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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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第五章 行政行为的概述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

2、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1.行政权能的存在(主体资格;资格要件);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使权力;权力要件);3法律效果的存在(影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要件);4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告知相对人;形式要件)。,案例,2000年1月18日,某市宏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良公司)向 某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交了关于成立兴华高中的请示。该请示的主要内容是我公司与陈见旭等人合作,举办民办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实行董事会

3、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投资体制为股份制。陈见旭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拟于2000年秋季招收6个班300名寄宿制学生,一并呈上兴华高中办学章程。2000年6月1日,市教委下达了关于同意成立兴华高中的批复的大教委字2000 73号文件,对宏良公司的请示作如下批复:学校名称为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校长、法定代表人为陈见旭;原则批准兴华高中办学章程等内容。兴华高中办学章程第6条规定“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第25条规定本校筹建工作,由宏良公司委托代 表全权负责;学校成立并正式运转后,由董事会执行权力。2000年7月28日,市物价局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兴华高中刻

4、制了行政章、财务 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没有成立董事会。,2000年9月1日,宏良公司向市教委提交了关于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为“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聘任周家昌同志为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免去陈见恒同志的兴华高中校长(法人代表)职务。请予备案。”由于宏良公司更换兴华高中法定代表人并称兴华高中的财务章和法人印章丢失,应宏良公司的请求,市教委向相关单位出具了介绍信。9 月 11 日,市教委向商业银行甘井子支行和大连日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更换兴华高中法人事宜”和“办理关于更换兴华高中法人印章及财务印章作废声明事宜”。9 月 24 日市教委又向甘井子公安分局和大

5、连报社出具介绍信,内容为“刻大连兴华高中校印”和“大连兴华高级中学公章作废。”陈见旭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政行为。另查,该校开办时刻制的三枚印章现存放在陈见旭处。某市教委 2001 年 12 月 6 日更名为市教育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教委对民办高校校长的更换有批准权。问题:本案中某市教委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服务性。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其思想基础源自于现代的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的人文精神。尤其是现代福利社会,衣食住行全由政府进行管理。2、从属法律性

6、。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法律,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就是行政执法行为,即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行政行为的内容从根本上来说由法律所规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其效力也由法律所规定。,3、单方性(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故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4、强制性(保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履行,即使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在未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也应当主

7、动履行该行政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或拒绝履行,将会导致强制执行。5、无偿性。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因为,行政行为所需的经费,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纳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就应当不再收取费用。当然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从的公共负担(如财产被征收),或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

8、司的行为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模式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特定事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创制行为的区分标准是:,(1)调整的范围,即对象(包括人和事件)是否特定;禁止通行的红灯命令行为?(2)是否可以反复适用;(3)行为程序是否复杂(规范创制行为对普遍的、不特定的人具有约束力,因此程序应更严格);(4)是否向后发生效力(规范创制行为一般针对的是将来的事

9、件和行为)。(5)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行政行为的分类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根据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受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有自由选择情形下所作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围内,根据自身判断,有权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选择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基本标准:制定法的规范标准适用的困难:自由裁量的普遍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交织食品监管问题,行政行为的分类依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依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以相对人的申请

10、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需要有相对人的申请启动行政程序,而是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行使权力。,行政行为的分类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进行的划分。附款行政行为因附加某种限制而使其生效取决于将来某项事实的发生或变化的行政行为。不附款行政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行政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的行政行为。,附款行政行为的种类:,(1)附条件的行政行为(2)附期限的行政行为(3)附负担的行政行为(4)保留废止权的行政行为(5)保留负担的行政行为(6)法律效力一部分

11、除外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确认或赋予相对人某项权益或者解除某项义务,证明其具有法律优越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有利的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科以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证明其具有法律不利地位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按照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必须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表现出来,才能具备许可的效

12、力。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划分标准。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者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即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其权限而没有给其带来法定的给付或保护的行为,或者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除必须符合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或成立)要件外,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存在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有不作为存在行政主体工

13、作人员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行为的分类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划分标准。独立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其他补充行为就能生效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补充行为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身份为划分标准。这一区分实际上是针对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务以及相应的效力范围而言的。当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仅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相对人,不影响执行公务的人员作为普通公民应具有的法律地位或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时,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否则为外部行政行为。,10、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1)行政行为与准行政行为(2)终局行政行为与非终局行政

14、行为(3)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4)共同行政行为与非共同行政行为(5)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2005年4-1)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

15、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某区城管局

16、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答案B考点行政行为,赔偿主体解析选项A错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第一性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跟在义务后面出现的。选项B正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因此,李某将甲打伤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选项C错误。

17、甲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因为甲被打伤,就认定扣押行为本身违法。选项D错误。城管执法人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行为的模式,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形式或类型。在行政法学上表现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范畴,指在理论和实务上对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行为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行政行为的模式,是某类行政行为典型特征的理论化和固定化。具有相应模式的行政行为,可以称为模式化或形式化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模式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分类或种类,行政行为的分类是以给定范围内的所有行政行为为划分对象的,并且对给定对象可以

18、按各种不同的标准、从任一角度作反复的划分,从而得到若干种类,并分析某一种类行政行为的特征。这种划分在逻辑上具有穷尽性,所得到的某一种类行政行为总是与另一种类行政行为相对应而存在的。行政行为的模式具有规范价值。在法治社会里,行政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规范,行政主体应按法律规划作意思表示。法律是对普遍性社会现象的典型特征和已有规律的固定化和永久化。只有当千变万化的错综复杂的行政行为现象的典型特征和共同性素材被分析、提炼和概括出来并被固定下来的模式化以后,才有可能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案例分析,2000年9月16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所属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中,在原告王某家发现一女婴,

19、便口头通知原告将女婴送到镇政府等候处理。之后,原告将女婴抱到镇政府。经查,该女婴系原告所捡弃婴且已抚养半年多。计划生育服务站以原告计划外生育一个女孩(拾养)属计划外多胎为由,对原告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的处理,同时,由于原告已有七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站认为原告对其拾养的女婴无收养资格,因该县无孤儿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便通过排查将女婴交给了有收养资格的第三人李某抚养,后李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原告对镇政府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镇政府的送养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如果是,那么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观点一:认为被告的送养行为是民事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根据收养

20、法作出的,而收养法是民事法律,它规定的收养和送养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观点二: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因为收养关系是民政部门确定的,被告的行为不能使第三人对婴儿产生收养关系的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观点三: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因为被告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行为,其结果是确认原告的抚养非法,因而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

21、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在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认识上,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被告无权将弃婴送养,其行为超越法定权限,应判决确认其违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原告不具备收养资格,也未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对婴儿不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被告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实际权益,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镇政府对婴儿没有监护权,不是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主体,该婴儿一直在原告的监护之下,镇政府以其行政权将原告抚养和监护的婴儿送

22、给第三人抚养,这是民事主体不能做到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可能是民事行为。争论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超越权限还是行使人口管理职能的行为。,分析,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1999年12月30日,某省计划委员会批准拟将山东省某市城区某公路改建工程列入山东省重点项目。某市交通委员会认为,只要能列为省重点项目,迟早会批地,应趁今年春

23、季早些动手,如果等到办完一系列手续再施工,有可能今年内就无法开工了(因为进入汛期以后修路很困难)。于是,该市交通委员会在未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于1999年初开始在某公路的平行线上又新修一条公路,占用了大量的基本农田。这一为改建公路而擅自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记者调查曝光后引起相当大的社会震动。问:某市政府交通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2000年8月,某市某县矿务局的一台铲车在过街时与中学学生孙某相撞。之后,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了案号为4070158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孙某不服,向某市交警支队提起复议,而某市交警支队在法定的30日内并未

24、作出复议决定。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请试分析本案中某县交警大队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林某,经批准在某市C区滨江道旁摆摊经营烟酒、小食品及饮料,工商执照、占道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0月8日,C区人民政府委托该区繁华地区治安办公室,对C区滨江道地段的个体摊位进行清理。林某摊位也属于清理对象,被要求撤摊易地经营。林某不同意。C区人民政府通过治安办公室以书面方

25、式责令林某停止营业。林某不服C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6年11月7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滨江道为市管道,清理占道的个体摊位应由某市市政管理部门和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问题:被告责令原告停止营业的行为是否合法?用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分析之。,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进行研究的目的就在于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为行政主体提供一定的行为准则,并为法院提供司法审查的标准。,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依通说包括: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推定合法,除非有明显违法,都必须遵

26、守,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变更);(1)对世的效力(2)推定的合法有效性(可以经过法定程序、机关解决合法性争议)(3)存在例外(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相对人有抵抗权,任何人都可宣布其无效。),返回,某保龄球馆因向球手承诺打满300分即可获奖励3万元,因而被工商局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受到了行政处罚。事后,球手甲根据行政处罚前从保岭球馆获悉的承诺,在自己打满300分时要求该球馆履行奖励3万元的承诺。问题:试丛行政行为的效力的角度分析球手甲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分析 根据公定力原理,该案中行政处罚行为的存在,决定了该球馆所作承诺的违法性和无效,甲就不能要求、法院也不能判令该球馆履行该违法、无效的承诺

27、,否则就是对行政行为的漠视。,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不得任意改变)()形式确定力。针对相对人而言,做出行为后,如果超过了复议和上诉期限后,则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就不可变更该行政行为的效力。(2)实质确定力。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必须遵守)()对于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义务。()机关、个人不能做出对抗的行为。不仅直接拘束相对人,还拘束利害关系人、行政主体本身。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实现内容;自执行力与强制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成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失效,(一)行政行为的生效 送达成立

28、生效 告知(口头、公告、送达告知;抽象行为的公布亦视为告知)受领(接收、知悉、领会)附款规定(法律事实发生),返回,(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行政行为的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具有明显、重大的行为无效其实质内涵: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效力。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越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约束,且不承担该行为确定的义务和法律后果;(行政相对方享有抵抗权)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29、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30、1.使行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或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失效;2.行政主体将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无效行为的后果承担赔偿义务。应注意: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如果通过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请求有权机关撤销,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撤销请求。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应受到相应法律限制。,行政行为的废止,(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不再适应新的需要 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

31、益造成重大损失。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转接,(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2.国家应对政策性的错误或因国家本身虽合法但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返回,返回,2003年7月底,上海市卫生局制订2003-2004年本市餐饮业等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宣布在明年6月底之前将上海市营业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餐厅全部关闭。这样的政策出台,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许仅仅是今后到哪儿吃早饭的问题,但是对于一些餐馆业主来说,可能是生死大劫了,我们可以相信,有很多业主在这两个月内可能会将他们的店面盘掉,

32、也许有人会将他们的店面改作他途,可以说这样的政策出台两个月来,肯定已经给很多人的利益形成了不利的影响。当这些不利的影响已经形成之时,上海政府一声令下又将成命收回,那些因为相信卫生局政策而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的人肯定会叫苦不迭。,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废止1主体:自己、上级、复议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法院、同级人大常委会 2理由: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废改 或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3失效日:自始失去效力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自废止之日起失效4溯及力:具有溯及力 不具有溯及力 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 往后失去效力,行政行为作出之前

33、的状态 不影响以前的效力5责任:行政主体负有责任 行政主体不负有责任 予以赔偿或 维持废止前的状态或 相对人自己承担后果 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答案AC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解析选项A正确。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但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选项B错误。被废

34、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选项C正确。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终止。选项D错误。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据此可知,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而不是任何人。,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

35、立即生效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A项中,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以A项错误。B项中,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

36、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所以B项说法正确。C项中,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条件之一是: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即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故C项错误。D项中,如果行政行为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D项错误。,思考题,行政行为的分类与行政行为模式的关系辨析。,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三节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37、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述,特征,1、对象的不特定性。2、行为的规范性。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4、行为的可复适性。5、准立法性。6、不可诉性。,1、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适用范围2、反复适用适用时间,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职权合法主体有制订权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强调行为主体具有行政权限。2、内容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3、

38、程序合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包括应当具备合法的制订程序。违反程序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效。4、形式合法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体例结构。,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一)行政立法的涵义1动态意义 在我国,动态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2静态意义 静态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立法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对象的不特定性。2.行政立法具有准立法的性质。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

39、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4.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结合立法性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行政立法之形式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行政性表现在:(1)立法主体是行政机关;(2)立法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的发展,行政立法的兴起:对分权理论的挑战 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议会作为行使人民主权的唯一机关而独享立法权,行政机关的职能只在于执行法律。担心行政权的恣意与扩张会造成对公民权的破坏与侵害。市场

40、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自然垄断、过度竞争、信息不对称,对立法数量、立法技术以及立法时限等提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要求,仅靠议会立法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权。政府失灵需要积极行政行政国中,行政权活动空间广泛且无所不能,同时立法弹性余地很大又无内部规则可循,行政机关恣意而专断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制定规章使原有的法律空档得到填补,使日常的行政管理有章可循,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立法即转变为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自由裁量行为的自律。,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图1 国家立法体制对法律制定(包括修改和废除)的权力分配制度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立法体制的要素

41、,1、行政立法权的分配立法主体、地位及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 2、行政立法权的配置 宪法和组织法、立法法 中央与地方分享立法职权体制 目前,已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多层级的、人大与政府分享立法权的体制。纵向分权通常称两级多层两级指中央、地方两级;多层在中央一级体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部委三层;在地方体现各地不一致,粗略地说,一层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二层是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另外,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横向体制是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权力分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

42、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应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三、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授权行政立法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1、1983年,授权国务院修改和补充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43、暂行办法;2、1984年,授权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税收暂行条例;3、1985年,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暂行规定和条例。2000年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置新的职位类别。,(二)执行性立法与创设性立法,执行性立法即行政机关专为执行法律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可以表现为职权立法,也可以表现为授权立法,但它不得创设新的权利

44、义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创设性立法是行政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国家行政机

45、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包括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即有权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法规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规章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四、行政立法的程序,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

46、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由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15条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由此,B错误,不当选;第19条第2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由此,C正确,当选;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

47、正确答案是C.,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B考查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解析 选项A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选项B正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选项C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

48、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选项D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关于起草规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参加为起草规章举行的听证会的公民有权提问B.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上报国务院决定C.规章的起草可以直接委托有关组织,但不得委托专家起草D.起草规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笔录,该笔录是规章起草的主要根据,答案:A解析: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

49、,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因此,A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因此,B项说法错误。第13条第4款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因此,C项说法错误。第15条第(四)项规定,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据此可知,听证笔录是起

50、算的参考而非是主要依据。因此,D项说法错误。,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9条规定,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具体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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