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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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和打击保险业非法集资,合规管理部2014-4-30,2,为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宣传教育效果,强化保险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势头,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于2014年5月集中开展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2007年即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0年印发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本次宣传活动即为“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3,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保险领域

2、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例解析泛鑫高管陈怡非法集资案三、参考资料目录,4,非法集资的定义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

3、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类犯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什么是非法集资?,什么是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定义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1.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2.假借销售保险

4、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3.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4.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 1.“两查”:查产品;查单证 2.“两配合”: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九条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5、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假借销售保险名义,伪造保险单据,擅自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

6、议”吸收资金;(二)高额利息诱导,采用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三)伪造单据印鉴,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7,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是单位触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

8、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8,(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事责任将更严重。,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9,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的行为。如果是单位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还可能被处以死刑。,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以非

10、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10,针对不同的集资诈骗数额,刑罚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表:,什么是集资诈骗罪?,11,泛鑫非法集资手段:(1)期缴改趸缴:将期缴产品应该分年收取的保费一次性收齐,并给与高额回报的承诺。这个过程保险公司是不知情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书,经核保后通过银行扣款收取保费,出具相关的保险合同和发票。所以客户拿到的是一份期缴的保险合同,同时还拿到的是一份承诺高收益的合同。(2)直接自制销售高回报的理财产品

11、。泛鑫通过自己的方式赢得了一些客户的信任,擅自向其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并承诺高额回报。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2013年8月19日,中国警方在斐济将陈怡捕获并押解回国。,保险业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泛鑫高管陈怡非法集资案案件事实 2013年8月15日,上海最大保险中介机构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高管陈怡疑携5亿元巨款外逃加拿大。同日,上海保监局发布简要公告:在检查中发现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上海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12,监管措施 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进行全面

12、的风险排查。2013年9月10日,保监会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从基础管理、案件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案件报告与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四个环节,对各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工作进行全流程的量化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保险案件风险监管的制度体系。2014年4月23日,保监会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总体方案及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方案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方案保险营销清理整顿专项方案,通过进行摸清底数、整顿秩序、深化改革、建章立制以及总结提高这五项任务,完成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摸清真实状况,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从而规范市场秩序。,泛鑫高管陈怡非法集资案,参考资料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

13、国刑法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Thank You,重视合规经营,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犯罪!,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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