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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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及答案作业1课堂探讨(案例分析)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 .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各以上五十个以下。2 .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需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

2、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运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运用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其次十三条释义。3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行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4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

3、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担当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5 .依法设立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假如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依据章程的规定转让。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

4、股份转让采纳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课堂探讨记录表1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发言提纲:(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状况: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另外,依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

5、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殊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实力和责任实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需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询问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依据公司法和公

6、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打算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运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纳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

7、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担当连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需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居处;(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

8、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11)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需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爱护。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作业2期中小论文范文参考: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头。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很多法律问题,须要从法律与经

9、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供应了理论基础把法律引入到对全部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全部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推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全部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全部制的理解和探讨,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全部制。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其次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

10、会议上,采纳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围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绽开了探讨,争辩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相识。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探讨两权分别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别”时,发觉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全部权,这对说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二、遵遵守法律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而,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

11、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特别重要的。()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党的执政实力建设的确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依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二)从法律角度思索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需借助法律。有人认为

12、只要产权清楚,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主见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肯定是现代企业制度。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特别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动的同时,也的确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北京师范高校经济与资源管理探讨所

13、担当了商务部托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探讨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觉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以会计法为例,2023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具体状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样;(3)中国会计法规在企业中全面实施;(4)允许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在华设立执业机构;(5)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6)对违法、违规的

14、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的制裁。(二)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时的想法。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一些行业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例如2000年12月我参与探讨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探讨中,我发觉了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四点想法:第一,要明确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目的。其次,要处理好制定本法规要依据的原有法规的排序问题。第三,要明确法规、政府行政规定与市场规则各自管理的范围。第四,要考虑对等原则。四、完善法律,维护经济改革中的和谐社会原则经过改革我国经济已经发展起来了,财宝增多了。但是,各种社会冲突也在突出,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在接着拉大。

15、因此,关注社会公允、让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成了当前一个重要的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和谐社会”的提法特别刚好,特别有必要。例如,如何看待和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上常见的冲突?面对100多年来的种种解决思路,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要工人联合起来,在法律之外实行斗争,而是应当诉诸法律,在法律框架内爱护工人利益,或促成劳资和谐,或取缔不法资本,最终使得劳动者得到他们应得的部分,同时也要让资本全部者有信念、有动力接着投资扩大生产。总之,以上四点体会,都在说法律的重要性。但辩证法告知我们,没有肯定的,事情总是相对的。南方周末今年3月31日刊登陈创东文章,指出法律并非万能。认为信

16、任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是“立法迷信”,会导致简洁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一事发生后,媒体时评往往以亟待立法而收笔,同时,公共管理者也会以“相关立法即将启动”来消释公众的质疑。曾有人问:为什么汉高祖攻破秦都,只需与咸阳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0个字便可保天下大治,汉末,律法汗牛充栋,“法网严密”,却为什么难免天下倾覆?那就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这里表达的意思我是同意的。当然,对一个法律尚不健全,执法尚有困难的国家来讲,法律的重要性也是不行怀疑的,只是不要简洁化和惟化就好。作业3三、名词说明题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

17、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 .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安排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业隐私: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好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四、简答题1 .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

18、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实力与行为实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担当民事责任。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 .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向消费者供应消费信息和询问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

19、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指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运用除外必需满意哪些条件?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解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很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主动效益与卡特

20、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主动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状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中学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探讨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

21、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豁免。案例分析题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2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夫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变更了土地的运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运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复原地貌。作业4三、名词说明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

22、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4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5 .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嘉奖规定的支出中,以肯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开国际重复征税。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限制数量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限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应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限制产

23、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6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全部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四、简答题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状况自主确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分开来。(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需作为债务而按期

24、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肯定数额的利息。(3)敏捷性。所谓敏捷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依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敏捷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干脆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五、论述题试述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分。(一)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

25、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像之处,在推动和爱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值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假如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值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执行供应了保障。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须要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协作和补充。假如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值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扰其他企业的正值权益,或者侵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值竞争

26、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值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值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第三、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状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值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允,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假如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

27、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允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卑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允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二)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分从各国反不正值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值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值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分。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值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爱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允竞

28、争的机制。反不正值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值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隐私等不正值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允的竞争秩序,爱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允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允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

29、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爱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值竞争法。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值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值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解除竞争或者严峻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

30、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值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值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削减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值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恳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值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爱护的是受不正值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允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值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允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动身,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

31、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依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4、从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值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

32、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同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值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爱护。反不正值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值竞争、抵制不正值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值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爱护公允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允。反不正值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值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避开有失诚信的不正值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

33、,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动身,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限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值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爱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爱护。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限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

34、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i种合同行为。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值竞争行为主要实行私法救济,国家对其实行不告不理的看法。不正值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处严峻垄断行为。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更看,不正值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恒久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更,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须

35、要常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变更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六、案例分析题答:1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1)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运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允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学问的权利;(8)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敬重的权利;(9)享有对

36、商品和服务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行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亲密,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2上题说明白该公司行为侵扰了消费者的平安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得赔偿权3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平安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运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状况,要求经营者供应商

37、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运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允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允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平安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缘由做出说明,侵扰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终该公司拒肯定受害人供应赔偿的行为侵扰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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