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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 训,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冯秀林二一一年九月,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相关知识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行政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
2、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一般义务的处理。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因此,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行政处理决定中义务惩戒性行政决定中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于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说主要是通过以下手段来实现的: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特种设备行政
3、执法(行政处罚)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一、检查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二七年十一月七日执行,同时也是我们被与不被追责的依据之一。二、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适用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单位现场检查。三、检查分类: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
4、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包括: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2、专项整治检查;3、节假日检查;4、重大社会活动检查;5、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6、举报投诉检查等。四、对检查人员的要求: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五、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
5、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六、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
6、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七、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八、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九、实
7、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十、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
8、员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一、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全面检查的项目自行确定。十二、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十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1、出示证件;2、说明来意;3、现场检查;4、作出记录;5、交换检查意见;6、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7、采取查封扣押措施;8、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一)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二)实施检查;(三)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
9、,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四)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五)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六)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1、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2)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3)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2、被检查
10、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七)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1、查封
11、、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 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2、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3、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4、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1)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2)拒
12、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3)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4)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5、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2)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
13、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6、被检查单位存在(1)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2)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3)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八)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1、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
14、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程序按照检查程序进行。2、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十四、其它规定:(一)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
15、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三)除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四)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五)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16、,十五、重大问题的定义:(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3.拒绝监督检验;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2.未办理使用登记;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十六、严重事故隐患的定义(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
17、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十七、严重违法行为的定义(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二)妨碍监督检查的。(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八、重大违法行为的定义(条例)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
18、检测的;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十九、责令限期整改的含义:一方面要求应当尽快整改;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个合理的时间,具体期限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十、现场检查的具体步骤(一)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1、检查项目:三大项、八小项。(1)机构及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是否建立
19、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2)设备档案: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人员档案: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以上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使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2、检查记录:原始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监察意见指令书 依据检查项目表 原始记录表 监督检查记录 监察意见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二)对特种设备使
20、用情况检查 包括:已注册设备(有针对性)、未注册设备(无针对性)1、检查项目:锅炉分为七大项、十五小项(压力容器分为五大项、十三小项)。(1)作业人员;(2)登记及检验标志;(3)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4)运行参数;(5)本体、阀门、管道状况;(6)水(介)质处理(7)其它: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等情况,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2、检查记录:原始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监察意见指令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包括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狭义的行政执法专指行政处罚活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是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特点及要求(一)特点 1、专业性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全过程安全监
22、察制度,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七个环节均有较为完善的监管措施,设备从生管到死,安全技术规范繁多,专业性比较突出。,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2、技术性高。承压类设备以机械加工为基础,机电类设备以电子学为基础,设备安全性能与生产缺陷、管理缺陷和人的使用行为密切相关,涉及较深的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3、责任性大,监督后处理尤为重要。安全监察工作不能有丝毫含糊,如果不懂装懂、似懂非懂甚至瞎指挥,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二)要求 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3、。注:开展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必须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为目标,正确行使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切实维护质监部门良好的行业形象。特别强调的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要留有证据,这样既防止事故发生,又能保护自己。处罚完的问题一定要跟踪整改,否则出事故容易遭到追究。,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体系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五个层次(一)第一层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二)第二层次:法规 1、由国务院常务会议
24、审议通过、发布;2、由省人大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三)第三层次:规章 1、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订以部门首长如部长令、局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规定。2、由省人民政府制订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地方管理办法、规定。(四)第四层次 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五)第五层次:相关标准 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关系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六)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25、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五、行政处罚程序: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定的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行政处罚程序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包括: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一)立案原则 1、管辖原则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明确了5种管辖形式,即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级别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为补充。,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一)立案原则 1、管辖原则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明确了5种管辖形式,即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以级别管辖、移送管辖、管辖
26、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为补充。2、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原则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二)案件办理期限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三)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7、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一般不适用。(四)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步骤。,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五)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是作为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加以规定的。六、行政处罚文书 执法文书、安全监察指令、使用国家局统一制定的文书七、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处理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某市质监局,在接到辖区内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28、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派出两名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赴制造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单位取得了A1级(焊接钢管)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该单位按照标准GB/T9711生产了40吨、按照标准GB/T14291生产了10吨钢管;3、均未经监督检验且有20吨按照标准GB/T9711生产的钢管已出厂,请叙述:1、检查的依据、检查性质;2、检查的具体程序;3、其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4、如何处理。,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1、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属专项检查。2、检查程序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查封扣押、行政处罚。3、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已出厂的按照标准GB/T9711生产的20吨钢管予以没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索引: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四.(五)。,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2011年5月,到某企业检查,发现一台2002年10月制造、最高工作温度为115(饱和蒸汽温度),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为50MPaL的蒸汽消毒柜。1、如何检查?2、存在什么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