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伦理相关的观摩影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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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科研伦理相关的观摩影片,Miss Evers BoysExtreme Measures 活死人档案,科学研究伦理学的有关文件,尊重个人受益公正,H,纽伦堡法典(1947)WMA(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2000修订)CIOMS(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流行病学研究伦理审查的国际准则(1991)CIOMS/WHO: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1993制订,2002修订)UNAIDS:艾滋病预防疫苗研究中的伦理学考虑(2000)OHCHR(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UNAIDS:HIV/AIDS与人权国际宣言(1997制订,2002修订)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

2、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国际组织的研究伦理文件,H,WHO:医学遗传学与遗传学服务中伦理问题的国际准则(1998)HUGO(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关于人类基因组数据库的声明(2002)UNESCO:人类遗传数据库国际宣言(2003)WHO:评审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2000)WHO: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对评审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的补充准则(2002)NBAC(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学顾问委员会):国际性研究中的伦理与政策问题:发展中国家的临床试验(2001),H,我国有关科研伦理的文件,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1998)国家药品监督管

3、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科技部和卫生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4),H,纽伦堡法典,1946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纳粹医生进行了审判。裁决中包含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现称为纽伦堡法典,这是历史上第一部国际公认的、经典的研究伦理法典。它宣称,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强调要尽一切可能保护受试者不受伤害。根据此声明,人体实验只有当其结果有利于社会,且其实施符合道德、伦理、法律概念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得到辩护。,H,赫尔辛基宣言,在涉及人的医学研究中,应该将人类受试者的安康放在优先地位,其次才是科学和社会的利益。医学研究必须遵守的伦理标准是,尊重所有的人,并保护他们

4、的健康和权利。对脆弱研究人群要给予特别保护。研究者既应通晓他们自己国家关于人类受试者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管理方面的要求,也应了解现行的国际上的要求。任何国家的伦理、法律或管理方面要求都不得削弱或取消本宣言所提出的对人类受试者的保护。,H,在医学研究中,医生的职责就是保护人类受试者的生命、健康、隐私和尊严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研究必须谨慎从事,对研究动物的利益必须尊重。每个涉及人的医学研究项目开始之前,均需仔细评估预期的风险和负担,并与对受试者和其他人的可预见的利益相比较。这并不排除健康志愿者参加医学研究。所有研究的设计都应该是可以公开得到的。只有当研究目的的重要性超过给受试者带来的风险和负担时,方可

5、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只有当研究人群很有可能从研究结果中获益时,医学研究的正当性才能得到论证。2.受试者必须是研究项目的自愿和知情的参加者。,H,必须尊重研究受试者维护自己完整性及不受损害的权利。应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做好病人资料保密,并将研究对受试者身体、精神完整性及对其人格的影响降至最低。如果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受试者(例如未成年儿童)有能力对参与研究的决定表示赞同,则研究者除了取得其合法授权代表的同意外,还必须取得他们本人的赞同。作者和出版者都具有伦理义务。当发表研究结果时,研究者有义务保持结果的准确性。阴性或阳性结果均应发表或可公开获得。发表的文章中应公开说明资金

6、来源、隶属单位、和可能的利益冲突。不符合本宣言原则的研究报告不应被接受和发表。新方法的利益、风险、负担和有效性应该和当前最佳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相比较。如果没有已证明有效的预防、诊断、治疗方法,则并不排除在研究中使用安慰剂或无治疗。,H,CIOMS/WHO: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学论证和科学性 伦理审查委员会 由外部资助的研究的伦理审查 个人的知情同意 获取知情同意:应提供给未来研究受试者的基本信息 获取知情同意:资助者和研究者的义务 诱导参与研究 参与研究的利益与风险,H,诱导参与研究:受试者可因收入上的损失、旅行费用和其他由于参与研究带来的支出而得

7、到偿还;他们还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特别是不能从研究中获得直接利益的受试者,可以因研究带来不便或花费时间而付给酬金。但是,所付的酬金不应太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也不应太广泛,以免诱导未来受试者同意参与研究,而违反其更好的判断(“不正当诱导”)。所有的支付、偿还或医疗服务均应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在资源贫乏的人群和社区中的研究:在资源贫乏的人群或社区进行研究之前,资助者和研究者必须尽最大努力来确保:研究是为了针对该人群和社区的健康需求和优先事项 为了该人群或社区的利益,所研发的任何干预措施和产品或所产生的任何知识都将能为该人群或社区合理可得。,H,临床试验中对照组的选择:作为一般规则,在诊断、治

8、疗、预防性干预试验中,对照组的受试者应该接受一种已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另外一种对比措施,如安慰剂或“无治疗”,在伦理上可能是可接受的。安慰剂可用于:当没有已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时;当不给予已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至多只会使受试者暴露于暂时的不适或延缓症状的缓解时;当用已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作为对比不能产生科学上可靠的结果,而使用安慰剂不会增加任何使受试者蒙受严重或不可逆性伤害的风险时。,H,涉及脆弱人群的研究:如要征募脆弱个人作为研究受试者,必须有特别的合理性论证,他们一旦被选中,必须采取保护他们权利和福利的严格措施。对准则13的评注:脆弱人群指那些相对(或绝对)无能力保护自身利益的

9、人。更正式地说,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权力、智能、教育、资源、力量或其他必需的素质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对于他们参与研究的伦理学论证通常要求研究者在以下几方面满足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规定:该研究不能在较不脆弱的受试者中同样好地进行;该研究的目的是获得能改进疾病或其他健康问题的诊断、预防、治疗方面的知识,这些问题是脆弱人群所特有的或唯一具有的;干预措施或操作程序如果不具有与健康有关的直接利益,则其风险不应超过他们在常规医学或心理学检查中的风险,除非伦理审查委员会授权允许稍微超过这种水平的风险。等等,H,受伤害的受试者获得治疗与赔偿的权利:研究者应该确保,研究受试者如因参与研究而受到伤害时,有权得到对该伤

10、害的免费医疗,并得到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援助,以公平地补偿对他们造成的损伤、丧失能力或残疾。如果由于参与研究而死亡,他们所赡养的人有权得到赔偿。受试者不得被要求放弃赔偿的权利。,H,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

11、法律法规。,H,第八条 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

12、遇与权益不受影响。,H,(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H,第十五条

13、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或其代表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二)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均无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作口头同意,并由见证人签名和注明日期。(三)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四)如果受试者、见证人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均未取得,则必须由研究者将上述情况和不能取得的详细理由记录在案

14、并签字。(五)如发现涉及试验用药品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H,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遵守伦理基本原则,促进生物医学、分子生物学与基因工程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十条 凡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事先得到被研究者的书面知情问意。对于一些无法自己作出决定的人必须得到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同意。,H,第十四条 在要求被研究者同意之前,研究者必须向被研究者提供以以下信息:研究的目的和所采用的方法;被研究者参与的时间;此项研究对被研究者或其他人群可能带来的好处;对被研究者可能带来的伤害或不

15、适;是否有类似或更好的研究方法;对被研究者记录的保密程度;研究者为被研究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范围;免费为被研究者治疗与研究相关的伤害;如果研究造成被研究者残疾或死亡,研究者是否向被研究者或其家属提供赔偿;被研究者可以拒绝参加研究,或在研究的任何阶段自由退出研究,研究者不得以此为理由取消被研究者应得的权益。,H,第十五条 研究者要尊重被研究者。给被研究者足够时间提出问题,并给予回答;不得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对待被研究者;必须在被研究者得到充分的与研究相关的信息及知识,并经足够时间考虑之后,才能要求被研究者作出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必须在取得被研究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之后,方可视为被研究者同意

16、参加研究;当研究的程序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逐一向被研究者加以说明,并重新取得被研究者的书面同意。第十七条 研究者应向被研究者承诺对给一定的费用,也可承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但支付的费习金额或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构成被研究者参加研究的诱惑。研究者向被研究者支付的所有费用或提供的医疗服务必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第十八条 保密及保护人人隐私。必须对研究资料采取完善的保密措施。凡涉及被研究者个人隐私,研究者不得向公共媒体散布。在研究开始前,研究者应如实告知被研究者未来资料的用途,以及提交审查的机构。,H,第十九条 经济赔偿 被研究者由于参加研究,造成暂时或终身伤害,应得到治疗和赔偿;造成死亡的,其家属

17、应得到赔偿。研究者、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剥夺被研究者的这一权利。第二十条 经卫生部批准,成立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由卫生事业管理、科技管理、遗传学、法学、哲学、卫生统计、中医、药学、现代医学、生物医学工程、卫生学专家、学者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行业及双边多边国际合作的医药卫生科研项目中,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课题或内容,以会议形式进行伦理审查;根据社会需求,受理委托伦理审查项目;参与伦理培训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成立与前条相应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尚不成熟的,可委托本地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伦理审查事宜。,H,第二十五条 禁止开展的研

18、究及从事的活动如下:与人体无性繁殖有关的科学实验;利用人胚胎及流产胎儿开展研究;与国外交换流产胎儿及其脏器;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H,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第四条 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H,第七条 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组织。第八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是指研究人员应当在实验前,用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向受试者如实告知有关实验的预期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和风险,获得他们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九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和监督。,H,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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