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形势与金融改革10月28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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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金融形势与金融改革2006年10月28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解 读,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起草过程,2005年6月,组成专题小组,形成讨论稿初稿。9月,讨论稿印发各地及部分金融企业征求意见。10月11月,召开了六个座谈会,分别征求地方 和不同类金融企业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12月,邀请金融业20多位财务专家参与讨论,召开四个座谈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月,征求各地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各金融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3月下旬,交部条法司审核。,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起草过程,4月,征求部内其它司局意见,并召开两个立法座谈会,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召开了

2、金融监管部门、专家学者、金融企业参加的论证会,形成草案,报部务会审议。9月29日,财政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草案)。10月,征求部内司局、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完善草案。11月,召开座谈会,起草规则实施指南。12月7日,财政部第42号部长令发布。,二、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公司法(二)履行财政财务监管职责(三)防范金融风险(四)适应金融改革(政府职能、WTO、综合)(五)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六)适应金融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七)与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相协调(八)进一步完善金融财务监管制度,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新特点,(一)分离财政部门社会事务管理者与

3、资产管理者的职能。(二)减少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三)界定不同层次财务管理的内涵。(四)丰富并强调了财务风险管理。(五)改革了财务分配制度。(六)提升了财务制度的层次。(七)明确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职责、职权(3)第三章 财务风险(11)第四章 资金筹集(4)第五章 资产营运(8)第六章 成本、费用(10)第七章 收益、分配(4)第八章 重组、清算(10)第九章 财务信息(5)第十章 罚则(4)第十一章 附则(2),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五条,对本规则的制定宗旨、依据和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财务管理管辖权

4、限、财务登记,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作了规定。,第一条 关于制定本规则的宗旨和 依据的规定。一、制定本规则的宗旨(一)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二)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二、制定本规则的依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的“三定”方案会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第二条 关于本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关于“金融企业”。(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四)关于“城市商业银行、

5、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五)关于“其他金融企业”。二、本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关系,第三条 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的规定。一、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三)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二、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三、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防范风险、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披露信息。四、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实现持续经营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者财富最大化、社会价值最大化),第四条 关于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等内容的规定。一、财务管理工作的

6、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按照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级次确定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按照授权(财商字199524号)依法履行职责二、财务登记的规定目的:掌握基本情况,明确财务监管关系,理顺信息报送途径性质:备案登记,而非核准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直属总部、独立核算,第五条 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与 税务管理关系的规定。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功能和着眼点明显不同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纳税调整,第二章 职责、职权 本章共三条,对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作了规定。,第六条 关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财政部门以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出现目标:维护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

7、社会经济秩序着眼点: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思路:理顺职责,确立风险点,约束财务行为,规范财务关系方法:建章立制,监督执行手段:偏重于指导、规范、监督和服务,附以行政处罚,第七条 关于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一、关于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职权通过行长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职权通过理事会等其他形式治理机构行使职权二、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根据(财债字1999217号)要求,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总行或总公司管理,每三年轮换一次。金融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八条 关于经营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经营者财务管理职权的具体执行单位是

8、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报送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 财务风险 本章共十一条,对可能引发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十类情况作了提示,并从财务角度分别对各类风险提出了管理上的要求。,第九条 关于财务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狭义的财务风险广义的财务风险“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风险链按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对各类风险提出最低的比例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建立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第十条 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方面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促使金融企业建立资本补充机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

9、足率不得小于100%从事证券业务的,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第十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促使金融企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从事银行业务的,应按规定,向人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从事证券业务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二条 关于资产质量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资产质量监控机制按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一)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二)尚未执行新体系的信用社类,按各类风险资产余额的1提取(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暂按原口径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四)尚未执行新体系

10、的其他企业,按财金200549号规定计提,第十三条 关于管理利率汇率风险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办法运用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第十四条 关于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关联方交易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制订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委托业务的授权制度保险业、证券业、信托投资业、基金业,应按规定建立资金托管机制第十六条 关于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督促金融企业签订并严格履行受托合同业务、账务分开,第十七条 关于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建立担保业务管

11、理办法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执行权限,控制担保范围严格办理担保涉及的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第十八条 关于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完善表外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第十九条 关于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要求。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行事业部制(或实行扁平化管理),经投资者决议 可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 资金筹集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债务资金,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第二十条 关于筹集资本金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拟定筹资方案,履

12、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吸收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必须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第二十一条 关于资本金管理的基本要求。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第二十二条 关于筹集债务资金的规定。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规定提息结息,禁止多提或者少提应付利息第二十三条 关于财政资金财务处理要求。,第五章 资产营运 本章共八条,分别对金融企业资金管理、现金资产管理、债权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对外捐赠

13、等提出了财务管理上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关于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不得将资金支付给无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关于现金资产管理的要求。满足流动性要求,控制现金总量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第二十六条 关于债权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业务合同财务审核办法对合同中约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第二十七条 关于对外投资管理的要求。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有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做好可行性研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以国家授予的

14、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应当评估签订书面合同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 关于抵债资产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或参照财金200553号文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购建、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对外投资、产权对外转移及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作出规定,第三十条 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要求。取得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变更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 关于资产损失、处置资产及对外捐赠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报请形成资

15、产损失核销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开办期间,作为开办费用。(二)经营期间,冲减相应减值准备、核销相应资产。(三)重组过程中,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四)清算期间,作为清算费用。对外捐赠应当遵守财企200395号的规定,第六章 成本、费用 本章共十条,对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成本核算、费用管理、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规费管理及费用支付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二条 关于成本费用管理总体要求。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制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规定会计科目纳入账内核算不得以错用会计科目等手段调配、转移、列支成本费用不得通过账外设账的形

16、式私存私放资金不得虚列成本费用套取现金,第三十三条 关于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各项支出据实列入对应账户核算企业往来利息支出一律采取转账结算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标准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支出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关于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一致,第三十五条 关于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并不得透支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资产减值准备等方式调节盈亏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严禁将

17、“费用存款专户”透支或费用挂账,第三十六条 关于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七条 关于职工薪酬管理基本要求。各项工资性支出纳入工资计划管理实行与不同的薪酬办法在工资计划中安排奖励资金,第三十八条 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一、关于应付福利费从本规则执行日起,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结余,转增法定公积金赤字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的以当年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二、关于企业年金年金制度应当执行财金200618号文年金的列支渠道作下列调整: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第三十九条

18、 关于住房公积金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第四十条 关于金融企业缴纳规费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费用规定。,第七章 收益、分配 本章共四条,对金融企业收益管理、弥补亏损、利润分配及股权激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二条 关于金融企业收入管理的规定。凡属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资金往来,按市场利率或者规定的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计收的利息存放在同业的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的资金,利息应当全额入账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账内核算营业外收入应当如数纳入对应账户核算回扣、佣金、好处

19、费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境外业务往来中收取的回惠、回佣和回扣等纳入账内统一核算,第四十三条 关于金融企业弥补亏损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四十四条 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一、关于公积金的提取依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二、关于准备金的提取银行业,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保险、证券、期货、担保业,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信托业,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基金、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三、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结余,转作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

20、积、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四、关于核心指标未达到标准的规定(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3号)(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第34号),第四十五条 关于金融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和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央金融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八章 重组、清算 本章共十条,对金融企业重组程序、分立、合并及托

21、管经营的财务管理、重组时国有资源财务处理、清算财务管理要求及经济补偿金的财务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第四十六条 关于重组财务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关于分立财务管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关于合并财务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关于托管经营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五十条 关于金融企业重组时,对国有资源的财务处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清偿有关费用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关于金融企业清算的规定。银行业,托管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证券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清算财产。期货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属于清算财产。信托业,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基金业,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金融租赁业,委托

22、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属于清算资产。,第五十三条 关于清算债务清偿的规定。破产法第113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五十四条 关于金融企业清

23、算完毕事项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关于金融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财务处理规定。,第九章 财务信息 本章共五条,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财务信息的报送、财务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利用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要求等作出了规定。,第五十六条 关于财务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第五十七条 关于财务信息的报送要求。公司法第165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规定制作财务信息是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关于关于经济活动的分析、总结、评价和考核等内容集团化管理的,应当先向集团公司(或控股母公司)报送财务信息第五十八条 关于财务信息质量的要求。公司法第165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法第4

2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十九条 关于财务评价制度的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财务评价管理制度指标体系设置上将综合考虑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财务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第六十条 关于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要求。,第十章 罚 则 本章共三条,对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的处理、行政处罚措施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第六十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情节相对轻微的处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关于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情节相对严重的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 关于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移交的原则规定。1、会计法第42条规定2、企业财务会计

25、报告条例第39条规定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40条规定4、公司法第203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关于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会计法第47条规定,第十一章 附 则 本章共二条,对本规则适用的延展、规则生效及其他制度的废止作出了规定。,第六十五条 关于本规则适用延展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关于本规则生效及其他制度 废止的规定。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过渡执行财务信息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财务风险评价和控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执行后废止、保留和新增的规定一、废止的具体规定1、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

26、3至5确定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3、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4、业务宣传费限额:银行为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5、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 6、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7、佣金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的。8、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9、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10、应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二、保留的具体规定1、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规则为4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工会经费按

27、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规则为2.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三、新增的具体规定1、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2、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建立规范有效资本补充机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证券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3、第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4、第五十八条 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谢谢大家!,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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