双边磋商和签订协议 SPS协议鼓励各成员就某个具体的检疫问题进行非正式磋商或谈判,鼓励开展技术协商和研究,达到各项双边和多边的协定。收费 对进口检查所收的费用对各方应一视同仁,并应与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当,征收

17、的费用不应高于检查服务的实际成本。,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 各成员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提供技术帮助等。对SPS协议的执行,发展中国家可延迟2年,不发达国家可延迟5年。磋商和争议解决 为了磋商和解决争议,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争端解决协议和程序,对于SPS协议,则成立了相应的工作组,有必要时则成立咨询专家组。组织上的管理形式 建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方执行SPS协议,并提供经常性磋商场所和发挥协调的作用。,SPS协定中的“三姐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植物保护联盟(IPP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

18、OIE),二、国际食品法典及其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 CACFAO 和 WHO 成立于1961/1963 年的国际政府间组织-1961年,FAO第11届大会第12号决议-1963年,WHO第16届大会批准建立FAO/WHO联合 食品标准计划并通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1963年6月在意大利罗马召开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 会第1届大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背景,成员与观察员174 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欧盟/EC)覆盖全球99%的人口包括联合国系统和国际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包括 157 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宗旨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国

19、际农产品及食品公平贸易协调国际组织农产品及食品标准化工作(OIE/IPPC/ISO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结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结构,一般(主题)委员会(10个,均为活动状态)一般原则 法国食品添加剂 中国食品污染物 荷兰食品卫生 美国食品进出口检验与认证 澳大利亚分析和抽样方法 匈牙利农药残留 中国兽药残留 美国食品标签 加拿大专用饮食营养与食品 德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结构,商品委员会(11个,5个为活动状态)活动状态乳及乳制品 新西兰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 挪威油脂 英国加工水果与蔬菜 美国新鲜水果与蔬菜 墨西哥 休会状态(随时可能激活)食糖 英国谷物和豆类 美国天然矿泉水 瑞士肉类

20、卫生 新西兰植物蛋白 加拿大可可制品和巧克力 瑞士,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结构,政府间特设工作组(3个)生物技术食品 日本抗生素耐药性 韩国速冻食品加工与处理 泰国地区协调委员会(6个)亚洲 韩国(下一届 印度)非洲 摩洛哥欧洲 瑞士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阿根廷北美及西南太平洋 萨摩亚近东 约旦,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成员资格 FAO、WHO成员国或准成员,均可加入 通知 FAO 或 WHO 总干事愿意加入CAC的合格国家 可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组织 成员组织应与对应的成员国在各自权限内交替行使权利 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担任任何职位领导人员协调员,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进程,开始新工作,

21、初步建议,审议文件,项目建议,下属委员会水平,严格审查,确定重点,是否继续?,已修订或放弃,标准制定,征求各成员政府、观察员和利益相关方意见,执行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和工作组,委员会,批准通过,中期审议,批准,法典标准,是,否,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程序分解:第 1 步,“第 0 步”即立项前的准备工作CAC下属委员会或工作组讨论提出制定新标准,考虑三方面因素:是否满足CAC通过的战略规划中的工作重点;能否在合理的时期内制定;考虑FAO和WHO评估专家的科学建议。若决定提出新标准建议,则起草项目文件提交执委会审议,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目的;与CAC战略目标的相关性 标准的范围 参照“工作重点”的情

22、况执委会严格审查后,提交CAC大会审议第 1 步CAC大会确定新标准计划,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程序分解:第 2-3 步,第 2 步起草标准草案由CAC秘书处安排相应的下属委员会或工作组起草标准草案,大多数采用由1个或几个国家牵头,其他成员参与的方式。第 3 步标准草案征求意见送各成员国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特别说明:由JMPR或JECFA提出MRLS(如兽药MRLS)直接进入第3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程序分解:第 4 步,将标准草案和所征求的意见提交CAC下属委员会审议,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程序分解:第 5 步,将修改后的标准草案和评议相关提交CAC大会审议,国际食品法典

23、标准制定程序分解:第 7 步,将第5步的标准草案和第6步所征求的意见提交CAC下属委员会审议,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程序分解:第 8 步,将第7步的标准草案和相关评论提交CAC大会审议,CAC 大会审议,OK?,退回第6步,通过法典标准,NO,YES,第8步标准草案,第5/8 步标准草案,国际食品法典的科学性:科学建议,联合成立专家委员会:提出科学建议制定科学建议主要原则:卓越性:利用国际公认的专门知识 独立性: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不代表国家 透明度:确保利益相关方了解进程、获取信息 普遍性:邀请全世界的机构和相关方提供数据成立专家委员会完全独立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保障建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24、,国际食品法典的科学性:三个专家委员会,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1955年成立,分析和评价污染物、兽药残留的化学、毒理学及其他方面的性质,提出建议。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1963年成立,评价食品中农药和环境污染物化学、毒理学及其他方面的性质,提出最高残留限量(MRLs)建议,提出取样及分析方法建议。FAO/WHO微生物风险评估联席专家会议(JEMRA)2000年成立,评价微生物安全,并提出建议。,国际食品法典类型,商品标准(Commodity Standards)通用标准(General”Horizontal”Standards)法典导则(Cod

25、ex guidelines)操作规程(Codes of Practice),国际食品法典:商品标准,商品标准(Commodity Standards)-包括新鲜水果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商品;-包括产品描述、定义、组成成分和其他要求。商品标准的基本格式-标准名称、范围、描述、基本组成、质量因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卫生、标签、分析和抽样方法等。,国际食品法典:通用标准,通用标准(General”Horizontal”Standards)-主要涉及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农兽药残留、标签、分析和抽样方法等。例子-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MRLS(农兽药残

26、留限量),国际食品法典:法典导则,法典导则(Codex guidelines)例子-HACCP体系应用-食品进出口认证体系-有机食品-重组DNA植物和微生物食品安全评估,国际食品法典结构:共13卷,1A 一般要求1B 一般要求(食品卫生)2A 农药残留(通用文本)2B 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 MRLS)3 兽药残留4 专用饮食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5 加工和速冻水果蔬菜6 新鲜水果蔬菜7 谷物、豆类和植物蛋白产品8 油脂、油料及其产品9 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10 肉及肉制品;各类汤料11 食糖,可可制品、巧克力及其各类产品12 乳及乳制品13 分析和抽样方法,CAC相关信息资源,国际食品法典官方

27、网站: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国际食品法典中国联络处专栏”:国际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门户网站:w国际政府间组织化学安全信息网:,三、国际兽疫局(OIE)及其法规,国际兽疫局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的创建:它由28个国家的代表于1924年1月25日在建立OIE的国际协议上签字产生的。到目前为止,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成员国已经达到165个。OIE的目标:促进和协调国际间在动物传染病病因及控制方面的合作实验和研究;收集动物流行病信息及控制措施,提请政府及其动物卫生组织的关注;审核有关国际动物疾病控制法规的协定草案,并向成员国提供监督实施办法。,国际兽疫局的机构,

28、OIE的信息体系,OIE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向政府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危害动物或人类健康的动物流行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分级发布:A类疾病:OIE将烈性动物传染病、影响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意义的15种疾病列为A类。B类疾病:将对国际贸易等影响比A类小的93种疾病列为B类病。OIE建立了警报系统旨在使成员国根据情况采取行动。A类病或其它严重影响的疾病发生 24小时内向OIE总部通报,发生情况、诊断方法、控制措施及结果等;,OIE科学保证体系,专家委员会(口蹄疫委员会1946、标准委员会1949、鱼病委员会1960、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委员会1960)工作组(动物卫生信息系统198

29、1、兽药注册1986、生物技术1989)参考实验室和协作中心科学会议特别工作组科学出版物,国际动物卫生法规和标准,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哺乳动物、鸟类和蜜蜂)OIE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 OIE法典和手册已成为全球动物检疫、防疫工作的权威性法规和标准,既是各成员国的行为准则,也成为非成员国重要参考。,四、国际植保公约组织(IPPC),成立于1951年,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内的一个组织。该组织制定了植物检疫要求和措施以防止国际间植物及其产品传播有害生物和疾病。国际植保公约组织主要通过地区性组织发挥作用,在亚洲和太平洋区域、非洲、南美洲、北美洲、加勒比海

30、地区和欧洲都有地区性的植物保护组织。亚太植物保护委员会(APPPC)成立于1956年,我国是成员国。,IPPC的植物检疫国际标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8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外来生物防治物(biocontrol agent)的输入和释放准则建立非疫区的要求植物检疫术语监测准则出境证书系统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确定有害生物铲除计划准则,IIPC的植物检疫国际标准,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违约通知和紧急处理准则有害生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利用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准则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有害生物报告,IPPC植物检疫原则,

31、主权(Sovereignty):以防止检疫性害虫进入本国领土为目标,认可国家行使主权,使用植物检疫措施限制植物和植物产品害虫及其载体进入。必要性(Necessity):只有从植物检疫角度考虑有必要时,国家才可以建立限制性措施,防止检疫性害虫进入。最小影响(Minimal Impact):植物检疫措施应与涉及到的害虫风险相一致,并且应该是对人口、商品及财产的国际流动限制性最小的措施。调整(Modification):植物检疫措施要尽快随情况变化及新问题出现作出修改,或者是把保证成功的禁令、限制和必要要求列入,或者是把那些不必要的措施去掉。透明(TransParency):国家必须公布并宣传植物检

32、疫禁令、限制和要求,并根据要求提供采用这些措施的理由。,IPPC植物检疫原则,一致性(Harmonization):只要有可能,植物检疫措施应该建立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基础上,并在IPPC框架内制订。等效性(Equivalence):国家应承认那些方法不同但效果相同的植物检疫措施是等效的。争端解决(Dispute Settlement):两国间任何有关植物检疫措施的争端,最好在双方技术水平上解决。如果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将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合作(Cooperation):各成员间应合作防止检疫性害虫的扩散和进入,并改进官方控制措施。技术权威(Technical A

33、uthority):各成员国间应设立一个官方植物保护机构。,第二节国内法,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产品质量法四、食品卫生法,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如:全国人大制定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颁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

34、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基本法律制度。,一、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

35、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部门规章,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1.食品及食品原料管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酒

36、类卫生管理办法糖果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蜂蜜卫生管理办法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2.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办法,部门规章,3.食品包装材料与容器管理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4

37、.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卫生监督统计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部门规章,5.食品卫生检验管理规范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6.其他与食品相关的规定,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法律的解释食盐专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

38、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部门规章,我国食品法律体系上存在的问题,1.食品安全体系不完整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某些环节在管理上多部门交叉.2.内容不全面一些重要制度尚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2006.11.28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11月27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如获通过,将是实行召回制度的第一个省)。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羊城晚报2006.11.28 报道: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

39、11月27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第二招:食品召回制度,3.法律责任不能够履行到位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迫切要求修改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缺乏力度和威慑力;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4.职责不够清晰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质检、卫生、农业、药监、商务等多个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机制,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特点立法目的和功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产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

40、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体方面的规定(第3条第1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纳入规划、安排经费,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组织宣传;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单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监督管理权、指导权、检查权、通报权、发布权,(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意义: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性质: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达到行政规范和行政控制的目的)。制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特点:1、与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并听取意见;2、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三)农产

41、品产地监督管理制度(1519条)(主要是实施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区域(农业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属行政规范和行政规划);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属行政支持和行政服务);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准区域的禁止性行为;禁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合理使用农业投放物。,(四)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第20条27条),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指导)。农业投入品安全管理制度 1、依法通过行政许可,对可能影响

42、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进行市场准入管理。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人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安全管理制度,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强制性记录,方便于行政控制和监督)。5、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

43、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人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6、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服务和自律管理制度(重点是行政服务和行政支持),1、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3、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

44、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销售的农产品的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行政规范)。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销

45、售农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六)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情形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属行政控制),1、县

46、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单一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监督)。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其他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3、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建

47、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属行政控制),4、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5、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6、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属行政控制),7、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

48、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业性监督)。8、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自律性监督)。9、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社会性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属行政控制),10、现场检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49、有权查封、扣押。1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2、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13、进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50、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七)法律责任,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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