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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第七部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知识,主要内容,一、汇总纳税企业的概念,二、汇总纳税企业的征管范围,三、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缴的比例,五、申报方式及征收,六、分支机构汇算清缴问题,七、其他备案事项,主要内容,八、总分支机构信息管理,九、问题及案例,一、汇总纳税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西区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俗称分支机构)的企业。特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2、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的征管范围,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
3、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桂国税发2008143号)规定:广西区外省、市
4、总机构在我区范围内设有跨市三级分支机构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我市对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加盟、挂靠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或由总机构出具该分支机构不实行汇算清缴的证明,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
5、就地预缴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总分机构在同一省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预
6、缴的比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广西区内跨市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
7、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五、申报及征收方式,申报方式: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征收方式: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只能查账征收,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分支机构汇算清缴问题,法50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
8、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七、其他报备事项,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先由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