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464371 上传时间:2023-07-10 格式:PPT 页数:71 大小:8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1页
《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1页
《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1页
《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1页
《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7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 五 章,信用证实务,信用证实务,信用证实务,信用证实务,第 五 章,第五章 信用证实务,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第二节 信用证的通知第三节 信用证的审核第四节 单据的审核第五节 单证不符的处理第六节 索汇与考核,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业务流程,受益人(出口商)(债权人),申请人(进口商)(债务人),通知行(议付行),开证行,贸易合同,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1、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2、开证申请书的填制与审核2-1、进口商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2-2、开证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3、保证金及费用的提交4、信用证的开立与递送,贸易合同订立时的注意事项,明确信用证支付方式明确信用证的种类:多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明

2、确规定信用证送达卖方的期限选择开证银行规定信用证的支付时间:即期还是远期付款?远期付款的种类?规定信用证的金额:多为发票价值的100%订明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UCP600中关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UCP600中关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b

3、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案例,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检验条款规定:“买方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索赔。”进口商想开证行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又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当第一批货到港后,进口商发现货物严重与合同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了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时,遭到了进口商的拒付。进口商有

4、无理由拒付?为什么?,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进口商没有理由拒付。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正义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进口商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掌握卖方的资信;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开证;如为FOB或CFR价格成交时,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应明确收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及抬头等;注意有关日期

5、:如出运日、交单日及信用证的到期日等。,开证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开证行的风险偿付后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货物在运输中遭到破坏和灭失,应注意保险;申请人未获许可证而拒付。开证行对申请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书及填写要求,开证行对申请人的审核要点,经营及收益状况;过去经营此类交易的历史;资金实力、作风、信誉;在同业中的地位及发展方向;可能提供或银行可能获得的传统的保障。,开证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完整、准确,不能自相矛盾;全面、一致,不能违背贸易合同的基本条件;合法、合规;简单、明了。,信用证的开立与递送,信开:以信函方式开立,航空挂号邮寄至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电开简电开证:电文传递简明条款(该简单电文不加密押,

6、只起“预先通知”之用,无法律效力),信函方式传递证实书(该证实书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全电开证:电文(需加密押且无“详情后告”之类文句)即是有效的信用证,如随后寄来证实书,该证实书亦为无效。UCP600就信用证传递/通知的有关规定,UCP600就信用证传递/通知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a.经证实的信用证或修改的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任何随后的邮寄证实书将被不予置理。若该电讯文件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随后寄出的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

7、能与与电讯文件相矛盾。b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的开证行,才可以发出开立信用证或修改预先通知书。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承诺将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案例,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文本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称:“以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案例分析,根据UCP600第11条a分

8、条的规定,开证行以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需再以邮件确认,若邮寄证实书终究被发出,则该邮寄证实书也是无效的,通知行也没有义务将邮寄证实书与通知电讯方式传递收到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修改进行核对。本案例中,开证行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因此电开文本是有效的,邮寄文本应被不予理会。所以,开证行无拒付的权利。,第二节 信用证的通知,1、通知行核对信用证印签和密押2、通知行对来证进行登记与归档(保管)3、信用证的通知及注意事项 4、信用证的转让与转通知4.1 信用证的转让 4.2 信用证的转通知 4.3 转通知与转让的区别,信用

9、证通知式样,信用证通知的注意事项,如通知行收到的信用证不完整、不明确.;如因银行自身出现工作疏忽,则应承担责任.;关于修改信用证的通知问题.信用证的正副本内容必须一致。UCP600中关于信用证及修改的通知,UCP600中关于通知行的责任,第九条信用证及修改的通知 a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

10、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d.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e.如果一家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决定不予通知,它必须不延误通知向其发送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f.如果一家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不能确定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向其发出该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未能核实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信用证的转让,在可转让和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

11、证中,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各个部分转让给几个不同的第二受益人,但总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凡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的,称为可分割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全部转让的程序 信用证金额部分转让的程序 第一受益人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第一受益人将原信用证保留,缮制复本一式两份交给原通知行;原通知行审核无误后连同转让委托书一并转给异地银行通知第二受益人办理出运。UCP600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有关规定(38条),转通知及转证通知的原则,转通知(Re-advising):境外开证行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或修改文件通知给异地受益人的业务行为。转出行的转通知原则:负责核对印签、密押是否相符;做好转通知的记录

12、与说明;电来电转,信来信转;与转入行加强联系。,转通知与转让的区别,转通知的受益人是唯一的,而可转让信用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益人;转让信用证必须有可转让的条款;转通知是银行间的事,而转让则是受益人间的问题;转通知为异地(受益人与原通知行不在一地)转告,而可转让信用证则是同城(第一受益人与通知行在同一地)转让。,第三节 信用证的审核,1、出口商的审核1.1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1.2 出口商审核的主要方面:一致性;可接受性。案例2、银行的审核 主要方面是:可靠性;有效性。案例3、信用证审核后的具体措施 属于可接受的 属于经过修改后才能接受的 属于不能接受的 4、信用证的修改与撤

13、销,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进口商故意设置障碍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或规章不一 涂改信用证诈骗 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规定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出口商的审核要点,L/C的性质或类型;核对签名;是否保兑L/C;进出口商名称是否相符;L/C的有效期与装运日是否合理;L/C的金额是否开足;出口货物条款与合同是否相同或一致;汇票、发票(通常指商业发票)条款;,不准转运却无直达船、不准分批却难以一次装运,应请求修改;关于保险条款;是否要求特殊单据,能否制备;装运港/地与目的港/地

14、;L/C的到期地点应在境内;货币币种问题。,案例(关于出口商审证问题),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我方的失误在哪里?,案例分析(关于出口商审证问题),银

15、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银行的审证要点,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资产(资本)的大小(资本资产比例的高低);分支机构的多少;历史的长短;往来关系的好坏。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开证行要有保证付款的明确表示,保兑行的责任条款应明确 偿付路线的审查:不能迂回,不

16、能环节过多或前后矛盾 费用问题的审查:一般应有买方负担,案例,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案例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

17、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案例(关于银行审证问题),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校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

18、愿承兑为由拒付。问: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我方的失误在哪里?,案例分析(关于银行审证问题),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修改的原因出口商(受益人)要求修改的原因

19、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的原因银行方面要求修改的原因:主要是技术处理的问题开证行修改L/C时应遵循的原则信用证的撤销信用证过期未用而自动失效;信用证未到期而于中途注销。UCP600中关于信用证修改与撤销的有关规定,UCP500中关于信用证修改与撤销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修改a.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b.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

20、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UCP500中关于信用证修改与撤销的有关规定,c.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当通知向其发出修改书的银行任何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f.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

21、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开始生效的条款将被不予置理。,受益人要求修改的原因,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信用证中某项条款受益人无法做到;货源或船期出了问题。,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的原因,进口国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变化;销售情况的变化。,开证行修改L/C时应遵循的原则,对提出的修改,要注意是否与其他条款相抵触;非经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对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不得修改;同一修改书上涉及的多项修改,必须全部接受,不能同意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开证行的修改通知必须通过原通知行;开证行修改之日起即受该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对修改加保兑,亦可不加保兑,但应通知开证行与受益人;受益人应发出通知表明其是否接

22、受修改,也可通过其提交的单据来判断是否接受了通知。,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

23、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

24、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案例分析,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案例,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

25、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不能结汇(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

26、,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第四节 单据的审核,1、审单的目的、原则与依据目的:银行审单的最终目的是保证自身和出口商安全收汇,通过审单达到单证相符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原则:单证相符(含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依据: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标准:UCP600第14条2、提交及审核单据业务中的有关规定3、审单议付程序 4、单据审核要点,提交及审核单据业务中的有关规定,2.1 提交单据期限的规定(UCP600第6、29、33条)要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交单;要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交单期在一定条件下可顺延;要在银行营业时间内交单。2.2 有

27、关增减幅度的规定(UCP600第30条)2.3 关于装运日的规定(UCP600第3条)2.4 分期、批装运和分期、批支款(UCP600第32条),案例(关于提单日期的问题),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结算。其中L/C规定:“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2001”。出口商于9月12日安排装运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出口商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要求期付款时,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提单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试分析开证行拒付有无道理?,案例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

28、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得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审单议付程序,接单审单计算费用填制议付通知书复核与寄单 预先通知费通知转递费保兑费议付费及付款费承兑、转让及修改费注销费其它费用,单据审核要点,4.1 汇票的审核要点,4.2 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4.3 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4.4 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4.5 其他单据的审核要点,汇票的审核要点,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付款期限要符合L/C或合同(非L/C付款条件下)规定;金额是否超出L/C金额,如有L/C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

29、合L/C或合同(非L/C付款条件下)的规定;,币制名称应与L/C和发票上的相一致;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L/C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抬头人必须符合L/C规定;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商品的描述、商品的数量、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完全符合L/C的要求;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L/C的要求;L/C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L/C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30、;投保加成必须符合L/C的规定;保险险别必须符合L/C的规定并且无遗漏;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L/C的要求相一致,除非L/C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L/C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L/C上的币制相一致;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L/C及其他单据相一致;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除非L/C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除L/C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运输单

31、据的审核要点,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L/C的规定;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L/C的规定;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L/C的规定;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L/C的规定;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正副本份数应符合L/C的要求;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第五节 单证不符的处理,1、单证不符的主要表现2、议付行对单证不符的处理3、开证行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要在L/C的有效期内作出拒付的决定,且要在自收到单据的第二天计

32、算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进行。拒付通知要以电讯方式,如不能用电讯,应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议付行等单据提供者。拒付通知要注意凭以拒付的不符点的具体内容,并说明是退回单据还是暂为代管听候处理。4、受益人对国外开证行拒付和倒闭的处理,单证不符的主要表现,汇票大、小写金额及/或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发票的抬头人打错及/或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有关单据币种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多装或短装;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及/或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

33、行背书;漏签字及/或盖章;逾期装运及/或交单。,议付行对单证不符的处理,将单证退回受益人修改致电或致函开证行要求授权议付担保议付改作托收寄单照常议付不予受理,将单据退回收益人,对国外开证行拒付和倒闭的处理,4.1 开证行拒付时受益人的一般处理方法认真审核不符点;研究是否可以换单;密切关注货物下落;积极与开证申请人洽谈;降价或另寻买主;退单退货。,4.2 开证行倒闭时受益人的处理方法货物尚未装运;货物已装船,但单据尚未寄出;单据已寄给开证行:要看具体信用证的类型。,认真审核不符点,基本原因:一则银行信誉良莠不齐;二则银行素质参数不齐。审核内容:以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银行惯例为依据,看开证行所提的不

34、符点是否成立。看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前提是否已满足。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不符点,即在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单据的提出者提出不符点;无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做不到,须以其它快捷方式将不符点通知提示者;不符点必须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出不符点不成立,即使单据还存在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也无权再次提出;通知不符点同时,必须说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径退交单者。看所提不符点是否模糊不符点。,实现换单目的主要措施,在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信用证的有效地点须在国内;发货时尽量提前,不要在即将到效期时才发货,以保证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后,受益人有时间改单;

35、一装船,立即交单,以保证拒付后,能在议付期内重新制单;重新补制单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确保没有新的不符点。,降价或另寻买主的处理步骤,一是从合作角度考虑,尽量争取申请人的让步,并在日后的贸易往来中给以其他优惠,而避免当笔业务的经济损失;二是在交涉不力的情况下,可答应客户降价的请求;三是可权衡利弊,根据市场情况,积极联系新的买主,如市场情况较好的话,也可以作为与客户交涉的策略,就一般情况而言,客户关心的是自身的利润,如果商品市场价格趋升,谅申请人不至于冒利润和客户同时损失的风险而坚持拒付。,第六节 索汇与考核,1、索汇2、收汇考核(参见国际贸易实务部分)催收考核,索汇应注意的事项,正确理解L/C

36、偿付条款单到付款:L/C规定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审单无误后才付款。主动贷记:开证行在议付行开有帐户,L/C规定议付后可立即借记其帐。授权借记:实际上也属于开证行见单付款的偿付条款,只是开证行收到正确单据后其付款形式为授权议付行借记其帐。向偿付行索汇:L/C规定有偿付行的,应向偿付行索汇。熟悉(有关)帐户的开立(分布)情况 正确制定索汇指示尽量采用快速的通讯工具,案例,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6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面料的上衣按3:7搭配,亦即绿色的180件,红色的420件。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改为红色的30%,绿色的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遭

37、到银行拒付。问(1)银行为什么拒付?(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案例,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

38、ot prior to 31st May,200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2007”。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6 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不同意接受单据”。对方银行的意见是否合理?,案例,我采用海运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

39、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案例,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

40、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案例,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