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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医疗事故罪,第四节 医疗事故罪,一、卫生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卫生刑事诉讼的概念:,卫生犯罪与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应用刑法解决被告人是否有卫生犯罪和是否应受刑事处罚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卫生刑事诉讼的主体:,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卫生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卫生刑事案件,(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卫生刑事案件,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需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的程序过程。,卫生刑事诉讼的辩护和代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自
2、己辩护,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为其辩护。,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参加人,一、卫生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二、医疗事故罪,认定医疗事故罪应运用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学术界流行并被司法界认可的观点提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要件。,依据刑法第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问题:震惊全国的“神医胡万林案”中,胡万林被商丘一医院聘用进行行医,使用所谓的神药给患者治病,导致多名患者死亡,他能否被认定为犯医疗事故罪?,小资料:1949年,胡万林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县游仙区石板镇联合村。1983年,刑满释放不久的他又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押往新疆和静县服刑。1997年,
3、胡出狱后以神医的姿态出现在许多报刊杂志上。实际上,胡当年便在其在山西太原的医院里医死患者20多名。后胡转道西安终南山,又开办了“终南山医院”,期间治死146人,该医院于1998年2月底被取缔。当年4月,胡又应邀坐镇商丘卫生局开办的“卫达医院”,再次医死30多名患者。1998年10月,商丘警方将其拘押,但却神秘失踪,直到1999年1月9日,胡万林才在上海被抓获。,我们通过下面几个问题来加深对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理解。,第一个问题是:医疗机构的后勤、管理人员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案例:1997年某市医院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造成3名患者和2名陪同家属死亡。事件起因是医院伙食物购买
4、来的牛肉因保管不善而变质。根据医院伙食科的规定,负责保管这些牛肉的炊事员甲某要负赔偿责任。甲粗略看了一下牛肉,认为问题不大,而且如扔掉会扣掉他近500元的工资,便没有按规定扔掉,而是将牛肉多煮一会,并过了2次水就卖出去了。结果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此案中,对炊事员甲能否适用医疗事故罪进行定罪?,我们通过下面几个问题来加深对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理解。,第二个问题是:医务人员私自替他人进行诊疗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依据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但这只是医疗事故的主要犯罪客体或者说是直接犯罪客体。事实上,医务
5、人员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也破坏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医疗事故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即主要客体是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次要客体为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因此,在认定医疗事故罪时,首先要注意主要犯罪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未受到侵害,那么即使次要客体受到了侵害,也不能认定医疗事故罪成立。,例如:按医疗常规青霉素注射需皮试,但护士为了省时间而没做,结果患者发生过敏,但经抢救脱离危险,也未给身体造成损害。,正如我们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听到的:“医生怎么可能不希望给病人治好呢?”但医疗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医生因为各种因素而故意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这时应该怎样认定
6、呢?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理解这个问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案例:某医院外科医生在急诊值班时遇一20岁女性患急性阑尾炎前来求治,而该患者恰为医生邻居,一年前两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医生老母亲在争吵中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于是该医生便心生报复之意,在行阑尾手术时将患者卵巢也予切除。患者出院后一年结婚,但却始终不育,经多方治疗无效。后来在一次偶然的医院体检中发现卵巢被切除。患者大惊,回忆起自己只做过一次腹腔手术,便前往医院与该医生交涉,医生不承认。但在患者报警后,医生如实供认了所作所为。问:此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具体到医疗事故罪,其客观方面应表现为
7、,具体包括:,(1)医疗行为发生在对就诊人进行合法、正常的护理时;(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3)就诊人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导致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在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受严重损害时,损害达到何种程序(标准)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医疗事故罪呢?,我们可以认定,如医疗事故为一级乙等(含)以上的,一般就可以认定达到了医疗事故罪所规定的严重损害后果。,刑法335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8、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客观方面 1、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
9、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二)客观方面(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利用非法
10、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二)客观方面2、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
11、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刑法336规定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12、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问: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吗?为什么?,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