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举证责任的分配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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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举证责任,授课:吉志鹏,案 例1,2007年10月,郑某因肾结石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实施手术。在手术后的两年中,郑某经常感到腰背疼痛。2009年12月9日,由于疼痛加重,郑某再次来到该医院,经检查发现右肾至输尿管下段及膀胱内有双节管一根。2010年1月26日,郑某在省立医院住院手术,将遗留在体内的双节管取出,为此支付医疗费5803.7元,为讨说法郑某到县医院要求复印病历资料,医院拒不提供,2010年7月郑某以县医院手术中安置的双节管未取出导致其病情加重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问: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相关举证责任的法条1,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

2、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法条2,民事诉讼法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为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果责任),法条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

3、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概念,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要求:1、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2、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真实性。3、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证明事实的真实性时,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的分配,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2、免于举证原则免证事实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常识能推定的另一事实;已经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仲裁裁判或公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反驳以上事

4、实上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3、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例外),举证责任倒置的界定和使用,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给予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况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第4条第八款规定了此原则(见下页)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被推定过错时使用。(有条件过错推定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

5、58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一般原则和例外原则。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外原则是由医疗机构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条,第58条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举证责任的分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

6、上的举证责任是在诉讼各个阶段,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和结果责任依据法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为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果责任),患方的举证责任,一、证明存在医患关系二、证明存在损害后果三、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四、证明存在因果关系五、证明赔偿请求依据,难以证明存在医患关系

7、的特殊情况,1、患者适用假名就医(多见于患者为了个人隐私治疗如性病或者美容等)2、患者适用他人姓名就医(多见于患者为减少医疗费用,搭医保的便车)3、患者利用熟人关系就医(多见于与医生熟人关系没有挂号或医生没有写处方和病历),医方举证责任,一、被推定医疗过错时提供反证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过错推定使用情形。二、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案例2,原告患者张某因“梗阻性黄疸”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术后发生“胆道手术后肠瘘”,与被告医院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从医学角度进行了详细的答辩,并提交了原告的病历,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然而法官认为本案涉及医学专业问题,自己没有能力对此作出判断,故要求被

8、告申请鉴定,被告认为此案涉及的医学问题非常简单不需要鉴定。因此拒绝申请鉴定并拒绝交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在手术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在手术后出现“胆道手术后肠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辩称不存在过错但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鉴定,提供病历资料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已经将举证须知告诉了上诉人医院,(据证据规则33、34条)但医院未提出申请鉴定,视为放弃权利,上诉人二审提出的申请鉴定,(据证据规则41条)不属于二审

9、新证据,因此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供的病历无法证明无过错,只是病程的记录。未能证明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3,2009年8月,陆某不小心从高处摔落,到市胸科医院进行检查。由于医生的疏忽,没有检查出陆某第11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9年10月陆某又到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胸椎11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陆某认为由于市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的治疗胸椎骨折才造成了终身残疾。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共计32686.35元,市胸科医院辩称:陆某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该院就

10、诊过的证据。因此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作为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医患纠纷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患方是否就没有举证的责任?,应提供的证据材料:1、首先就在该医院接受过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挂号单、缴费单、诊疗书、病历等)2、应当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必要时可申请鉴定)3、需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侵权法58条特殊情况下由医方承担),患方收集证据应注意:1、应争取及早封存病历。2、注意收集证人证言。3、收集其他证据。(有输血输液导致的要

11、及时封存实物),案例4,2004年4月5日,原告王某因胃出血到被告武昌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1日该院对王某做了胃切除手术,输入血浆1000毫升,该血液系源自该医院献血队队员管某所献。管某献此份血时武昌区人民医院未按照卫生部的规定的献血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各项健康项目的检查,仅凭其提供的一份2004年3月7日在原籍江苏省邢江县检查肝功能正常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液,纠纷发生后管某去向不明。,2004年4月25日,王某病愈出院,不久感觉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等症状,6月2日经湖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丙型肝炎。6月7日王某又到武昌区人民医院传染科住院治疗,欠医疗费8664元。此后王某先后在同济医科大学

12、附属同济医院等7家医院均诊断为术后输血感染丙肝病毒。共花去医疗费32587元,王某诉至法院称自己在被告医院输血感染丙型肝炎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25万元。问:本案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法条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案例5,2008年7月5日潘某因左腿大隐静脉曲张到市中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实施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手术,对正常的股静脉进行了环包手术。术后不但没有预防血栓的措施,反而连续两天静脉滴注止血药物,潘某刀口未拆线时出现左小腿肿痛

13、,对此医生也未作处理,半年后潘某侧支循环非但没有建立,而且左下肢两条大静脉一条术中结扎,一条环包术后栓塞,左腿血液回流受阻,小腿皮肤变黑,溃烂不止。潘某经咨询得知,环包手术效果评价需进一步研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不宜普遍推广,医护人员扩大手术规程,违反了原告授权的诊疗范围,属于违约行为。,2010年3月潘某以医院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举证其复印病历记载。医院抗辩本案属于医疗侵权案件,而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并未支持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12592元。,本案的焦点在于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2、诉讼时效不同3、赔偿范围不同本案是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可以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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