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进步、缺陷及其完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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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进步、缺陷及其完善,讲解目录,论文及作者简介论文文本介绍阅读收获、疑问及建议,论文及作者简介,本论文发表自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类属于劳动争议研究类论文。作者孙德强,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教学和研究。,文本前言,劳动争议的调解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协调劳动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和仲裁,因此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程序法律;体现了“着重调解”原则。本文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制度的不同

2、。,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进步,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方面劳动法78条: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条例: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调解仲裁法: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方面劳动法79、80条及条例7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法10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方面劳动法80条:劳动争议特别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仲裁法10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

3、和企业代表组成。在由谁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方面劳动法80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仲裁法10条: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劳动法80条: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仲裁法14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15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时应如何处理;16条规定了当事人依据协议书申请支付令的情况。,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存在的问题,总体来说,调解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和条例的缺陷。但是,它在没

4、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法固有问题的前提下,又产生出许多新问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不普遍劳动法规定表明,企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委员会均不违法,而调解仲裁法亦同。虽然调解仲裁法通过增加争议调解机构的组织形式方式加大建立调解委员会力度,但问题转化为:1.没有基层及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怎么办2.由于设立了两者,企业反而不愿设立怎么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存在着内在逻辑矛盾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工会法6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推荐调解委员会企业方代表:用人单位推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不符实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争议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事实:直接利害关系与第三方不存在,使该调解属于协商。,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运行中有无法逾越的障碍1.委员会的人员隶属于用人单位2.委员会经济不独立:人员工资、活动经费及办公地点3.委员会在实际中,地位低于用人单位:人、财、物没有自主权,工会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互冲突导致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左右为难调解仲裁法10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工会内的调解劳动争议的常设机构工会法6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工会双重职责:既要居中调解,又要维护职工权利,基层人民调

6、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难以胜任劳动争议调解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调解组织调解员所设条件不高,其能力是否达到敦促双方当事人达成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支付令)的调解协议值得怀疑。,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改革与完善,应撤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政府之下当地政府主管,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企业家协会及工会指派使劳动争议调解成为争议调解必经程序,并使大部分争议结束于此,协议达成有强制执行力,若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则可仲裁、诉讼,应进行如此改革的原因与实践基础1.从外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经验看2.从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看3.由政府主管劳动争议的调解符合其性质4.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5.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阅读收获、疑问及建议,收获:本文提出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创新的方式不仅是解决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现存问题的良方,更进一步理清了我国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尤其有利于我国工会地位的摆正。,疑问:1.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政府之下,大大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工作量,其是否能够承受?2.政府主导的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人员工资,政府是否能够承担?建议:应适当深入对本文创新制度的阐述,从而加强该“推倒重来”型制度的可行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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