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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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知识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作出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不合法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真实,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质要件,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三、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

2、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当然、绝对的无效,不能通过任何行为使之变为有效。犹如死胎,虽有妙手神医亦不能使之复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2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经济法基础理论,李某父亲生前是一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但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

3、趣,也不懂其价值。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当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以买卖已成交为由坚决不同意。,案例,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生效要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将决定权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来决定其是否有效。,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2

4、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经济法基础理论,村民甲垂涎村民乙的祖传夜光杯,多次向乙询价购买,均遭严辞拒绝。丙为甲的朋友,其知道甲迫切希望得到夜光杯后,未经甲知晓,夜间独自闯入乙家中,将乙暴打一顿,并告诉乙:下次甲再找你买夜光杯,如果不卖给他,你整个家庭将永无宁日。第二天,甲恰好又来找乙买夜光杯,乙同意以甲提出

5、的2万元的价格出卖,当天货款两清,后甲将此夜光杯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古董收藏家丁,半年后,丙意外死亡,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丙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半年前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请求丁返还夜光杯。问:法院可否满足乙的要求?,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注意:合同法当中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为可撤销合同。若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则为无效合同。,经济法基础理论,只有权利人撤销权人才可以提出并实施撤销权,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哪些人可以提出撤销?,什么时间内可以提出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超

6、过1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可否自行通知对方,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经济法基础理论,案例,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答案A,经济法基础理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

7、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民事行为可以带来哪些法律后果?,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五)无效或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视为自始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于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追缴财产。,经济法基础理论,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8、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ACD,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甲、乙约定,若甲的弟弟考上外地大学,甲的房屋就租让给乙使用。附生效条件 丙、丁约定,丙的房屋租给丁居住,但是若丙的儿子大学毕业从外地分配回北京工作,丁就要从丙的房屋中搬出(解除租赁合同)。附解除条件,经济法基础理论,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9、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甲、乙双方于2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该合同自10月1日起生效,这是附始期的合同。甲、乙双方于2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该合同10月1日终止,这是附终期的合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张老汉之子要接张老汉去城里生活,于是张老汉将自己的两头耕牛卖给邻居李某,同时和李某商定,若张老汉不能适应城市生活而回到村里时,张老汉有权要回耕牛,返回牛款,则二人之间买卖耕牛的合同属于:A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C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D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B,经济法基础理

10、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理关系主体,代理权关系,实施法律行为关系,承受代理行为后果关系,第三节 代理制度,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节 代理制度,2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经济法基础理论,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各种民事行为;如代签合同等 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申请专利等

11、代理民事诉讼行为。代理的限制: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等 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代理的适用范围,经济法基础理论,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权的行使,1、一般要求:不得滥用代理权谋取私利,要勤勉尽责,尽力实现和保护代理人的利益。,2、代理权的禁止: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经济法基础理论,某畜牧场准备去新疆买伊犁良种马,刘某得知此消息后,主动找到畜牧场场长周某,说自己在新疆有

12、亲戚,可以帮助买马,周某当即表示委托刘某为单位买良种马两匹,并交给1000元作差旅费,刘某到新疆后,四处奔走也买不到畜牧场要求的马,但发现新疆某畜牧站毛驴价格很便宜便以畜牧场的名义买了4头毛驴,共计2400元,刘某将毛驴运回,花去运费300元,刘某回来后向周某作了汇报,周某十分生气,表示一头毛驴也不要,一切责任由刘某自己负担,刘某无奈,不得不自行销售毛驴,收回现金2100元,数月后,新疆的畜牧站因未收到毛驴的价款,派人前来畜牧场索取,畜牧场以刘某未经授权擅自购买毛驴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法基础理论,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无权代

13、理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第三节 代理制度,经济法基础理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不是本人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律不予承担呢?,1、本人追认或明知而不做否定表示,后果由本人承担,2、本人没有追认,后果由代理人承担,3、代理人虽无权代理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经济法基础理论,案例:某公司因业务压缩,将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赵某解聘,并收回合同专用章,责令其交回全部的空白合同书。谁知,赵某却背着公司以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继续以公司名义,与原一长期客户某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收取

14、40万元定金后下落不明。该公司应否承担该合同义务?,经济法基础理论,在本案中,赵某被解聘,已没有了代理权;某商场系公司老客户,以前均是由赵某代签合同,商场并不知道赵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从以往惯例和赵某所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上考虑,某商场有理由相信赵亮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和系赵某私自留存的空白合同,超出某商场应当留意的范围。某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购销合同本身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赵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经济法基础理论,表见代理:Agency by Estoppel 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

15、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该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什么是表见代理?,第三节 代理制度,经济法基础理论,广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承认或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后果,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设立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对市场制度的信赖,也有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的作用。如果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相对人实际没有代理权而使合同无效,就可能使相对人不愿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

16、去价值。,第三节 代理制度,经济法基础理论,(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相对人表示无权代理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无权代理人真正授权。(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予或出借给他人,使其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3)委托授权不明.(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使相对人知晓.,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经济法基础理论,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

17、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D,经济法基础理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什么是诉讼时效?,超过时效丧失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而非起诉权,其实体权利也并未消灭,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四节 诉讼时效,经济法

18、基础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的诉讼时效,2年,特殊的诉讼时效,短期时效:1年,长期时效:4年,1、身体受到伤害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3、延负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被毁损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节 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2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权利人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经济法基础理论,1998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赋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

19、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200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叮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经济法基础理论,200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问: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经济法基础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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