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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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目的和意义,(一)立法的背景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职业危害令人担忧。2、安全生产任重道远,监管工作压力增大。3、地方立法滞后,现行的地方法规也不适应工作 的需要。4、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行政执法主体发生了较大 变化。5、国家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强化了责任追究。,(二)立法的目的,1、规范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

2、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3、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5、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预防事故的四个基本要素,1、人的不安全行为2、物的不安全状态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4、管理缺陷,有数据统计表明,在工业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中,80%左右的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社会的、家庭的、观念的、心里的、文化的、经济的、作业环境的、企业管理的等等原因,会造成操作者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安

3、全的行为。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精神不集中2、麻痹大意3、好奇乱动4、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5、使用不安全的工具6、不按规定的速度进行作业7、拆除安全装置8、在不安全处逗留9、不合理的配置、装载、混装等10、在狭窄或狭小的场所进行作业1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条例颁布和施行的意义,1、标志着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2、填补了我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3、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4、加大了责任事故追究力度,有利于打击和震慑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遏制重特大事故。5、强

4、化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手段,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安、重点治乱。,二、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原则,(一)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五)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三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安监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新闻媒体

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督权利和宣传教育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内容。,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要求。(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主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三)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特殊资质提出了要求。(四)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作出了规定。(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提出了要求。(七)对

6、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出了要求。(八)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事故隐患治理提出了规定。(九)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提出了特殊要求。(十)对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提出了要求。,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督(四)社会公众的监督(五)新闻媒体的监督,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7、,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上报政府安监部门;4、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第五章 法律责任,1、有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伤三人至五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伤六人至九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伤十人至二十九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三十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则,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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