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纯跃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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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介绍,湖北省住建厅 童纯跃 2011年12月,讲的方式学习与探讨相结合 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探讨,加深认识,错的请批评指正分二部分讲(以条款介绍为主)第一部分 一 出台背景和基本过程 二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主要亮点第二部分 三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主要条款介绍,一、出台背景和基本过程城乡规划的基本定义、作用和体系制度城乡规划是重要的公共政策,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城

2、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纵向分)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镇层面分)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基本制度对城市-一书二证一证明制度 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对乡村-一证制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台背景1(法定要求)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原湖北省实施办法 是1992年10月9日我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

3、7月31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法律规定依据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我省办法,应当废止。同时需要制定湖北省实施办法(条例),以保障城乡规划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出台背景2(大背景)1.改革进入深水区 矛盾加剧 民生问题突出经济结构性问题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分配不公 社会差距拉大 如教育医疗住房等(基尼 系数 白领蓝领黑领之说 十分危险)区域、城乡与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灯下黑现象)民主政治、依法治国需要进一步落实(网络反腐),2.城乡规划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倾向性问题脱离实际 发展模式粗放 城市定位不当空间布局不合理 功能过于集中“城市病”现象(交通拥堵、环

4、境恶化“民生指数显示,86%的公众认同环境污染对现代人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 42.6的公众对本地环境污染现状的最普遍评价是比较严重。)城市缺乏特色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够 缺乏社会参与,3.重大政策导向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健康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发展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公共型政府建设(公众诉求 公共利益),4.向公共型政府 公共政策转变需要确立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基本属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工作体系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法律体系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总体而言,城乡规划应当将将公共利益,

5、可持续发展,民生问题放在核心位置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从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 可持续发展的转变。强调对于基本民生投入的重视。落实法律责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出台背景3(我省规划客观要求)1.制定条例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乡的职责。对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2.制定条例是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在引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

6、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确保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依法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行政执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制定我省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制定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本过程 领导重视近三年来,省人大分管主任、省政府分管省长以及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就办法立法工作先后带领有关人员到部分兄弟省份和省内一些市、县进行调研多次到省住建厅等单位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给予了及时有力的指导。,反复调研,数易其稿 2008年初着手我省城乡规划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并于当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2008年6月形成办法(初稿),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家审查会,反复讨论修

7、改,数易其稿。2010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印发到部分市政府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2011年3月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经过了省纪委、监察厅进行的制度廉洁性评估。,2011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2011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进行一审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并通过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制定到颁布历时三年多,是全省上下集体智慧的结晶条例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结合了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实际,具有鲜明的地方立法特色,是我省城

8、乡规划建设的基本法规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实施与管理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共六章,六十四条,8733字),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主要亮点,条例和上位法城乡规划法的框架基本一致,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在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同时,强化严肃性 权威性 程序性,由过去强调技术过程,转为更注重法律过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起草时大致思路和方法(重点)对国家法明确要求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对各地在实施国家法过程中反映问题进一步细化 的内容进行规定对已出台外省市地方法规

9、的一些优点进行吸收,此外,条例制定时比较关注和争议的问题(条例或办法)关于如何完善规划体系(乡镇以下规划体系 机构)关于如何规范规划变更修改问题关于如何解决无规划、违反规划建设问题如何加强监督,突破和创新对比,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建立“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管理制度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实施控制违法建设考核评价加强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如何体现)第六条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纳

10、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二、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园区)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第七条规定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

11、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第

12、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13、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五、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第五条规定,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

14、府委托,就城乡规划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六、建立“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七、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

15、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八、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规定,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九、实施控制违法建设考核评价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第四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

16、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十、加强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

17、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先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三.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主要条款介绍(用word文档方式介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一些内容: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证书制度(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一条);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包括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第三十三条),对设计单位的要求(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第四十七条);买卖、骗取城乡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法收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第五十八条);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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