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431651 上传时间:2023-07-06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193.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窝藏包庇罪.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窝藏包庇罪.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窝藏包庇罪.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窝藏包庇罪.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窝藏包庇罪.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窝藏包庇罪.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窝藏包庇罪.ppt(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窝藏、包庇罪,(一)概念,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二)构成,1、法益国家的刑事司法作用,2、行为(抽象危险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1)窝藏行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是否仅限于隐藏处所、财物?不,二者是并列关系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方法行为,不限于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比如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有形窝藏无形窝藏,(2)包庇行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问题:顶替真凶的行为,如何认定?成立犯罪,3、客体,犯罪人包括判决前的犯罪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1)被判

2、决有罪的人不管后来是否改判(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管是否有罪(3)实际的犯罪人即使未进入司法程序,问题:(1)告诉权消灭时效完成导致追诉、处罚的可能性丧失刑事司法作用不能发挥的?不属于这里的犯罪者,(2)亲属尚未提出告诉,或实际只能承受不起诉处分者,有被追诉、处罚的可能性的是,(3)被判处罚金、管制的人是(4)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行、被假释的人,如果在缓行、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5)如果包庇的对象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不再构成本罪,4、主体,一般主体问题:(1)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包庇罪时,是否成立本罪?共犯成立说共犯否

3、认说,犯罪人自己窝藏、逃匿?不构成犯罪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这种行为的也不应成立犯罪,(2)共同犯罪者之间互相窝藏、包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3)如果共同犯罪人中的某人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可以成为被窝藏、包庇的客体,刑法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娟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5、责任形式,故意明知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成立本罪,(三)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2)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

4、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不构成(3)如果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则成立相关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则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仅是明知呢?不可以共犯论处,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的规定: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单独构成窝藏

5、、包庇罪,如果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呢?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3、与伪证罪的界限,(1)主体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2)过程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方法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客体窝藏、包庇的客体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受有罪宣告的犯罪人;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客体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问题:(1)具有证人身份,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行人、罪犯的陈述构成伪证罪而不构成包庇罪,(2)不具有证人身份、假冒证

6、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构成包庇罪不构成伪证罪,(3)具有证人身份,仅只对与案件无重要关系的情节作有利于本犯的虚假陈述的不构成伪证罪有追究必要的,可以包庇罪处理,4、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1)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2)新刑法:不能将这种行为解释为包庇罪的表现形式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四)处罚,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情节严重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数较多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