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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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识标注,化妆品,2000-2006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因虚假广告和欺诈骗销引发的投诉统计,何为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产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含量、计量单位、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或保存方法等。24条: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何为欺诈骗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享有权利:(1)安全权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对产品标识要求(2)知情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有权要求经

2、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厂家、用途、主要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维护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权(9)监督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4条规定: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

3、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消费,感觉,品牌标签,法律环境,依法、真实,连发六件局令 强化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于2007年8月27日公

4、布了总局令98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1号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103号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8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餐饮消费安全整治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产品:即食品、消费品和进出口商品。药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

5、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长效机制: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一个链条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到原料进厂、到生产加工、到出厂销售,一直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一个链条建立起从种养殖到生产加工、到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两个体系: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核心是可追溯;一个网络: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

6、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

7、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

8、有合法标识的产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1.国内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状2.国外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状3.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发展趋势4.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内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状,1.法规介绍1986年12月原轻工业部颁布了化妆品生产条例(试行)-我国的第一部化妆品生产管理法规,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1989年国务院批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国家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条例的第二条、五十六条给出了化妆品、特殊

9、用途化妆品的定义。,2.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实行以审批为主,备案为辅的准入制度。合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一照五证手续)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审批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中国轻工总会审批)1998年后转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审批 计量合格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注册商标证工商部门审批 广告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注册商标证工商部门审批,各级监督管理、技术机构的管辖范围与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一个监督管理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督管理为主、品种监督管理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

10、环节的监督管理,质检部门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 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食药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食品城产加工过程:严格定义应包括食品从原料到消费者入口的所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即从农作物的种植、动物养殖、初加工到终产品出厂直至运输、销售的全过程。食品在工厂中从原料加工为成品的过程,涉及产品的加工方式和加工行为,食品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包装、贮藏和运输环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以销售为目的食品、

11、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由质检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措施,普查建档日常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委托加工备案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召回制度加严检验制度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a.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b.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c.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生产环境、条件、设备、人员等作了具体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的技术法规,卫生部为了确保化妆品的作用安性,控制化妆品原料和产品质量于1999年在化妆品卫生标准(1999)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12、程序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2002年1月启用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持我国与国际化妆品标准的接轨。,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5部分: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总则 定义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对产品的要求 对原料的要求 对包装的要求,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对产品的要求,化妆品的卫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的规定。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作为杂质存在的汞、铅、砷、甲醇)作出了限量规定。规范中表1,对原料的要求,化妆品是一个混合物。常用的原料除有油脂

13、、水、粉料、表面活性剂、保湿剂、粘结剂外,还有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剂和香精以及具有特殊功效的原料(如紫外线吸收剂、抑汗剂等)。这些原料,尤其是具有某些特殊功效的原料往往本身也是有毒的化学品。,1.禁止使用的化妆品原料 包括两大类:毒性和危害性大的化学物质以及生物制剂等;毒性和危害性大的中草药。规范中表2(1)1208种;表2(2)78种2.限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 属于限制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浓度的原料,规范中表3 73种a.使用时必须符合规定(即使用范围、最大使用浓度和限制使用条件)b.必须按标识要求,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3.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的防腐剂规范中表4 56种a.使用时必须符合规定(

14、即使用范围、最大使用浓度和限制使用条件)b.必须按标识要求,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学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5%(以游离甲醛计)时,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4.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的防晒剂规范中表5 28种a.使用时必须符合规定(最大使用浓度和限制使用条件)b.必须按标识要求,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如果浓度为0.5%或更低,并且使用目的仅为了防护产品,则不要求标签上标印此项内容。,5.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的着色剂规范中表6 156种 使用时必须符合规定(即使用范围、最大使用浓度和限制使用条件),6.化妆品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范中表67 93种a

15、.使用时必须符合规定(最大使用浓度和限制使用条件)b.必须按标识要求,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须标注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与先进性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睫毛,如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化妆品新原料必须经卫生许可。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受理规定,对包装的要求,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a.在市场上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国产)(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

16、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2)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到期未取证的;(3)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b.对化妆品广告宣传的要求 必须符合规定,不得有下列内容:(1)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3)宣传医疗作用的。,国外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状,欧洲、美国和日本等都由同一部门管理化妆品行业,对化妆品安全性保障主要靠企业自律和政府部门对企业上市产品的监督。有些国家对功能性产品实施许可。标签要求全成分标识,重视警示标识对消费者使用安全的作用。

17、,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发展趋势,将依照WTO/TBT协议原则精神,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清理、整合,逐步规范化妆品法规体系;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管理模式。,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完善化妆品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b.建立政府引导下的化妆品行业自律机制;c.提高化妆品检测技术水平。,合格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符合明示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18、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9、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

20、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

21、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

22、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23、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

24、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25、照。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的包装、标识,产品的概念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装的概念-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方法等的操作活动。(GB/T4122.1-2008 包装术语)分三个层面:a.初始包装-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b.销售包

26、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它具有保护、美化、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作用。(保护第一层次包装)c.运输包装以运输贮存为主要目的的包装。它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在产品储存、辨认和运输时所必须的包装),如何考虑产品的包装及标识,产品的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

27、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

28、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限制

29、商品过度包装,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倡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商品,设计、制造、使用商品包装,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禁止设计、制造和使用过度包装。,第六条 国家鼓励商品包装减量化,降低包装成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第九条 商品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在满足正常包装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与内装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第十条 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或便于分离且适合商品特性和品质的材质。,第十一条 商品包装应当合理简化结构,不得采用繁琐形式或复杂结构。

30、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第十二条 商品包装成本在控制直接成本的同时,应当一并考虑包装回收再利用和废弃物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及产生的相关成本。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第十三条 初始包装应当符合商品本身特性,与其外包装及商品易于分离,且保持合理空隙。,第十八条 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整的商品包装信息档案,对商品包装的设计、制造、使用实行全过程记录。商品包装信息档案的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应当对采用的材质、结构予以说明;同时附有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计算得出的包装成本及销售价格等信息。第十九条 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

31、装要求负责。第二十条 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商品。第二十一条 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索取、查看商品包装信息档案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 商品生产者可以在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载体上,以清晰、醒目、易懂的标识形式明示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的要求。包装空隙率:商品包装内不必要的(除商品及初始包装外的)空间体积与商品包装体积的比率;对捆绑销售的商品,未在标识中明示的部分的体积,计为不必要的空间体积。,运输包装上的标识-识别性的内容(识别内装物)销售包装上的标识-介绍性的内容(消费者购买时要知道的,如何知情购买),运输包装标识,1.产品名称;2.规格、型

32、号、等级、数量等(区分);3.厂名、厂址;4.许可证件号;5.(原产地);6.有效期;7.运输贮存条件、标志;8.包装物回收标志;9.注意事项。,销售包装(产品本体)标识,1.产品名称;2.规格、型号、等级、数量、主要成分的名称含量、净含量等;3.厂名、厂址;4.许可证件号(标记);5.(原产地);6.有效期;7.产品标准号;,8.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9.合格证明;10.产(商)品条码;11.包装物回收标志;12.专利号、(注册)商标;13.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贮存方法(条件);14.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15.其他标识(能耗标识)。*注意事项,标 识,识别产品介绍产品可追溯性作为

33、促进品牌形象和传递产品信息、传递产品个性化的工具。(差异、选择),一、综 述,(一)产品标识的概念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即产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吊牌、附签或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使用、说明等的描述。产品标识提供的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成为用户、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依据。,化妆品标识的概念,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规定第3条)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

34、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化妆品的分类,按产品功能分 清洁类化妆品(清洁霜、卸妆水、磨砂膏、去死皮膏、浴剂、洗发液等)护理类化妆品(按摩膏、润肤霜、营养蜜、防晒霜、化妆水、防裂膏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粉底、蜜粉、胭脂、眼影粉、睫毛膏、眼线液、唇膏、眉笔、指甲油等)疗效类化妆品(祛斑霜、粉刺露、抑汗霜、除臭粉、染发剂等),按使用部位分类 护肤类化妆品 毛发用化妆品 口唇用化妆品 指甲用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安全与潜在危害预防,1.化妆品的使用安全(1)实现安全使用的先决条件是所用化妆品必须是合格产品;(2)

35、了解性能、正确使用、趋利避害;(3)环境对化妆品的影响很大,高温、低温、高湿等都会使化妆品变性变质。保存的最适宜温度为5-10;(4)微生物,特别是霉菌(真菌)和细菌,极易污染化妆品。,2.潜在危害预防(1)微生物的潜在危害预防:设备、原料、制造环境、包装等。(2)化学的潜在危害预防:基质原料、防腐剂、香精香料、保湿剂、重金属等。(3)化妆品的其他潜在危害预防: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二)产品标识的构成,图案实现营销功能,体现组织的企业文化文字清楚的标明产品,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三)产品标识包括的内容标

36、签(包括商标)包装(包装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营销性说明,(四)产品标识的形式A.将文字、图形、符号印刷在产品的包装袋/瓶/箱及其他容器或包装物上;B.单独印制纸签/塑料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或附吊在产品包装容器或挂于产品上。是传递产品内在质量及生产、经营等方面基本信息的有效手段。,(五)产品标识的作用产品标识是产品的组成部分产品标识是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产品标识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明示担保产品标识是市场营销的工具严格按规定标注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义务,*产品标识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包括:(1)产品的内在质量(2)产品的包装(3)产品的标识(4)产品的售后服

37、务。*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将引起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其功能 a.区别于其他产品;b.质量承诺;c.产品的出处;d.产品的特征;e.安全使用警示。,*产品标识是市场营销的工具 1、包装是一种销售力。2、包装是一种识别力。3、包装是一种品牌力。4、包装是一种文化力。5、包装是一种亲和力。,(六)对产品标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7条:生产的产品依法标注产品标识;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c.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

38、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d.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f.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3)特殊产品包装;P28 对特殊包装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9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30条:生产者不

39、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1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32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2)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3)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符合法律要求的义务(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享有权利,(1)安全权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对产品标识要求(2)知情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厂家、用途、主要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

40、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8)维护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权(9)监督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4条规定,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 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产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41、成分的名称含量、计量单位、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或保存方法等。24条: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映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9项:(1)产品名称;(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3)净含量;(4)成分表;(5)保质期;(6)生产许可证、卫生

42、许可证和产品标准号;(7)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8)特殊用途化妆品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9)安全警告语。,(8)必要时还应标注使用指南和使用指南的图示;(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映的化妆品尚须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3.9商标、说明书、盒头贴及合格证印刷商标应图案端正,套色分明,字迹清晰、牢固。商标要贴牢固、不得歪斜、漏贴、倒贴、错贴、贴实后不翘角、不翘边。盒头

43、(贴)印刷字迹、图案清楚。说明书印刷图面整洁,字迹清楚。合格证印刷字迹、图案清楚,并有厂名、检验员代码等标记。,3.10外盒包装产品的花盒(含产品包装)应注明产品的商标、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容量或质量、许可证号、必要时须有使用说明。3.11产品标准中相应要求,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0号令2008年9月1日施行。标注不当会引起产品质量纠纷,二、存在问题,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文字、内容、图形符号)故意误导涉及到大量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例甚至还有刑事责任。标识对生产者来讲是法定义务,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

44、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2条),(一)标识标注的一般要求,1.化妆品标识应真实、准确、科学、合法。(5条)合法性: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性:用文字、图形、符号应使用消费者易于理解、清晰、规范、直观易懂;,真实性:内容必须真实,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描述,不允许有意或无意

45、的与产品不符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误解)夸大产品的实际作用。如: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a.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b.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c.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d.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e.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f.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46、g.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2.标识使用文字、数字、字母的要求 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注册商标除外)。(21条)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22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22条),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

47、(cm)乘以宽度(cm)。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规定了非长方体形、圆柱形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例如梯形体包装盒,最大表面面积应是六个侧面总面积的40。),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塑料袋的正面长方形扁盒的正面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侧面正方体形包装物或正方体形包装容器的任

48、意侧面圆柱形盒的包装物或圆柱形包装容器的圆柱体面扁圆形包装物或扁圆形容器的圆周面瓶形或圆罐形包装容器的瓶盖或顶盖,也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之一。,注意对应关系:GB/T19682-2005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3.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识读;(20条)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模糊或者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别。应清楚持久地印刷在形成反差的基底上。(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使消费者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耐久性和可用性(寿命期内清晰可见),4.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是法定计量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表5.本规定与相关法、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

49、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原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后法优于先法,(二)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1.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18条)销售包装-(GB/T4122.1)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销售者手中的包装。具有保护、美化、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作用。包装是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多数商品进行包装后才完成生产过程。,包装(GB/T4122)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体名称。分三个层面:a.最接近产品的容器;b.保护第一

50、层次包装的材料;c.运输包装在产品储存、辨认和运输时所必须的包装。*此外标签也是包装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表明该产品的印制好的信息所构成,出现在包装物上面或和包装物合为一体。,2.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17条)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模糊或者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别。3.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19条),4.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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