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计价计量规范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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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年)宣贯会,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

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54-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56-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3、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57-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

4、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58-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13计量规范(9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13计量

5、规范(9本),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计价规范的发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4年)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6年),计价规范的发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年)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1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

6、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9本),计价规范修编原则,依法原则权责对等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可操作原则从约原则,从约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签约、履约的活动。因此,遵从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应尽之责。“13规范”在条文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规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协商一致,规范的规定就会在处理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计量规范修编原则,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原则,贯彻执行应注意的问题,实施时间: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

7、工程,按合同约定及08计价规范和其他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2013年7月1日起签订合同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及13计价规范、13计量规范和其他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13计价规范,13计价规范,共16章、54节、329条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13计价规范,8.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1 总则,条文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制定本规范的目的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制定本规范的法律依据,1 总则,条文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条文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的规定外的其他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 总则,条文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9、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1 总则,条文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

10、说明和表格。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 术语,2.0.8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

11、的风险费用。2.0.9 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 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 术语,2.0.11 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 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8.3

12、.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2.0.13 成本加酬金: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术语,2.0.14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 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 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

13、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 术语,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15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 术语,2.0.41 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

14、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2.0.42 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 术语,2.0.41 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2 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3.1 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

15、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4 计价风险,条文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3.4 计价风险,条文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

16、、第9.8.3条的规定执行。,3.4 计价风险,条文: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 计价风险,条文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 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 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 措

17、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条文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5 招标控制价,条文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条文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 招标控制价,条文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

18、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3 招标控制价 投诉与处理,条文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条文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拆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5 招标控制价,条文5.3.3 投诉人不

19、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条文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 招标控制价,条文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条文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

20、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 招标控制价,条文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条文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条文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问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 投标报价,条文: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条文 投标人必须按招

21、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条文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条文6 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 投标报价,条文 其他项日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

22、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7 合同价款约定,条文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7 合同价款约定,条文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7 合同价款约定,条文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

23、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7 合同价款约定,条文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宣贯教材内容:6.承担风险。约定风险的内容范围:如全部材料、主要材料;约定物价变化调整幅度:如钢材、水泥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的3%,其他材料超过投标报价的5%等。,7 合同价款约定,条文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问;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

24、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8 工程计量,条文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2 单价合同的计量,条文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条文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3 总价合同的计量,条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条文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

25、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合同价款调整,重要造价理念时限理念:条文条文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合同价款调整,重要造价理念时限理念:条文 条文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合同价款调整,重要造价

26、理念时限理念:条文条文 9 1 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合同价款调

27、整,重要造价理念索赔时效理念:条文 索赔时效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类似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即超过法定时间,权利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诉讼权消灭,人民法院不再对该实体权利强制进行保护。,合同价款调整,重要造价理念索赔时效理念:条文条文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

28、.承包人应在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

29、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条文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调整,重要造价理念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条文(3)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9.1 一般规定,条文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

30、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9.1 一般规定,条文 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 一般规定,条文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9.3 工程变更,条文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

31、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 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9.3 工程变更,条文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划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价)10

32、0%(9.3.2-2),9.3 工程变更,条文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3 工程变更,条文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

33、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l条的规定确定单价。,9.3 工程变更,条文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4.7.3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

34、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

35、消耗量确定。人工单价: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但不应低于原投标报价项目中的人工单价。材料、机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青岛材价中的价格确定。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案例一,某工程招标控制价8413949元,投标报价7972282元。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采用PE卷材,清单项目中无类似项目,该项目综合单价如何确定?备注:定额子目中:定额人工费3.78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PE卷材单价为18元/m2,其他材料费0.65元,管理费和利润1.13元。答:L=(17972282/8413949)100%=5.25%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

36、.65+1.13)(1 5.25%)=23.56 94.75%=22.32(元),9.3 工程变更,条文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9.3 工程变更,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中的规定:4.7.2 除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取消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9.6 工程量偏差,条文 对于

37、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l 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的,按照约定办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的,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

38、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调整方法,13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中的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的方法:一、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与招标控制价联系(假设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是合理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投标报价P3,招标控制价P2,新确定综合单价P1。1.当P3P2(1+15%),P1=P2(1+15%);3.当P3P2(1L)(115%)或P3P2(1+15%),P1=P3,案例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投标报价P3,招标控制价P2,新确定单价P1。1.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350元,投

39、标报价287元,投标报价下浮率L=6%,综合单价是否调整?P3=287P2=350 350(1+15%)=402.5 P3=406 P1=402.5,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02.5元。,9.8 物价变化,条文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条文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条文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

40、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价格调整公式。,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价格调整公式。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A.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权重的侧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4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条常2款的规定。,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A.2.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42、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

43、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A2.

44、4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土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材料单价:投标报价单价A,基准单价B表21注:招标人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AB,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A为基础计算;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B为基础计算。A=B,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B为基础计算。,案例三,某工程,承包人供商品砼,施工期间,发包人对砼的批价的加权平均价分别为C20:327元/m3,C25:335元/m3,C30:345元/m3,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如何调整?

45、,案例三,案例三,1.砼C20,投标报价单价A=308,基准单价B=310,批价的加权平均价C=327元/m3,风险系数=5%,求发承包人确认单价D。AB,计算基准单价=A=325,335325-1=3.08%,D=A+0=325(元),案例三注意:发包人批价和发承包人确认单价的区别,9.8 物价变化,条文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 物价变化,条文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

46、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工期两者的较低者。,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条文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11 竣工结算与支付,条文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

47、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条文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4 工程造价鉴定,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条文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16 工程计价表格,条文 投标人成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7 附录C,扉页C1编制人、复核人扉页C4编制人、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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