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知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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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准知识,1.与产品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1.1 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共74条。,第一章 总则,质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一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二是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法的适用范围有适用的区域、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调整的产品范围三个方面。

2、本法适用的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本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一切生产者,如从事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一切销售者,如从事产品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从事产品的运输、仓储和产品质量的管理等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本法所指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二是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因此,本法不适用于建设工程,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

3、设备,属于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对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作了哪些规定?,本法的第三条主要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产品的质量检验、把关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管理应当负责;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明确岗位质量责任以及制定严格的质量考核办法等。,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分别在本法的第四章“损害赔偿”和第五章“罚则”中作出规定。,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

4、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性质属于民事责任中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对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作了哪些原则性的规定?,本法在第五条中规定:(一)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认证标志主要是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志。(二)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指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假的产地。(三)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名称,或者伪造并使用一个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四)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指生产者或销售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5、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掺假,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用其它产品冒充此种产品的违法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低档次、低质量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质量的产品,以用过的产品、废品冒充新的产品等违法行为。,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有哪些?,(一)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的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地方)标准相抵触

6、;,(三)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四)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是否真实。,为什么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只规定“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未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这是对产品质量评价的一个基本标准,也是对产品的基本要求。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合格产品都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除上述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执行强制性标准生产的产品外,其他如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也可以销售,但是必须标明是不合格产品,并对其质量状况作出真实的说明。,对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7、产品质量作出哪些禁止性规定?,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这种产品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食品、药品、汽车及交通运输工具、家用电器、医疗器械、化妆品、电梯、消防设施、游艺设施,等等。,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产品也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产品。,我国推行哪两种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技术要求,以及我国与国外认证机构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认证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标准等。,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8、规定(自愿原则),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 19000-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什么叫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性检查的一种制度。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有哪些?,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三个重点:(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电工设备等;(二)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

9、工业产品。如建筑用水泥、钢材、种子、化肥等等;(三)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或者是消费者反响强烈、引起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问题。,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什么地方抽取?,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保证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生产企业未经检验的产品和标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抽取。,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如何处理?,(一)限期改正。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及时就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并认真予以落实。企业完成整改

10、后,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查。复检合格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知企业。,(二)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对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或者产品不合格企业申请复检而又不合格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三)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对于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有关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四)吊销营业执照。整顿期满者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则吊销营业执照。,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什么是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

11、定质量行为的要求。产品质量义务是法定义务当中的一种,是质量义务主体行为的范围限度,反映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产品质量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等的规定。消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具体要求有哪些内容?,主要有三方面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二)

1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什么叫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条规定,就是属于明示担保的内容)。如,当生产者在产品的说明书中标明了产品的功能、性能、质量等级等质量状况时,这就成为生产者的一项明示担保。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什么叫默示担保?,默示担保主要是商销性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

13、、第二条规定,就属于商销性默示担保)。如,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是生产者即使不以任何形式明示保证,也是必须做到的。,什么是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上或者产品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特性等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采用标准的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安全使用期;各种警示标志、中文警示,等等。产品标识既可以用文字、数字、符号、标号表示,也可用图案、标志、标记表示。,产品标识是由产品的生产者提供,属于明示担保的范围。同时,消费者通过产品标识,了解掌握产品应

14、当具有的质量状况,以及通过警示标志,可在使用中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正因为产品标识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产品标识标注不当或不完备、或者不依法标注产品标识,都应当被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由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将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首先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然后,视产品不同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规定: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

15、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生产者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禁止性规范的义务又有哪些?,(一)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二)不得伪造产地;(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四)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五)产品不得掺杂、掺假;(六)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七)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包装所承担的相应义务由两部分组成,

16、一是生产者与其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产品包装要求的义务;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生产者对产品包装应承担的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这是法律对某些特殊产品规定的包装要求。,销售者为保证产品质量应当负有哪些义务?,(一)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和其他标识,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

17、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七项法律禁止性规范的义务,即:(一)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二)不得伪造产地;(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四)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五)对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六)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七)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禁止性规范的义务中,销售者与生产者基本上是相同的(都规定了七个“不得”)。在销售者完成进货检查验收之后,其产品所有权由生产者、供货者转移至销售者。此后,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章 损害赔偿,什么叫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

18、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往往与财产的损害有关,行为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民事责任有哪些构成条件?,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当事人必须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通常有两大类,一是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的行为);二是侵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19、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某些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三)存在损害事实,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民事责任不同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的适用往往同行政责任进而同刑事责任的适用交叉进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更是常常伴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致人伤害死亡的,则可能要同时承担这三种法律责任。,什么是产品合同责任?,产品合同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在产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具有担保其销售产品无质量问题的瑕疵担保责任(义务)。若出卖人没有履行瑕疵担保义务,其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明确规定的质量

20、要求(即明示担保),以及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即默示担保)时,出卖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合同责任。,对销售者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在产品质量法中,在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者(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条件下,应当承担产品合同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合同责任有哪几种形式?,(一)修理、更换、退货。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有义务采取修理、更换或退货。,(二)赔偿损失。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

21、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销售者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又不按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三)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因为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所以,生产者或供货者对销售者同样具有瑕疵担保责任。,什么是产品“瑕疵”?,“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某一使用性能;或不符合标明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什么叫“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如销售者)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如消费者)作出保

22、证和承诺。按照这种保证和承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则担保人(销售者)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属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之一。只要产品存在瑕疵,无论该产品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什么是产品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具有三个特征:(一)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二)所以,其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人;(三)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构成产品侵权责任有哪些条件?,(一)产品存在缺陷;(二)存在人身伤

23、害、财产损失的事实;(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者的过错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一,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并由此而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当受害人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

24、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产品不符合该标准。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显而易见、隐蔽(潜在)或者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不应当存在的并具有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情形。产品缺陷主要有三种:一是设计缺陷;二是制造缺陷;三是告知缺陷(即产品特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事先明确告知)。,当遇到“瑕疵”、“缺陷”问题时,在处理上有什么不同?,当产品有“瑕疵”时,购买人应当举证:买卖双方合同真实(发票真实);产品存在有瑕疵;产品缺少说明或样品所表明的质量。对于有“缺陷”的产品,购买者只要证明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及产品的缺陷与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必实际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则要举证推翻对其产品

25、的上述推定,才可以免除产品责任。,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对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第五章 罚则,什么叫“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进行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既包括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也包括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所获得的金钱或财物等。,在本法第三章第二节中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为销售者应当认真落实自己的责任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以规范的进货验货制度来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然而销售者可能经销成千上万种商品,受到条件、能力的限制,很难完全掌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情况。当发生违反规定销售了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情况时,若能提供足够证

26、据达到足以使人相信确实不知道所售产品为禁售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在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款时,如何计算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规定了两种情况的计算方法:一是违法产品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这里的标价是指违法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价格表、价格签等标价方式表明的违法产品的销售价格),即以标价乘以违法产品的总数量作为违法产品的总货值。,二是违法产品没有标价的,则按与该违法产品同种类、同型号的合法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这里的市场价格指在一定时期,同类、同型产品的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方法同前。,对销售中的违法行为,有些什么罚则?,(一

27、)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

28、,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六)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

29、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七)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2 其他与销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1.2.1 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1.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2.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1.2.4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

30、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制定标准的范围,(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

31、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法律责任,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

32、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三)企业的产品末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

33、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

34、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立法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

35、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经营要求(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

36、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

37、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

38、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

39、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

40、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

41、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42、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43、(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

44、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

45、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第六十三

4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三)剧毒化

47、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

48、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立法宗旨,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立法范围,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49、,(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50、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新建或改扩建装置后必须提出换证申请,换证与初次申请的取证程序和要求相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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