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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法,要点提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其他规定,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合同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事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
2、利义务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一、合同成立的主体资格(一)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其他经济组织,(二)代订合同的主体要符合代理的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称为代订合同。1.有委托证明2.在授权范围内进行3.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二、合同成立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方式,合同形式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主要条
3、款。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成立的过程(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1)口头要约的生效(2)书面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 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收回自己发出的要约。(2)撤销 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收回自己发出的要约。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其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
4、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其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1)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2.承诺的方式(1)通知的方式(2)例外的情况 一是根据交易习惯;二是根据要约的要求。,3.承诺的生效时间(1)采用通知的情况下(2)不
5、需要通知的情况下(3)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情况下 4.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承诺人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违反前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合同对方因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而蒙受了损失(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
6、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直接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受合同法所保护的合同。(一)合同的生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需要批准、登记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4.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5.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时生效,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
7、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能力2.行为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无权代理人,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人、超越权限的代理人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原代理人。2.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效果 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自始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该合同的后果;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根据过错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三)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其效力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权利人追认该合同;二是相对于取得权利后的处分权。,
8、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二)合同部分无效 1.造成人身伤害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视为自始即不成立。此外,无效合同还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 2.赔偿
9、3.追缴,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经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效力。(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成立的要件 1.必须具备法定事由(1)存在重大误解(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3.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撤销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一、合同的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10、2.诚信履行原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的履行中的补缺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履行期限不明确5.履行方式不明确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二)合同履行中的价格变动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1.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是向对方
11、当事人而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负担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履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
12、债权的制度。(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二)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而成立的抗辩。(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程序通知、中止履行、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13、四)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于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必须有债权存在,而且该权利在性质上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3)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4)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危及到合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2.代位权的实现(1)须债权人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不能直接行使(2)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3)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行使中所需要的必要费用,由合同债务人负担,(五)撤销权 撤销权
14、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务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四、合同履行的担保(一)保证(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一)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不溯及既往。,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一)合同转让的种类1.合同权利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让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15、(二)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合同的终止(一)履行完毕(二)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异物交付等。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实际上是履行期届满后的不履行。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债务相互抵消 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自己的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
16、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法定抵消必须具备下列构成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2.标的物是品种、品质相同的且可用于抵消的债务;3.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1.提存的适用(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期限和费用承担 提存期限为5年,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
17、务的单方行为。(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合为一人,发生混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二元归责原则或者说二元制归责体系。1.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2.特殊构成要件(1)强制实际履行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能够履行、守约方要求履行。(2)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18、的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情况下,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违约金责任。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一个,当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还要求违约方有过错。(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事项。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事件,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19、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律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由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
20、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第七节 其他规定,一、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当事人意思自治2.最密切联系国法3.强制适用中国法二、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一)和解和调解(二)仲裁(三)诉讼,思考题 1.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情形?2.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要件。3.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4.简述定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性质。,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4年12月初,某服装厂与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种规格男式T恤2 000件的合同,合同对产品质量、价
21、格、交货地点、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以一组上海产男式T恤作为样品,同时规定交货时间为2005年4月上旬。合同订立后,服装厂2005年2月初就完成了生产任务,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商行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收货,后经多次洽谈,商行提出,若提前收货,必须降价5%,服装厂表示不同意,最后商行同意代为保管。服装厂认为货已交,对方会如期承付货款,但商行迟迟未付款,商行已经将服装用于销售。经多次催款,商行置之不理,5月30日,服装厂以商行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服装厂提出,我方已交货三个多月,对方拒付货款10万余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商行辩称,他方提前交货,我方拒收,
22、目前他方尚未向我方正式交货,我方只是暂时代为保管,他方应偿还我方三个月的保管费和房租共计5 000元。问: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本案购销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从案情可知,纠纷发生在合同履行环节,合同双方都存在违约,应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理。第一,从服装厂角度,服装厂在履行中有违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中的通知义务。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2005年4月上旬,而服装厂在2005年2月初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本案服装厂尽管不是迟延发货也是违反全面履行原则的
23、。诚信履行原则中的通知义务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相互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关于合同履行的信息,服装厂2005年2月初完成生产任务,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违反通知义务。,第二,从贸易商行角度,贸易商行有违诚信履行原则以及诚信履行原则中的协助义务。诚信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服装厂已经交货,且已过交货期限,并且商行已经将服装用于销售,但商行迟迟不付款,这本身是有违诚信的行为。诚信履行原则中的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履行中,债务人的交付行为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协助,债权人应为债务人履行合同债
24、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而此案商行提出拒绝收货、降价和代为保管,将服装用于销售后仍解释自己暂时代为保管,没有尽到协助履行义务。综合两方面分析,服装厂应支付给贸易商行从2月初到4月上旬的房租和保管费,贸易商行应及时向服装厂支付货款,并按延期付款利率支付罚息。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案例二,甲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10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10月15日交货。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
25、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问:(1)商场是否违约?(2)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分析:(1)商场没有违约。商场是先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商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行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本案合同履行中,10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10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商场具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并且采取了合法的步骤,通知对方后,中止履行合同,让对方提供担保或者履行。(2)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商场作为先履行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人批发公司应该采取适当的补救,提供担保或者履行,而本案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提供担保,后履行方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批发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