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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西 北 政 法 学 院,第三编 物权,第十五章 物权通论 目 录,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一、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是人可得直接支配于物、以获得支配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概念,(二)特征,第三编 物权,人,二、物权的意义,第三编 物权,1、物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2、物权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3、定分息争,4、使用价值之支配交换价值之支配,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物权的社会化,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
2、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1、物权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第三编 物权,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1、保护交易安全对世性权利,2、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3、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4、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物的自由”,(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
3、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第三编 物权,法律(物权法定主义)社会生活,二、物权的类型,第三编 物权,物权,物之支配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第三编 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四)动产物
4、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第三编 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第三节 物权
5、的效力,一、概念,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物权的强制性力量。,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编 物权,人,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之争,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响的 范围之内,第三编 物权,(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2、可得并存之排他,第三编 物权,(二)“优”、“劣”的确定方法 物权对抗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所有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甲(所有权),抵押
6、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第三编 物权,(3)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优,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甲(所有权),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即可并存之排他性,第三编 物权,(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甲(债权人),第三编 物权,2、物权优先受偿,甲,债权,四、物权请求权,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配的圆满现实状态。,人,物,(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第三编 物权,1、债权说,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请求权,2、物权说,物权存在,
7、物权请求权存在;物权消灭,物权请求权消灭,3、独立权利说,不同于债权,以物权存在为前提;不同于物权,以请求为方式,(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1、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第三编 物权,(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人,物,“此物是我的,请走开”,“请把你的东西给我”,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三编 物权,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一)事件,(二)事实行为,(三)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2、双方法律行为,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一)适用范围,依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第三编 物权,(二)公示原则,1、概念,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
8、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的方式来进行,2、公示的方法,(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 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第三编 物权,观念交付的类型,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 变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A,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 物权。,第三编 物权,第三编 物权,A,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3、公示的效力,(1)公示
9、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第三编 物权,动产,不动产,(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A,(三)公信原则,第三编 物权,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与“物权”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可兹信赖”的效力。,1、物权与物权的外观,A,(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1)A的所有权是谁的?,(2)A的所有权外观(看起来)是谁的?,第三编 物权,2、物权外观的可兹信赖的效力,A,第三编 物权,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物权变动合意,物权变
10、动的对抗效力公示,(未登记),无权处分,第三编 物权,(二)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合意公示,(未登记),有权处分,第三编 物权,(三)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第三编 物权,四、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折衷主义,合意,无合意事实行为,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对抗要件),(成立要件),(成立要件),第三编 物权,(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买卖合同成立 交付/登记,意思主义,合意,折衷主义,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合意,=,=,1、含义,第三编 物权,2、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表现,甲动产A,乙,(1)债权行为无效时的财产返还问题,第三编 物权,(2)债权行为无效时的向第三人的财产处分问题,甲,乙,有权处分?,无权处分?,与善意、恶意无关,需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