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经营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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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经营管理,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含义、种类和经营原则,理解负债业务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性;熟悉传统存款业务、创新性存款业务和非存款性的借入负债业务的种类与构成内容,在此基础上理解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创新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影响商业银行存款的因素,重点商业银行开拓存款市场的市场营销策略;通过学习存款的成本构成,掌握商业银行对负债定价的方法。,引言,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是远远不能满足资产活动需要的,这个资金缺口的弥补依赖于银行的负债业务。负债业务就是银行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商业银行是现代社会经济体系中资金供需方的媒介,负债业务为其资产

2、活动奠定了资金基础。负债业务也因此与资产业务一起成为商业银行业务中最基础和最主要的业务品种,构成银行传统业务的两大支柱,成为商业银行的特征。,教学内容:,1.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概述;2.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业务经营;3.商业银行非存款负债业务经营;4.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2.1.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概述,1.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含义与种类,含义,是商业银行所承担的一种经济义务,银行必须用自己的资产和提供的劳务去偿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除自有资金外的一切资金来源。狭义:指银行存款、借款等非资本性债务。,基本特点,它必须是现实的、优先存在的经济义务;它的数量是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的;负债只能偿付以

3、后才能消失。,银行负债的种类,2.商业银行负债的意义,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各种业务经营的基础与前提,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缓解流动性压力,实现流动性供求平衡的重要手段,银行的负债业务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3.商业银行负债的原则,始终保持负债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合理安排负债结构,最大程度地控制负债成本,2.2 商业银行存款负债业务经营,1.传统存款业务,活期存款,含义,方式,存户在不需要事先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可随时提取现金和进行转帐结算等支付活动的存款.也称支票存款.,支票、汇票、电话转帐、自动出纳机等提款或对第三者支付款项。,定期存款,含义,种类,存户预先约定存取期限的存款。,我国3个月6个月9

4、个月1年3年5年,通常有一周3个月6个月1年5年10年等,储蓄存款,含义,种类,主要是面向个人和非营利机构的,为了积储货币资产和获取利息而开立的存款帐户。,活期储蓄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存款零存整取存款 存本取息存款整存零取存款,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有什么区别?,一般来讲,储蓄存款指的私人存款,是按存款人的性质进行的分类.活期存款则是按存款期限进行的分类.上述两者是互相交叉的概念,一部分储蓄存款是活期存款,一部分活期存款是储蓄存款,同时还存在公司活期存款,也存在定期储蓄存款.,三种传统的存款业务比较,2.存款工具创新,什么是NOW 账户?,NOW 账户,是 Negotiable Order of W

5、ithdrawal Account 的简称,中文译作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是一种计息的新型支票账户(活期存款账户)。NOW 账户只对居民和非营利机构开放,在该账户下,存户转账或支付不使用支票而代之以支付命令书。该支付命令书与支票在实质上无异,能用来直接取现或对第三者支付,经过背书后还可转让。银行对 NOW 账户按其平均余额支付利息。普通 NOW 账户只能得到 5.25%或 5%这一较低的利率。但即使是这一种较低的利率支付,也表明美国的商业银行已巧妙地逃避了 1933 年银行法“Q 字条例”对活期存款禁止支利息的规定。,Q条例的概念,Q条例是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条例中的第

6、Q项规定。1929年之后,美国经历了一场经济大萧条,金融市场随之也开始了一个管制时期,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条例,并且按照字母顺序为这一系列条例进行排序,如第一项为A项条例,其中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规则正好是Q项,因此该项规定被称为Q条例。后来,Q条例成为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代名词。1986年4月,取消了存折储蓄账户的利率上限。对于贷款利率,除住宅贷款、汽车贷款等极少数例外,也一律不加限制。至此,Q条例完全终结,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Q条例的内容,Q条例的内容是: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即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

7、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此利率一直维持至1957年都不曾调整,而此后却频繁进行调整,它对银行资金的来源去向都产生了显著影响。,什么是超级 NOW 账户?,在商业银行的争取下,1983 年初美国当局又批准商业银行开办另一种新型账户。超级 NOW 账户是 NOW 账户的延伸。超级 NOW 账户较 NOW 账户的先进之处在于它不存在利率上限,银行根据货币市场利率变动每周调整超级 NOW 账户上存款的利率。但是超级 NOW 账户对存款最低额有所限制,规定开户的最低存款金额必须达 2500 美元,而

8、且账户的日常平均余额不得低于存数,否则按类似普通 NOW 账户的利率水平计息。,什么是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是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混合产品,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的出现是商业银行抗衡非银行金融机构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结果。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不仅对居民和非营利机构开放,而且也对营利机构开放,企业的获准进入极大地拓展了该账户的存户基础。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能有条件地使用支票,且银行向其提供的利率能迅速反映利率变动并否决利率上限,故颇具竞争力,帮助商业银行夺回了被货币市场基金所掠走的存款。,什么是协定账户?,协定账户是一种按一定规定可在活期存款账户、NOW 账户和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三者间自动转账的账

9、户。银行为存户开立上述三种账户,对前两种通常规定最低余额。存户的存款若超过最低余额,银行将超出部分自动转存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使存户获取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下的较高存款利息。若存户在前两种账户上的余额低于最低余额,银行亦有权将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上的部分存款转入前两类账户,以满足银行的最低余额的要求。,货币市场存单,它由美国储蓄机构于 1987 年首创。其时,鉴于市场利率上升态势,为避免银行等存款机构因存款资金锐减陷于危机,美国金融当局允许发行这种存单。货币市场存单期限半年,最低面额为 1 万美元,是一种不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可向这种存单支付相当于半年期国库券的平均贴现率水平的最高利率,但该最高利率不得

10、比“Q 字条例”规定的银行利率上限高出 0.25%。存单若不转为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只按单利计算。货币市场存单的目标存户为家庭和小型企业,它的出现为家庭和小型企业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定活两便存款账户,定活两便体现在该存单可在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自由转换的特点上,存户没有义务按期提款,但在基本期限之前提取的依活期存款计息,超过基本期限提款的则按基本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不能完全代替活期支票账户,因为它只可做提款凭证,而不像支票那样具有转账和流通功能。,小储蓄者存单,小储蓄者存单也发挥了这一功能,不过它的存期较货币市场存单长,达到 1 年半至 2 年半,且按照美国财

11、政部的中期债券的利率付息。,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与传统的定期存款相比,有几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前者具有较好的流通性,由于可以自由转让流通,存在较活跃的二级市场支持,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的流通性仅逊于国库券。一些美国大商业银行发行的这类存单流通性几乎可与国库券媲美。其次,由于目标客户大公司、养老基金会和政府,这类存单面额通常较大,最高可至 1000 万美元,一般以 10 万至 100 万美元面额居多。第三,这类存单的存款期限不如传统定期存款,通常定在 3 个月、6 个月、9 个月和 1 年这四个期限,以使存单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再者,这类存单都不记名,以便转让流通。,股金汇票账户,

12、股金汇票账户是一种支付利息的支票账户,由美国信贷协会在 1974 年首创,该种储蓄账户兼具支票账户功能。它允许存户像签发支票那样开出汇票取现或转账。在取现和转账实现前,存户资金可取得相当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个人退休金账户,它为未参加“职工退休计划”的工薪层提供了便利。工薪层只需每年存入 2000 美元,其存款利率可免受“Q 字条例”下利率上限的限制,且能暂免税收,直至存户退休后取款支用时再按支取额计算所得税。由于存户退休后收入锐减,故支款时能按较低税率纳税。,电话转账服务和自动转账服务账户,电话转账服务和自动转账服务是把活期存款与储蓄组合成一体的新型储蓄账户,它为那些希望得到存款利息但必要

13、时又可使用支票转账结算的存户创造了便利。银行给存户同时建立付息的储蓄账户和不付息的活期存款账户,可按存户电话指示将存户存款在两账户间划拨。在该制度下,存户平时将资金置于储蓄账户生息,当需要支票付款时,才电话批示银行将相应金融转拨至活期存款账户。,3.存款的营销和定价,(一)存款工具的营销(二)存款工具的定价,(一)存款工具的营销环节,1.研究确定客户的金融需要2.规划新的服务或改善原有服务3.定价和促销,(二)存款工具的定价方法,1.以成本为基础定价2.交易账户的定价公式3.金融市场存款账户的定价4.定期存单市场按银行层次定价,案例分析:银行存款安全吗?,湖南1500万存款丢失案二审 工行是否

14、有错成焦点,案情经过,五年前,胡国庆将1500万元现金以单位名义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后被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冒领,其中吴柳是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去年3月27日,广东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胡国庆的1500万元存款是被一个犯罪团伙“通过私刻存款单位印鉴,调换预留在金融机构印鉴卡的方式”“套取”了,主犯吴益涛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死缓。正当胡国庆满怀信心想要回自己的存款时,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工行是“正当支付”,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了。此前,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在一起判决中认定,工行在办理这1500万元存款支付业务操作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因此,衡阳中院二审的焦点就是

15、“工行在办理1500万元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法庭二审:工行是否有错成焦点,争议一:工行是否违规开户胡国庆认为,工行在办理其1500万元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违法的情况。首先,工行“违规开户”。存款开户时,手续不全,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按规定不能开户,但是由于介绍人吴柳是行长的弟弟,经过他做工作后,银行受理了开户申请。争议二:未妥善保管客户资料胡国庆在法庭上说,白沙洲支行并未严格管理储户资料,将其放在“大客户都可以进入的地方”,时间长达6天,导致客户资料被盗换。原来,吴柳带人来开户时,由于资料不全,通过内部关系,工行给搞了一个“预开

16、户”。6天后,资料“基本”交齐,工行给正式开户。这期间,客户资料一直存放在“开放式柜台”,正式开户后,才将资料交后台保管。,法庭二审:工行是否有错成焦点,争议三:违规办理转账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是工行提供的材料显示:胡国庆正式开户后的当天,吴益涛等人就购买了转账支票,第二天就将1180万元转走了(转到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的账户上)。转账支票上有吴柳的签字。针对这个问题,工行在法庭上言语不多,只是说,“如果说违规,也不是工行,而是转账的人违规了。”胡国庆最后认为:正是工行内部管理混乱,

17、违规开户、违规提前支付、违规对账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才导致1500万元存款被骗走。,这场官司为什么能打赢,对 D县储蓄存款转存期间被冒领案例的思考,案情,2004年 2月 24日,原告李某将 37200元存入西南某市 D县邮政储蓄所,存单上记载整存整取,存期一年,自动转存,无密码。原告随即外出打工,将存单交由其岳父保管。2005年 2月 24日期满,原告没有支取存款,邮政储蓄所便将该笔存款到期后的本息合计 37789.25元作为本金自动转存为一年定期。2005年 5月 4日,原告的岳父发现存单遗失,于次日到 D县邮政储蓄所申请挂失,由于原告的岳父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未能办理挂失手续。2005

18、年 5月 8日,原告的岳父持有效身份证件再次办理挂失手续时,被告知该笔存款于 2005年 4月 24日被人领取。原告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尚未破案。原告遂以 D县邮政局为被告,向 D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 D县邮政局支付 37789.25元本息及 2005年 2月 24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利息。,本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邮政储蓄所在 2005年 4月 24日支付存款时,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来办理。原告认为,邮政储蓄所应该按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整存整取提前支付办理,需要出示原告

19、有效身份证件才能支取。D县邮政局则认为应该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储蓄业务操作与管理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和市邮政储蓄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按照整存整取逾期支付办理,不需要出示原告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支取。,辨护理由,法院判决,D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两点代理意见,于 2005年 9月 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 3344元由原告承担。宣判后原告服判,未提出上诉。,思考,通过办理这一案件,使笔者对于储蓄存款转存期间的法律问题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也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深思。如果 D县邮政储蓄所在办理该笔存款取款业务时,出于替用户考虑的角度出发,多尽一些善

20、意的提请注意义务,相信能够避免这起纠纷。其次是由于各家金融机构对于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的定义和支付方式各有不同,邮政企业应该加强邮政储蓄对于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的定义和支付方式的宣传,尽量避免由此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3.3商业银行非存款负债业务经营,短期借款1.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贷款,再贴现,即直接贷款,指商业银行直接向中央银行取得的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只能用于调剂头寸、补充储备不足和资产应急调整,不能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指商业银行将其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行为。,2.同业拆借,含义,银行同业之间短期资金调剂的一种方式,特点,头寸调剂;数量大,期限短;

21、利率较高,融资对象、数额和时间均较灵活;拆借手续简便;在央行存款帐户进行;无担保性;不上缴准备金。,3.转贴现,含义,指银行将其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票据,再向其他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行为。,特点,手续和涉及的关系比较复杂;受金融法规的约束较大;过多使用会形成经营不稳的印象,使银行承担风险。,4.回购协议,含义,指商业银行通过卖出资产组合中的证券来获得资金,在卖出证券的同时,要同买入证券者签定一定时期后重新购回证券的协议。,特点,有担保的具有流动性的融资手段;不须交准备金;利率低于同业拆借利率;期限弹性差;风险小;期限短且灵活;参与者众多,资金需求方主要是商业银行和经纪人,资金供应方主

22、要是地方政府和大企业;金额大,一般在100万美圆以上;无集中交易市场,可直接成交,也可通过经纪人间接成交。,5.欧洲货币市场借款,欧洲货币,是境外货币,是以外币表示的存款帐户.,欧洲货币市场种类,短期货币市场(1天-1年)中期资金存放市场(1年-5年)长期资金存放市场(5年以上),特点,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管制和纳税限制;存款利率相对较高;放款利率较低;资金调度灵活;手续简便.,6.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含义,特点,银行发行的记载一定金额、利率、到期期限.可以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不记名,具有较好的流通性;起存金额不限,开户的对象不限;期限较短;利率可以是固定的,又可以是浮动的;绝对不能提前支取。,

23、长期借款,含义,银行向外界借入资金的期限超过一年.主要是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含义,银行开出的约定期限付息、定期还本的债权证书.,金融债券与存款的比较,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好处和局限性,金融债券的主要种类,资本性金融债券,为弥补银行资本不足而发行的,界于存款负债和股票资本之间的一种债务.,一般性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长期贷款或投资等资产业务.,担保债券和信用债券,担保债券,包括由第三方担保的债券和以发行者本身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债券.,信用债券,完全由发行者本身信用位保证发行的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在债券期限内利率固定不变,持券人到期收回本金,定期取得固定利息的一种债券.,在债券

24、期限内,根据事先约定的时间间隔,按某种选定的市场利率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券.,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率金融债券、贴现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定期存单式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累进利率金融债券,浮动期限式的、利率和期限挂钩的债券,贴现金融债券,也称贴水债券,银行在一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按一定的贴现率以低于债券面额的价格折价发行的债券。,附息金融债券和一次还本付息债券,附息金融债券,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在债券期限内每隔一定时间(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的金融债券。也称剪息票债券。,期限在5年以内、利率固定、发行银行到期一次付本息的金融债券,国际金融债券,外国金融债券,欧洲金融债

25、券,平行金融债券,债券发行银行通过外国金融市场所在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金融债券。,债券发行银行通过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的国家发行并推销的金融债券。,债券发行银行为筹措一笔资金,在几个国家同时发行债券,债券分别以各投资国的货币标价,各债券的筹资条件和利息基本相同。,2.4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4.1.借入负债的管理,选择恰当的借款时机与借款方式,确定适当的借款规模,合理安排借款结构,遵守有关借入短期资金的法律法规,4.2.存款负债的管理,存款的增长率=(本期存款量-上期存款量)/上期存款量*100%,存款成本率=(利息成本+营业成本)/存款总额,活期存款

26、稳定率=活期存款最低余额/活期存款平均余额*100%活期平均占用天数=(活期存款平均余额*计算天数)/活期存款支付总额,1)影响存款水平的因素,2.存款的市场营销管理,宏观因素,微观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周期的变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一国的法律和法规,银行的服务质量银行的资产规模和信誉银行的负债价格,2)存款市场营销策略,合理调整存款利率和服务收费,提高金融服务的项目和质量,合理增加银行的网点设置,增强银行的资信状况,塑造良好的银行形象和雇员形象,1)存款成本的构成:利息成本:银行按约定的存款利率与存款金额的乘积,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存款者的报酬.营业成本:也称其他成本或服务成本,指除

27、利息以外的其他所有开支,包括柜台和外勤人员的工资、广告宣传费、折旧摊提费、办公费以及为存户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等。可划分为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和混合成本。,3.存款的成本管理,资金成本:为服务客户存款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利息成本和营业成本之和。资金成本率=(利息成本+营业成本)/吸收的全部存款资金*100%可用资金成本:也称银行的资金转移价格,指银行可用资金应负担的全部成本。因要扣除法定和超额准备金。相关成本(1)风险成本:因存款增加引起银行风险增加而必须付出的代价.(2)连锁反应成本:银行因对新吸收存款增加的新服务和利息支出,而引起对原有存款增加的开支.,2)存款负债定价方法,成本加利润定价法

28、:,每一种存款服务的单位价格=该种存款服务的单位经营费用+该种存款服务的单位管理费用+该种存款服务的单位期望利润率,边际成本定价法:,边际成本MC=总成本变动额=新利率*以新利率下的存款量-旧利率*以旧利率下的存款量边际成本率=边际成本/新增存款量,关系定价法:,以客户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为基础的定价。主要是按照顾客使用银行服务的次数进行存款定价。,上层目标定价法:,某些银行对大的存款余额采取高等级目标定价法,对高余额、低活动的存款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低余额高活动的存款银行则通过更高价格进行限制。,有条件定价法:,也称存款费用定价法。包括统一定价法、免费定价法和有条件自由定价法。,市场渗透定价法:

29、,向客户提供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高利率与低收费,以吸引尽可能多的客户到该银行来存款。,案例分析: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被告人:余某,女,61岁,福建省福州市人,中专文化,退休教师,原系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退休教师协会副会长。1998年4月9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余某在任厦门市思明区退休教师协会副会长期间,先是受该协会委托向该会会员集资筹款筹办经济实体。但后来余某见集资款的利息较高,参加集资的人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遂于94年9月起私自动用协会公章,并以协会的名义私自吸收存款,投资于另一家公司。在1994年9月至1997年10月间,余某私自以该退教协

30、会名义,向思明区退休教师等吸收存款,月息2%,参加存款的储户达53户,存款金额人民币一百六十余万元。被告人余某至今无法退还储金。,【审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其吸收的不是公众存款,而是退教协会会员存款;且被告人之行为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布之前,法律不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

31、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8年9月11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余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余万元应分别退赔各储户。宣判后,被告人余某不服判决,以其无牟利目的和犯罪意图,且其集资行为并非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为由,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余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余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上诉人余某身为思明区教育局退教协会副会长,私自吸收该协会

32、会员及其他人员的存款,且参与存款的储户众多、时间长、数额巨大、影响面广,造成储户人民币一百六十多万元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依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0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审理过程中着重解决的是以下几个问题:一、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中外刑法学者

33、的意见比较统一,大多认为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的仍执意实施该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来看,行为人应当是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另外还有观点认为,过失亦可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本应预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且行为人都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我们认为这些观点都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在于:从犯

34、罪主体方面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行为人,都应具备相当的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法规,否则不但难以牟利,反而自身也会遭受损失。可见,实施该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都是明知的。明知行为违法,自然能进一步知道行为可能引起的结果的危害性,因此,不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形。从犯罪客观方面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就一定会扰乱金融秩序,“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也不可能存在于该罪中。所以,我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要实现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为了“以钱生钱“的牟利,有的可能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自用。但不

35、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关键,在于二者的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在于将非法筹集的资金占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是通过非法吸收存款进行盈利活动,并无将非法吸收的存款据为己有的目的。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而认为“行为人应当是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的观点,在我们看来也是不妥的。,因为刑法第176条并没有作此规定,该说显然于法无据,此其一。其二,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者,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后,并不是将吸收的存

36、款用于信贷,而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对这种情况不按本罪处理,显然也不可能按其他犯罪来处理,那就导致了对犯罪行为的放纵。结合本案,被告人余某不以正当方式取得银行贷款,而是利用参与储户的“钱生钱”心理和对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性质的无知,私自盗用协会名义,更加方便、快捷的取得了大量存款,投资于另一家公司。可见她是具备相当的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法规的。了解金融法规明知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违法的,,仍一意孤行,当然也知道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即该行为可能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事实上,其间参与存款的储户达53户之多、时间长达3年、数额巨大、影响面广,造成储户人民币一百六十多万元无法收回,严重的扰乱了金融秩序

37、。余某是当然知道可能会发生这种结果的,由此足可见其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至于被告人余某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从本案来看,可以认定为余某确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是,这并不在本罪的讨论范围之列。因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即构成本罪。况且,虽然行为人实施本罪也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牟利的目的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在认定犯罪时不要求查证行为人这一目的的有无,故辩护人的主张于法无据。,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38、行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是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的重要条件。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本罪的客观要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一种法定犯,它不同于自然犯,是一种“禁止恶”,其恶性源自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具体构成要件还要借助行政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确定。这里,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法规有:(1)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该法还在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

39、立商业银行,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2)国务院1999年2月22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办法第4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该办法第5条、第6条还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并就非法金融业务的取缔程序和罚则进行了规定。(3)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无视国家有关存款法律制度的禁止性规定,采取提高利率等方式,与银行争资金,将大量资金集中于其控制之下,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

40、资金失控,不利于,国家集中有限的资金进行必要的经济建设,而且因此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了币值的稳定,给广大储户和公众带来风险,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2、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公众以及存款的数额或者可能吸收到的存款的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只向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吸收存款,则不构成本罪。这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活动。这里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存款之名而以其他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同的活动。即非以吸收公众存

41、款之名,却行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例如,以投资、集资,认股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但并不按照规定分配利润或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实质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里的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存款业务,即缺少法定的特别授权。3、本罪在客观方面还要求有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何为扰乱金融秩序?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查:一是非法吸收的存款量。如果非法吸收的存款量大,自然会对正常的存款活动造成严重冲击,因而给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混乱。二是造成的社会影响。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

42、重影响,妨害了正常的存款管理,那么正常的存款管理秩序就会被扰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所吸收的集资款的对象并非“社会公众”,而是局限在本区小学退教协会的会员内。从本案案情分析,虽然存款人名义上为退教协会会员,但经查有部分非本会会员,或者是会员的亲戚好友委托会员参与存款,且参与的储户众多、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较广,足可视为公众存款。故被告人之行为符合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三、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被告人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95年7月生效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以及新刑法都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旧刑法则将此行为列入投机倒把罪中。但是,决定和新刑法对

43、该,行为的定罪和量刑都是一样的。如何适用法律?这里涉及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首先,被告人余某是于94年9月始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一直持续到1997年10月,1998年4月案发,该行为发生于新刑法颁布之前,自然不属于跨法犯的范畴,故新刑法无溯及力,应适用之前颁布的法律。其次,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而决定虽在95年7月施行,但其是对79年刑法的补充完善,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决定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四、如何对被告人量刑。决定和旧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巨大标准均未作规定,但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因此,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6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照决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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