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与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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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与管理,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2002年3月28日颁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健康监护的概念,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系统地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有关健康资料,从而连续性地监视疾病的分布和发展趋势,并及时将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和个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的一系列活动。,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

2、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称为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及其与之相一致的管理目标、方案、行动方针、管理评审等制度称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义务、实现劳动者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负担。,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性(1),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筛选职

3、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性(2),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干预措施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进行目标干预;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中

4、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

5、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

6、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落实。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

7、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组织三个阶段的健康检查,即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体检周期、职业禁忌等,职业健康监护护管理办法

8、中作了详细规定。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进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2),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需要解释的几个概念,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的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1),目的: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上岗前健康检查(2),内容要求:根据劳动者拟从事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即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敏感指标,确定特定的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劳动者的岗位安排提供依据。,上岗前健康检查(3),上岗前人员是指:1、新录用人员;2、变换工

9、作岗位人员;3、变换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上岗前健康检查(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由于职业禁忌必须通过健康检查来发现,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否则,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上岗前健康检查(5),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

10、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1),目的: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健康进行动态观察。,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2),内容要求:根据劳动者所在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靶器官、靶组织的危害性和生物敏感指标等,确定特定的检查项目,对该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其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3),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具有剂量效应关系

11、,如发现劳动者出现职业禁忌或者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首先必须调离原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损害。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这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4),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离岗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包括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和离岗后的医学追踪观察。,离岗时健康检查(1),目的:了解劳动者离岗时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离岗健康检查(2),意义:离岗健康检查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

12、任。,离岗时健康检查(3),内容要求: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靶器官、靶组织的危害性和生物敏感指标等,确定特定的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离岗时健康检查(4),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离岗时健康检查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逃避健康损害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解除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离岗时健康检查(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6),对产生健康变化的劳动者,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

13、断,对职业病患者给予治疗,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待遇或赔偿。,离岗后的医学追踪观察,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是远期的,这类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损害是缓慢的,人体的病理进程也是缓慢的,其健康损害后果出现较晚,甚至在劳动者离开该作业环境的10-30年以后才出现。如粉尘作业与尘肺,放射工作人员与白血病、肿瘤,苯与再生障碍性贫血、肿瘤,因此,应当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还需要对接触这些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观察。,应急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目的:全面了解职业危害事故后果、控制危害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并对遭受健康损害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应急的健

14、康检查(1),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的潜伏期长短不一,有些是急性的,有些是亚急性的,有些也可能导致慢性健康损害。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些健康损害劳动者可有自觉症状,有些需要通过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才能发现。因此,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进行应急的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具体健康检查的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来确定。,应急的健康检查(2),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指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的、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者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劳动者等,

15、他们也接触了职业危害因素,但未出现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显。,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职业健康检查是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2),应具备下列2个条件: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具有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必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获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超越许可范围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

16、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与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

17、,确定检查项目及周期。需要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体检报告,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1),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2),发现职业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

18、政部门。,体检费用(1),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健康检查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保障职业健康监护措施的落实。,体检费用(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报告问题(1),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报告问题(2),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9、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报告问题(3),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报告问题(4),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报告问题(5),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20、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证据。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也是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效果的依据之一,以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意义十分重大。,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加以保存。这是对用人单位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

21、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括:,1)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职业史:,是指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职业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劳动者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应当如实、无偿提供,为了确认所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的效力

22、,用人单位还应当在所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劳动者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这是对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义务规定。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根本目的所在。,劳动者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不得刁难,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这就为劳动者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提供了证据保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3、的罚款。,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的义务,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时,需要用人单位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两点:,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危害现场调查及评价等)。,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的义务,对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的义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用人单位的义务,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义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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