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错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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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之错案例分析,08法学双学位张嘉琪,案情回顾,在8月27日的早上,薄存玉的妻子井瑞华在买菜回家的燕儿岛路上,被隶属于华旅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所卷进车底身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井瑞华当时骑车的时候被一水坑绊倒而失去平衡摔倒以至被卷入车底,而客车司机马关正本身并没有过错。在水坑之中发现属于海润自来水公司的铁阀门,并且找到了相关的维修记录,但是此维修并没有申报南区建设管理局。,涉案人员及单位,马关正:大客车司机华旅运输有限公司:客车隶属公司海润自来水公司:水阀门管理者南区建设管理局:道路监督者,问题:这场事故到底是谁的错?,对象一:海润自来水公司由于水坑中有属于该公司的水阀门,而该公司是该设备的

2、管理者,并且找到了有关该公司于第3季时在燕儿岛路上挖掘维修的相关记录,由此法院有理由推断此坑的挖掘者是海润自来水公司。但由于海润自来水公司一直否认此事,却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基于之前资料的判断,认定该公司应付70%的赔偿责任,涉及的民法规定,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具体包含两层含义: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象二:华旅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司机,由于司机在驾驶中存在着超车行为,对四周的情况观察不周,没有做出紧急措施,应负责一部分的责任。但是,司机马关正当时正在执行职务,所以该责任应由其所属公司华旅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承担该责任(30%)。,涉及的民法规定,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

4、断标准 1.是否以法人的名义2.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是执行职务3.是否以社会的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法人职务有关,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对象三:南区建设管理局,虽然海润自来水公司施工并没有向建设管理局申报,但是此不能成为该局不去监督管理的理由,但是该监督管理责任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责任,而且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该局因没有尽领导责任而必须承担赔偿,因此受害人应该从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诉讼。,涉及的民法规定,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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