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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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讲 座,庄 传 林二零零八年三月,2,第一部分 总则,3,一、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沿革,1987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相关立法的不同规定,5,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

2、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法规连接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7,法规连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

3、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法规连接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9,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非法经营的用人单位4、发包给个人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1、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特殊劳动关

4、系的劳动者3、非法劳动关系(童工)4、办理了就业证的境外劳动者,劳动者,适用主体是全方位的单位和全方位的劳动者!,10,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的范围,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12,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

5、、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范围是全方位的劳动权利义务!,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6、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14,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5,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公正、及时的原则三、着重调解的原则四、仲裁公开原则,16,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7、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1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19,五、劳动争议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

8、负举证则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1,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22,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由职工代表和企业

9、代表组成。2、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24,二、调解申请与处理调解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

10、申请仲裁。,25,支付令: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6,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27,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一)设立原则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28,法规连

11、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9,(二)仲裁委员会 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30,二、仲裁管辖,(一)地域(属地)管辖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

12、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1,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的,由实际经营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经过登记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不包括临时性出差,32,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因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业事故伤害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出

13、资人且不在同一辖区的,多个出资人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33,用人单位搬迁的劳动争议的管辖申诉受理前用人单位搬迁的,由搬迁后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受理后用人单位搬迁的,由原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受理前用人单位搬迁不知去向的,由企业的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34,(二)级别管辖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

14、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劳动争议案件。,35,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涉及面广,需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36,(三)指定管辖用人单位有多个经

15、营地的,由其主要经营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主要经营地无法区分的,由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37,(四)管辖移送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6、可以继续处理。,38,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结束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39,三、仲裁申诉时效,(一)申诉时效 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17、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0,(二)申诉时效的中断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1,(三)申诉时效的中止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

18、算。,42,四、仲裁参与人(一)仲裁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43,(二)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44,最高法

19、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十一条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45,3、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

20、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46,4、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5、法定代理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47,五、仲裁申请和受理,(一)仲裁申请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21、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48,(二)仲裁受理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

22、的进行。,49,六、仲裁开庭和裁决,(一)仲裁庭和仲裁员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50,(二)仲裁处理的程序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期十五日结案。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1,(三)先行裁决 对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52,(四)

23、先行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53,(五)终局裁决 1、终局裁决的范围(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54,2、终局裁决的起诉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55,3、终局裁决的申请撤销 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56,4、被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起诉 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

25、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7,第四部分 劳动争议诉讼和执行,58,一、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的前提(一)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二)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59,(一)先行执行的案件1、先行执行案件的范围: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 赔偿金,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程序,60,2、先行执行的程序:根

26、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3、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前提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61,(二)生效仲裁文书的执行法规连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62,第五部分 附 则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63,关于我:庄传林 1987年4月起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全国优秀仲裁员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助理调研员。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市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浦东新区劳动学会劳动关系委员会副主任 浦东新区司法局讲师团成员。办公地址: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313室 电话:68544941 网址:欢 迎 讨 论,64,谢 谢 再 见!二零零八年,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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