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讲解.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讲解.ppt(3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讲解,济宁市工商局个体科 刘国敏,一(1)抽查流程,抽查流程:1.制定方案(第六条第(一)项)。2.抽取名单(第六条第(二)项)。A.制定检查方案;B.制作告知书;C.实施检查;D.提出处理意见。3.实施检查(第六条第(三)项)。4.公示结果(第六条第(四)项)。,一(2)检查的内容及方式,第九条: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一)项 一般检查信息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重点检查信息 第(五)项 第(六)项,一(3)检查的内容及方式,被检查的公示信息(根据其属性划分):一般检查信息;重点检查信息。一般检查信息: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
2、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对这类信息的检查,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重点检查信息: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对这类信息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一(4)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对年报重要事项的检查,需要企业提交的材料:1.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财务报表;5.验资报告;6.审计报告;7.银行进账单;8.保证担保合同
3、;9.股东名录;10.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另外:不涉及股权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就不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在企业提交的材料中,如果一份材料能作为多个年报数据证明的,不必重复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一(4)检查的内容及方式,第十条企业即时信息检查内容及方式:(一)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的检查,参照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执行。(二)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可以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的检查。1.属于工商部门的,自行系统比对;2.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相关
4、材料或数据比对。,一(5)检查结果处理及公示,检查结果的种类:1.未发现异常;2.未按规定公示年报;3.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5.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6.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一(5)检查结果处理及公示,检查结果公示,汇总意见,审批,公示(20个工作日内),正常,列入异常,一(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界定(第十五条)(一)企业公示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相关基础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责令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二)企业公
5、示的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信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信息以及年度报告中反映其经营状况等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界定(第十六条)(一)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确认被检查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二)通过实地核查,能够确认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或者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存在而无被检查企业的;(三)按照规定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四)其他可视为无法取得
6、联系的情形。,一、(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界定(第十七条)(一)拒绝工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二)拒绝向工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不如实、不按照要求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情况、提交相关材料的;(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二、2015年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汇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2015年8月13日省局通过离线式企业(摇号)系统,在全省已报送年报的企业中抽取了2232户企业实施检查。在全系统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目前企业
7、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圆满结束。据统计,被抽查的2232户企业中,正常经营1346户,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企业9户,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企业228户,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83户,注销等其他情况企业29户。目前,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248户,其中,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报企业44户,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96户。,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企业填报的公示信息能否修改、如何修改?企业公示信息有两种-即时、年报信息。其中即时信息实时可以修改,被抽查和举报发现,应当书面责令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重点是年报信息的修改。根据条例第12条第2款的规定,6月30日之后不能修改。,三、抽查工作中遇到
8、的问题,2、企业因未及时公示信息被列入了异常名录,但是之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是否能移出异常名录?如果能移出,依据什么条款移出?答:根据总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法规汇编及有关问题解答,已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信息不公示,所以不存在移出问题。,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那么,这类公示信息在企业改正后能否撤回?答:不能。根据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出现两次以上符合规定的四项条款情形之一的,才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制度设计上已给了企业机会,事情已发生,后果已造成,不存在改
9、正的问题。,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给企业下达公示信息检查告知书后,企业自查时发现,前期年报时因不熟悉报送系统,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出资额表中是以万为单位,理解为以元为单位,造成错误;(2)个别表格未填或漏项;(3)有的企业即时信息未能及时公示;(4)企业电话号码填写错误等等。企业要求自行改正自查发现的问题。请问是企业自行改正,还是工商责令改正或移入异常名录后再要求企业改正?答:根据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文件,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检查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即时信息可以随时进行修改,但是对于重点检查信息,根据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10、工作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工作疏忽造成的数据错误问题属于不负责任、企业管理问题,企业在年报时,公示制度设计上已经两次提醒,这个不能自行进行修改。,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5、抽查中的企业已经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是否继续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是否公示抽查结果?发现检查对象已注销、被吊销、被撤销、迁出等情况的,以及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如何处理?答:一是采集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设立登记、已迁出本登记机关的相关文书(复印件)或登记资料,在抽查核查表中记录情况。其核查结果为“已注销、被撤销、被吊销执照、迁出登记机关”。二是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需要求企业提交法定事
11、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材料。三是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需采集法院破产裁定书等证明材料,对具体的信息公示情况可以不再核查,其核查结论视为“正常”。已注销的抽查结果还是要公示。,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6、被抽查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以作为工商部门进行抽查的依据?答:不可以。但是,在抽查前已有审计报告的,可以参照原来年检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只要材料满足抽查要件即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作为依据。,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7、在年报信息抽查工作中,对于企业填报的资产状况信息出现少数
12、数据不符,是否视作“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因企业纳税的税种和情况较复杂,纳税总额该类信息应如何查证?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在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中已有明确界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供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登记备案等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查,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对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并综合考虑不同对照信息的统计口径及该项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纳税额的数据,客观上存在种类等统计口径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对于出现纳税额数据有差异的且比
13、例不是太大,企业能够说明原因的则可以认可。,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8、对于企业年报信息中资产状况项目的抽查,是否可以仅提供会计报表,不再提供审计报告?答:没有硬性规定。一般只需要核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确认其报表内容与年报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即账面数据与公示数据是否一致就可以了。,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9、分公司是否需要填写资产状况信息?如已填写,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答: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银行、联通、移动等企业。根据总局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文件,分支机构没有资产状况。在年报时,除了基本信息外,不需要填写资产状况信息,只需填报主营业收入、纳
14、税额、净利润三项内容以及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情况。无需提交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果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属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可以填写为“0”。,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0、抽查过程中,有的小企业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财务账簿,无法提供相关财务报表,是按照“隐瞒真实情况”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是按照“不予配合情节严重”进行公示?答:无论企业大小都必须提供支持年报信息的证据,否则,就属于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情形。如果国家会计法规有要求必须建立财务账簿的企业,若没有建立,就应当向相关部门移交,工商部门没有处罚权限。,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1、抽查过程中企
15、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只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但是没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有什么制约作用?答:没有制约作用,只是信用约束。我们公示系统只是如实公示抽查信息,为社会公众评价提供信息来源。,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2、企业近期变更经营场所,未到工商部门备案,与年报地址不符,是直接拉入经营异常名录,还是责令限期改正?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是登记事项的变更,首先要限期改正;如果是与年报信息不符,但可以与企业联系上,就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3、企业对“认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时间”认识不足导致的填写错误,怎样处理?答:是即时信息的可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
16、入经营异常名录。是被抽查企业年报数据不真实的,按照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视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4、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一项中的“认缴出资时间”是指哪个时间?是企业成立时间、股东会决议中股东注册资本应当实缴到位的时间、还是其他时间?答:按照总局工商外企字2014167号文件规定,每个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为最后一次认缴、实缴的出资时间。因此,年报是最后一次公司章程载明的认缴时间。即时信息是股东会决议时间,按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5、抽查中发现,实行认缴制的
17、公司未按时出资的,应如何处理?在核查上与实缴制公司有什么区别?答: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只核查其实际出资情况与其公示的内容是否一致,其中已出资未公示的督促其公示,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督促其改正,对于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未出资的则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规范。而对于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应当延伸核查其出资到位及维持情况,发现“两虚一逃”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6、核查公示信息情况时发现企业经营期限已到期的,如何处理?答:企业经营期限属于登记事项之一,企业经营期限到期的应视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因此,发现企业经营期限已到期,包括企业章程已变更而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可责令
18、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7、企业财务报表与年报提交不相符的,实际并未经营的怎么处理?答:如果符合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8、年报中企业经营状态填写为“开业”,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也显示“开业”状态,是否能够认定企业公示内容正确?是否需要对每一户企业的经营状态进行实地检查?答: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不同方式进行。只要是有利于完成企业年报信息抽查任务的方式方法,各地都可以使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梳理被检查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是否实施实地核查,由各地根据被抽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那些不通过实地核查就无法确定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的,就应当实施实地检查,并如实记录联系情况,其核查结果可以定性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并应同步启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程序。,联系电话:2883858、62849外网邮箱: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