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规简介(培训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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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规简介,融资融券业务工作组2010年5月,融资融券相关法规体系,相关法规体系(第一层面),2005年10月,新修订的证券法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有13条,包括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条件、合同、账户、担保比例、逐日盯市、转融通等。,相关法规体系(第二层面:证监会),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融资融券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券商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客户准入、风

2、险防范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规定试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相关法规体系(第三层面:两所一司一会),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风险控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账户管理、登记与存管、权益处理等登记结算业务作了详细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对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必备条款作

3、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证券法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

4、券业务规定条款,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

6、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审慎开展,防范风险,可根据市场和客户情况,适当

7、提高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试点期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按规定扣减净资本的同时,还应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审慎开展,防范风险,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审慎确定本公司的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应当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设置好各项风险控制预警指标,明确规定与平仓相关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

8、露制度,保证各项业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高度重视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工作,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客户筛选,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要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明确、客观地向客户告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向客户说明交存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业务管理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

9、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管理、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业务管理基本原则,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10、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融资融券相关的重要概念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流程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标的证券,试点初期,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为上证50指数和深证成指成份股,共包括90只股票。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

11、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几种特殊情形,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

12、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不得超出或高于交易所的规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交易所规定),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沪深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保证金50万,50%的保证金比例,23,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

13、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交易所细则,窗口指导意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保证金比例越高,投资者可融资融券的规模越少,财务杠杆效应越低。,原则上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个人金融资产的二分之一或全部资产的四分之一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的比例按不低于60%原则掌握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高于融资业务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14、,担保证券市值,自有资金余额,融资融券盈亏,未结融资融券保证金占用,可融金额(可融券市值)=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担保物,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交易所有关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

15、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担保物,担保物、保证金和标的证券关系图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相关的重要概念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流程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基本流程,主动偿还,被动偿还,业务流程投资者征信调查,投资者提交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后,公司将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征信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基本面、财产与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四个方面。,投资者准入(证监

16、会窗口指导意见),投资者准入(限制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客户不得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受能力(这一点要求各证券公司自行把握衡量方法和尺度)在证券公司开户期间有重大违约记录,有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稽查记录;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存在重大违规记录、尚在市场禁止或限制期内的客户证券业协会记录在案的黑名单客户现役军人、持军人证和武警证的人民武装警察,业务流程签订协议及开立信用账户,获得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的投资者,由营业网点通知投资者到营业网点柜台签定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开立手续和到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应足额转入担保物,经确认后激

17、活账户,即可进行信用账户内融资融券交易及普通交易。,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以信用账户内资金、证券作为担保,提交融资买入委托,证券公司,提交融资买入申报,标志“融资”,交易所,清算数据,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垫付,融资买入证券,计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流程,融券卖出流程,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以信用账户内资金、证券作为担保,提交融券卖出委托,证券公司,提交融券卖出申报,标志“融券”,交易所,清算数据,结算公司,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垫付证券,直接还款投资者将现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卖券还款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

18、,必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与普通卖出申报操作类似,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强制平仓 与卖券还款操作类似,但融资强制平仓的卖出申报由证券公司发起,申报同时需注明“融资”和“强制平仓”标识。,融资交易的了结,直接还券 投资者通过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指令将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买券还券 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以外不得它用;与普通买入申报操作类似,但指令应标注“融券”标识,结算时投资者买入证券划转直接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强制平仓 与买券还券操作类似,但融券强制平仓的买入申报由证券公司发起,申报同时需注明“融券”和“强制平仓”标识。,融券交易的

19、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流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融资买入,直接还款,卖券还款,融资买入强制平仓,融券卖出,直接还券,买券还券,融券卖出强制平仓,“开仓”,“平仓”,“开仓”,“平仓”,41,关于强制平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注意事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

20、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它用。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融资融券相关的重要概念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流程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1、,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控制,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日报: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当日融资融券交易数据。月报: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情况。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每个交易日开始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以及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控制,交易所风险监控融资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规模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融资买入;当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融券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

22、,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以上信息交易所都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证券公司开设的八个帐户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六个账户(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自有

23、融出证券和客户归还证券(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证券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权证券(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结算(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备付金账户(5)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上海权证行权等非担保交收的证券结算;(6)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上海权证行权等非担保资金交收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在商业银行开立两个账户(1)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自有融出资金、客户归还资金和收入(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担保资金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权资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A客户信用证券账户,B客户信用证券账

24、户,C客户信用证券账户,D客户信用证券账户,A客户普通证券账户,B客户普通证券账户,C客户普通证券账户,D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二级看穿式”账户示意图,融资融券账户体系,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区别,担保证券划转,注意事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可用于证券买卖。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注意事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

25、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信托资产,其名义所有权归属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但投资者在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证券和资金。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信用客户提供融资,但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以证券专用账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证券并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权益处理,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26、、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权益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试点登

27、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为书面格式合同,由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签署后生效。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帮助客户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合同前,必须完全了解融资融券风险。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信用帐户,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与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主要内容,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 算方式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 率、担保债权

28、范围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利处理6、其他有关事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风险揭示相关内容提示投资者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提示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

29、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

30、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提示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The End,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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