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期货交易所4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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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期貨交易所2008年4月,期貨巿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1,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1,獎勵檢舉之案件(第2條)一、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3條、第56條、第82條、第106條、第 107條、第108條之規定者。二、違反刑事法律,而其犯罪構成事實牽涉期貨交易者。三、資訊廠商或期貨商違背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四、散布不實流言,影響期貨市場正常交易者。五、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其負責人與受雇人員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違反本公司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 其他章則者。違背與本公司所訂期貨交易市場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者。期貨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2、,足致他人受損害者。,2,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2,獎勵內容(第3條)因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公司視個案情節輕重,酌予新臺幣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獎金:一、依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停止提供交易資訊或 終止交易資訊使用契約者。二、經本公司依業務規則第128條至131條規定暫停交易或暫停結算交割業務或停止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或停止結算交割業務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者。(請參考附錄7-10)三、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100條或第101條處分確定者。四、經法院判決確定者。,3,未達前項標準,惟檢舉案件事證具體確實,涉案公司、人員業經本公司或主管機關為其他處分,或法院雖未判決確定,業經第一

3、審終結或提起公訴者,亦可申請由本公司酌予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獎金。,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3,4,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4,不適用對象(第6條)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負責人與受雇人員。二、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雇員。三、就檢舉案件有偵查、追訴、審理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提出檢舉者。四、與期貨商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員間,因委託買賣期貨發生爭議,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就該爭議事件提出申訴或檢舉者。五、涉案當事人,5,期貨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5,不受理案件(第8條)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二、事實已見諸新聞傳播媒體而無其他具體事證者。三、同一事實正由本公司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本公司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四、同一事實業經本公司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五、檢舉事項非本公司業務職掌範圍者。但本公司得視其情節,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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