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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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知识及监督管理,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主要内容,一、劳动防护用品概述(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及基本功能(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法律规定(二)法规规定(三)部门规章(国家总局1号令)(四)省规范性文件要求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发放、使用要求(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合格与否判定的依据(三)使用单位购买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四)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五)劳动防护用品现场识别鉴定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一

2、、劳动防护用品概述,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国家和省一直对劳动防护用品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目前,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不重视,有的甚至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有的职工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伤亡事故。如:7月3日北京事故;建筑事故,银鸽公司事故、电焊

3、工事故、触电事故、女工不带工作帽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购置、发放、使用、报废和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有效的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近年,国家和省出台了很多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国家安监总局一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安监局06年出台了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等,以

4、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让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国家和省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规定,2005年市举办了7期培训班,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新的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知识等进行了讲解,颁发了500多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具有深刻的内涵.,安全生产方针的演变:毛泽东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都是错误的。”

5、因此,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方针)为“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在视察一煤矿时指出,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1979年2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中央书面报告中指出,在安全生产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又进一步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2年以”

6、安全生产法”的形式进行了确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一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认识论.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生命观。它体现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

7、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生产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上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温家宝总理在7月13日在山西视察时的讲话)“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事故的。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物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

8、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预防方法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办法。加强劳动防护也是预防为主的具体要求。(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江泽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及基本功能,概念: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一

9、种防御用品,是被动防护,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消除危害,只能免遭或减轻危害。功能:1、具有可靠的防护性能:有效地保护人员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因素的伤害。2、具有安全性能:自身对人体不产生新的危害,不给作业场所带来不安全因素或影响产品质量。3、具有必要的舒适性和标志。,(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很多,通常按照防护部位分类。9类1、头部防护用品。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等。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为防御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从呼吸道吸入,或者直接向使用者供给氧、清净空气

10、,保障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3、眼面部防护用品。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眼、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年、面罩、防冲击眼睛等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5、手部防护用品。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防寒、防毒、防静电、防高温、防射线、防酸碱、防油、防震、放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6、足部防护用品。防止

11、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害物资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防水、防寒、防静电、防高温、防酸碱、防油、防滑、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震鞋。7、躯干防护用品。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防寒、防油、防静电、防毒、耐酸碱、防高温(阻燃服)、防辐射服等。8、护肤用品。用于防止皮肤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如:防毒、防腐、放射线、防油漆的护品。9、防坠落用品。防止人3从高处坠落,通过绳带,将高处作业者的身体系接于固定物体上,或在作业场所的边缘下方张网,以防不慎坠落。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1、安全生

12、产法规定:第37条、39条、83条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

13、期进行健康检查.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法规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9条、45条第二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14、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或者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

15、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三)部门规章(国家总局1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

16、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

1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

18、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

19、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20、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21、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2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3、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24、,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25、理总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四)省规范性文件要求,2005年,省安监局一连下发几个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市安监局及时进行了转发,并于2005年10月20日在漯河内陆特区报上下发了关于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管的公告:通告内容如下: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凡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包括生产安全帽、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护足趾安全鞋(靴)、胶面防砸安全靴、耐酸碱皮鞋、电绝缘皮鞋、防静电鞋和导电鞋、电

26、绝缘布面胶鞋、焊接面罩、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阻燃防护服、普通劳动防护皮鞋、劳动防护帆布手套、焊工手套、一般防护服、劳动防护雨衣、抗油拒水防护服、工矿靴及其它劳动防护),必须于2004年12月底前取得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标志准用证等安全标志,否则,不得继续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二、凡在我市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包括商店、门店、超市等),必须于2004年12月10日前,到所辖区域的县区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凡外省进入我市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我市经营外省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必须由外省生产单位或委托经营单位持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在有效期

27、内的检验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和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品种,备案后分批在市级报刊上向社会公布。,1、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

28、人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河南省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性能鉴定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员,负责本企业内部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公室对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实施综合管理。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公室职能如下:(一)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鉴定证实施监督管理;(二)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备案企业定期公布;(三)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上岗培训和管理;(四)编制河南省劳

29、动防护用品年度抽检计划;(五)组织宣贯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

30、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十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后,方可生产、使用。第十一条备案企业生产的劳动防护产品,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后方可销售。,第十二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向所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经核实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检验合格的生产企业,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

31、备案,取得国家安全标志的企业可直接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第十三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或有其他变更的,应变更相应备案内容。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省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科学、公正、准确,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及安全性能鉴定证负责。第十六条 承担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保守被检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秘

32、密。,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第十七条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储存条件;(三)主要负责人和采购人员应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并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证书方可上岗。(四)有经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等管理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必须向购买单位提供所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备案证书、出厂合格证、安全性能鉴定证和检验报告。(五)经营的产品有生产单位的备案证书或有合格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无安全性能鉴定证和安全标

33、志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必须向购买单位提供所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备案证书、出厂合格证、安全性能鉴定证和检验报告。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应向所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出备案申请,经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或有其他重大变更的,应变更相应备案内容。,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

34、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无安全性能鉴定证或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监管员,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

35、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一)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二)配发无安全性能鉴定证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劳动防护

36、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健康危害的;(六)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无安全性能鉴定证、无检验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的;(七)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为的。第三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撤销备案:(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性能鉴定证的;(二)存在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期间继续从事生产或整改期满经复查不合格的;(三)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四)不具备生产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条件的;(五)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六)产品已经国家淘汰或停止生产、使用的;(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性能鉴定

37、证的;(八)未能保持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事故的。,第三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工作的;(二)伪造检测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报告的;(三)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四)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五)检验有失公正的。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员应定期参加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培训,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落实。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38、控告。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产品下达年度质量抽检计划;对企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违反劳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进入我省销售的外省劳动防护用品企业须向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产品应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后方可在我省销售。第三十八条在河南省经营使用的进口劳动防护用品,其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准用

39、手续,同时应有同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 10 月 17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资格证书。,3、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安全标志: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标志准用证后,加贴在产品外体上用于识别认证与否的标志。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标志,4、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实施细则,以下20种劳动防护用品为

40、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还必须有安全准用标志。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防静电鞋和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冲击眼护具、焊接面罩、焊接滤光片及眼睛、过滤式防毒面具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防尘口罩、防酸碱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阻燃防护服。其他产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不需要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需安全标志准用证。,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发放、使用要求,(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1989年我国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1989)国家标准,为选用原则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

41、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选用;国家标准最低,企业标准要高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劳动防护性能进行选用;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合格与否判定的依据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合格与否判定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无标准时,双方合同、协议、约定也可作为依据。,(三)使用单位购买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2005年,河南省安监局颁布了河南省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了4000多个工种的劳动

42、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2、用人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护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购买我省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安全准用标志;购买外省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单位在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证书。购买的护品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验收。并应当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43、3、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进行监督检查。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制度和档案,并切实贯彻执行和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四)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是: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

44、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检测部门认可或检检测达不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劳动防护用品现场识别鉴定劳动防护用品现场识别鉴定程序如下:了解掌握生产、使用、储存、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批次和数量;检查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安全标志、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名、安全标志、生产日期、使用说明书等;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外观检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简单的试验方法如称重、量尺寸、挤压、透气、扯拉等,判别是否合格;对现场不能判别的查看该批次有效期内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的,现场封存并要求企业委托有

45、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1、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单位的监管: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准用标志,产品必须加贴安全标志准用证,产品必须由省劳保中心定检合格,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2、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销售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或经过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外省进入我省销售的必须经省安监部门备案。3、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单位的监管。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专兼职监管员,经过培训,持证对本单位购置、发放、使用、报废、更换等进行监督管理。4、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过上下的共同努力,形成各级安监部门依法综合监管、企业监管员具体负责,企业依法购置、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体系。(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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