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法律基础以台湾为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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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營利組織法律基礎-以台灣為例,張 紉,台灣NPO法律環境簡述,台灣法律架構採大陸法系,以成文法架構執法台灣的法律體系並沒有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等名詞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法源基礎為民法民法架構下非營利組織-參照民法對公益法人的規範基金會-對於財團法人的代稱,民法,法人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可享有名譽、隱私、信用等人格權不可享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權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見圖3-1(p:79),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見圖3-1(p:80),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民法規範組織的主體權利範圍及行使規範組織設

2、立、運作、監督、管理,則依照其目的,由不同主管機關管理監督。,民法對於法人的規範體系,在台灣成立非營利組織程序:,成立,社團:依照人民團體法財團: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標準,登記為法人(受民法規範),不登記為法人,就是一般所謂的非營利組織:這些組織成為具有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組織,可執行組織活動解決問題對外代表全體人員從事法律行為,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分為三種職業團體工會、商會、農會、公會等社會團體協會、學會、同鄉會等政治團體政黨P:81,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縣市為縣市政府社會局但是團體的目的事業,仍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見參考資料台灣團體組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

3、覽表),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法規範團體之設立、性質、組織及章程、變更、解散等團體運作事宜。社會團體的定義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其他公益,各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之監督準則,係根據民法制定目前有十六個中央政機關制定財團法人之管理監督法規,換言之,台灣有十六套管理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規範。見表3-2(p:83)根據網站eNPO青年福利社資料目前有十九套管理財團法人辦法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19,中央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監督法規一覽表,免稅法規,台灣與NP

4、O相關的租稅減免法規有十三種(p:84)這些稅法中只有一種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是特別規範NPO組織本身的免稅待遇其他都是部分條文制定免稅優惠,鼓勵捐贈給NPO組織,免稅法規,捐贈者扣抵所得稅規定綜合所得稅:捐贈可申報扣抵所得稅,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稅額20%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可申報扣抵營利所得稅,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稅額10%遺產及贈與稅:遺產或財產贈與NPO,可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課稅,免稅法規,非營利組織免稅規定一般免稅組織所得免稅要件盈餘不可分配不可從事非與組織創設目的事業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捐贈人及董監事之間不得有不正常之財務關係每年事業支出不得低於基金孳息及

5、收入之70%會計紀錄完整,勸募法規,目前台灣仍沿用民國32年公佈,42年修正的統一捐募運動辦法921地震發生後,民間興起修法運動至今仍在立院,尚未通過相關內容請參見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28,我國NPO法制之檢討,(一)設立程序採許可主義1、我國法制下,非營利組織之成立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經法院登記方能成立。2、外國法制中採自由設立主義者,無須任何許可或登記程序;採準則主義者,符合法定要件者,即可向政府登記成立,並無許可之程序。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

6、ledge_txt.asp?ContentID=64,我國NPO法制之檢討,(二)監督準則管制過多1、我國各行政主管機關多依民法第32條訂定各監督準則,其規定對非營利組織之內部運作管制過多。2、外國法制對非營利組織內部運作之監督強度低,多以資訊公開達到公眾監督之目的。,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我國NPO法制之檢討,(三)監督準則不合法1、各行政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監督準則性質上為行政命令,並非法律。2、各行政主管機關係以民法第32條為訂定各監督準則之法源依據,但民法第32條之法文並未授權行

7、政主管機關訂定監督準則,是以此類監督準則並不合法。3、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就此給予緩衝期間,期間經過後,此類不合法之行政命令失其效力。4、法務部已研擬財團法人管理法草案因應之。,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我國NPO法制之檢討,(四)資訊公開與公眾監督1、我國法制並未要求非營利組織應向公眾公開資訊,一方面非營利組織可能未為公益服務;另方面造成民間捐款卻步之情形。2、外國法制之資訊公開制度,一方面係公眾監督之方式,減輕主管機關之監督責任;另方面可促進非營利組織之良性競爭。取材自eNPO青

8、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我國NPO法制之檢討,(五)稅捐減免制度1、所得稅法第4條13款: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第11條第四項: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行政院復依所得稅法訂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是以我國法制,凡經登記或立案成立之非營利組織,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者,得享受稅捐減免之優惠。,取材自eNPO青年福利社網站http:/www.enpo.org.tw/Knowledge_txt.asp?ContentID=64,台灣NPO法規發展方向,監督法律強調興利重於防弊制訂原則性規定發展NPO部門自律精神設置單一專責機關(p:98),台灣NPO法規發展方向,勸募法規版本多,民間版、行政院版、內政部版,立法院協商版,目前仍未通過(p:102)自律規範個別組織自律結盟組織自律部門內監督性團體制定的自律規範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http:/www.npoallianc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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