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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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江西省卫生监督所李玉兰,第一章 职业卫生监督概述第二章 职业卫生监督依据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些思考,一、职业卫生监督概念,(一)职业卫生监督的定义(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特征(三)职业卫生监督的作用,(一)职业卫生监督的定义,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职业卫生监督首要的目的 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 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职

2、业卫生技术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医务人员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医务人员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成员,(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特征,特殊目的性:职业卫生监督是以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为根本目的的行政监督活动 职业卫生监督的宗旨,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平安建设最直接、最广泛的卫生监督,具有特殊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特征(续),综合科学性 职业卫生监督是以职业卫生科学为基础、结合法律、经济等社会科学的综合性行政行为,融多学科于一体(毒理学、流行病学、卫生工程学、卫生政策管理、临床医学、社会医学),调整

3、多层法律关系,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职业卫生监督的综合科学性。操作技术性 专业技术要求高 职业卫生技术能力支撑,(二)职业卫生监督的特征(续),部门协调性: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 多部门协调沟通运作整体性:需要强大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 需要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科学分工、各负其责 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三)职业卫生监督的作用,1、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2、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有利于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促进企业职业卫生水平与国际接轨,走

4、向国际市场,(三)职业卫生监督的作用(续),3、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控制职业病的最终结果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社会和企业的负担,二、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历程,(一)国际职业卫生法规概况(二)我国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历程,(一)国际职业卫生法规概况,针对当时许多国家以污染环境、职业危害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情况制定了职业卫生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卫生的公约和建议书,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国根据国家条件制定有关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律或条例,以达到保护工人的健康。,ILO 职业健康国际公约1.职业癌症公约(

5、1977)2.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1)3.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4.安全使用石棉公约(1986)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国际组织职业卫生建议1.全球人权宣言(1948)2.ILO/WHO“职业健康”(1952)3.世界环发大会“政府任务”(1992)4.WHO“人人享有职业健康”(1994)5.ILO/WHO“全球消除矽肺国际规划”(1995)6.国际职业卫生大会(ICOH)公开信“健康的工人,健康的工作场所:新千年展望”(2000),1994年,WHO向全球提出“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柯菲安南提出职业卫生与安全是一项全球、国际和国家议事

6、日程中的优先任务。他在撰文中指出:“为数更多的工人,其身心健康和福利状况受到种种威胁。这些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全球经济产值的4%;至于由此所致家破人亡和社区破坏而带来的损失,难以数计。”安南呼吁“人类不应是经济的附庸!恰恰相反,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必须造福于全世界所有的男人和女人,职业安全与卫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二)我国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历程,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宣布: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2年,针对搬运工人发生的集体中毒事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

7、院批准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明确指出:卫生监督的任务是对严重危害劳动人民健康的不卫生状况及对新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城市建设进行卫生监督。这个决议首次明确职业卫生监督任务。,1954年通过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 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了防止矽尘危害的四个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1962年卫生部、

8、原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冶金、煤炭等产业部门联合召开了第二届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1963年国务院批转了此次会议的报道,并拨出专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矽尘危害 1978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1984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 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

9、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三、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工作方针和原则,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针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国家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依靠科学技术,调整产业结构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四、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

10、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一)卫生部门职责,1、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11、,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1、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协商。2、两个部门每年召开

12、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3、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4、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第二章、职业卫生监督依据,一、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 二、职业卫生行政法

13、规与相关法规 三、职业卫生规章 四、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主要是2001年10月27口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常委会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有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乡镇企业法、刑法、民法通则、建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执业医师法等。,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劳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职业病待遇时,除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外,还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用人单

14、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适用刑法。,(一)职业病防治法(七章79条),第一章 总则(12)第二章 前期预防(6)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0)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16)第五章 监督检查(7)第六章 法律责任(15)第七章 附则(3),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防、消除职业病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

15、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突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主线;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重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及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

16、门及其工作人员。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本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法定职业病目录,尘肺(12+其他)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其他)职业中毒(55+其他)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共计:10大类115种,职业性皮肤病(7+其他)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

17、种)其它职业病(5种),依靠科学技术和产业进步(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的新技术、新工艺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前期预防(第二章),控制职业病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登记申报制度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18、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管理,立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章),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

19、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19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防治规划(方案)、建立有效的制度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22.24条)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条)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条)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与维护管理(20.23条)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22条)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

20、规定如第23条: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控制职业病危害转移的规定(28条)地区之间转移承包、转包,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

21、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第四章),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2.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

22、现、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监督检查(第五章),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

23、与职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制,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此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

2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法律责任(第六章 62-76条),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对用人单位的处罚(35种),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5、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15)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16)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16)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16)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62),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

26、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32、33)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4)违法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32)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68),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违法行为: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4.3)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27、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20)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23.3)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24.2)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24)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43)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34)8.未按

28、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22.2)9.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59)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罚,违法情形(72、73、74)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超范围服务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处罚行政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资格;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刑法229条: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9、,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违法情形(75、76)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处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刑法39

30、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处罚。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同时还规定了听证的程序。因此,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处罚决定前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2、行政处罚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警告也不例外。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要合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二)宪法,宪法是我国的

31、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劳动的权利、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劳动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三)劳动法,劳动法依据宪法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对劳

32、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1、劳动合同方面,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3、(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34、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

35、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职业培训方面,第66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

36、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5、社会保险方面,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四)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

37、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民法通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

38、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二、职业卫生行政法规与相关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三、规章、规范、技术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2006年卫生部令 第49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39、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高毒物品目录,职业病分类目录(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标准(GBZ已发布233个,6个被替代,还有227个)其它GB、WS,四、职业卫生标准,(一)检测与评价相关标准(二)职业病诊断标准(三)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标准,(一)检测与评价相关标准,GBZ1-2

40、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60.1GBZ/T160.85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为2004年版、部分为2007年版)GBZ/T189.1-2007GBZ/T189.1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92.1-2007GBZ/T192.5-200

41、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3-2007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8-2007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GBZ/T199-2007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2-2008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

42、防控制指南GBZ/T 213-2008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31-201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188-20

43、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生物限值标准,WS/T110-1999 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限值WS/T111-1999 职业接触三氯乙烯的生物限值WS/T112-1999 职业接触铅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WS/T113-1999 职业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WS/T114-1999 职业接触一氧化碳生物限值WS/T115-1999 职业接触有机磷酸酯类农药的生物限值WS/T239-2004 职业接触二硫化碳的生物限值WS/T240-2

44、004 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WS/T241-2004 职业接触苯乙烯的生物限值WS/T242-2004 职业接触三硝基甲苯的生物限值WS/T243-2004 职业接触正己烷的生物限值,生物样品中有害物质及其相关化合物的检测标准,1.WS/T17-1996 尿中铅的双硫腙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WS/T18-1996 尿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3.WS/T19-1996 尿中铅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4.WS/T20-1996 血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5.WS/T21-1996 血中铅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6.WS/T22-1996 血中游离原卟啉的荧光光度测定方法7.

45、WS/T23-1996 尿中-氨基乙酰丙酸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8.WS/T24-1996 尿中汞的双硫腙萃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9.WS/T25-1996 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一)碱性氯化亚锡还原法10.WS/T26-1996 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二)酸性氯化亚锡还原法11.WS/T27-1996 尿中有机(甲基)汞、无机汞和总汞的分别测定方法选择性还原冷原子吸收光谱法12.WS/T28-1996 尿中砷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三乙醇胺分光光度测定方法,13.WS/T29-1996 尿中砷的氢化物发生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14.WS/T30-1996 尿中氟的离子选择电极测

46、定方法15.WS/T31-1996 尿中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16.WS/T32-1996 尿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17.WS/T33-1996 尿中镉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18.WS/T34-1996 血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19.WS/T35-1996 尿中钒的催化极谱测定方法20.WS/T36-1996 尿中铬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1.WS/T37-1996 尿中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22.WS/T38-1996 血中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23.WS/T39-1996 尿中硫氰酸盐的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4.WS/T40-1996 尿中硫代噻唑烷

47、羧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25.WS/T41-1996 呼出气中二硫化碳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26.WS/T42-1996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7.WS/T43-1996尿中镍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8.WS/T44-1996尿中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29.WS/T45-1996血中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30.WS/T46-1996尿中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31.WS/T47-1996尿中硒的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32.WS/T48-1996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33.WS/T49-1996尿中苯酚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一)液晶柱法 34.WS/T50

48、-1996尿中苯酚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二)柱法35.WS/T51-1996呼出气中苯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36.WS/T52-1996尿中马尿酸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37.WS/T53-1996尿中马尿酸、甲基马尿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法38.WS/T54-1996尿中苯乙醛酸和苯乙醇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39.WS/T55-1996尿中对氨基酚的分光光度法40.WS/T56-1996尿中对氨基酚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41.WS/T57-1996尿中对硝基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42.WS/T58-1996尿中对硝基酚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43.WS/T59-1996尿中氨基,二硝基甲苯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49、44.WS/T60-1996尿中五氯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45.WS/T61-1996尿中五氯酚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46.WS/T62-1996尿中甲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47.WS/T63-1996尿中亚硫基二乙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48.WS/T64-1996尿中三氯乙酸分光光度测定方法49.WS/T65-1996尿中杀虫脒及对氯邻甲苯胺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50.WS/T67-1996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51.WS/T68-1996研制生物样品监测检验方法指南52.WS/T91-1996尿中铅的示波极谱测定方法53.WS/T92-1996血中锌原卟啉的血液荧光计测定方法54.W

50、S/T93-1996血清中铜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55.WS/T94-1996尿中铜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56.WS/T95-1996尿中锌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57.WS/T96-1996尿中三氯乙酸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58.WS/T97-1996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59.WS/T98-1996尿中肌酐的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60.WS/T108-1999血中铅的示波极谱测定方法61.WS/T109-1999血中硒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62.WS/T174-1999 血中镉和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63.WS/T175-1999呼出气中丙酮的气相色谱测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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