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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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债权总论,王利明主编,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的履行可以分为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受领迟延和加害履行。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

2、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二)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1.履行不能。2.拒绝履行。(三)完全正确的履行,(一)不适当履行,1、迟延履行1)概念:2)构成要件: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案例2-12002年7月,翁某和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凤凰路40号17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翁某与陈某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成了四层楼房一幢。20

3、03年7月26日,翁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凤凰路40号土地使用权及已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中的份额以175000元转让给翁某,翁某应于2003年8月15日前付给陈某165000元。陈某应协助翁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于该土地使用权手续办妥之日,由翁某将余款10000元付清。,2003年8月15日,翁某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陈某亦无向翁某催付上述款项。2004年2月,翁某通知陈某要求其领取房地产转让款,未果。之后,陈某两次向翁某发函要求解除双方于2003年7月26日签订的合同,被拒。2004年3月,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审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4、原告翁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迟延履行债务,被告并未就此向其催告并给予对方合理的履行期限,而是直接通知原告要求解除转让合同,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参见合同法第94条),3)关于履行期限,大致可区分为四种情况:a.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但是履行期限并不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根据一方的延迟而使另一方解除或终止合同。b.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如能证明继续履行对其已无任何意义

5、,或者因迟延履行而使债权人不能达到缔约目的,则债务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c.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了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d.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合同,则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以合理的宽限期,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则表明债务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债权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2、加害履行1)概念:又称加害给付,指债务人的履行有到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

6、形。2)构成要件: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须债务人有过错。,3)加害给付的特征:第一,债务人的给付即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第二,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损害。第三,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案例2-2:赵某为某大学一老教师,某日到学校某餐厅就餐。快到晚10点时,餐厅发现客人不多,遂命服务员将门口的路灯熄灭。赵某就餐完毕,在出门时,因为天黑看不清楚路而摔倒在门口,导致骨折住院,共支付费用1200元。问:赵某可以以什么理由

7、要求学校餐厅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加害给付行为,其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赵某既可以以违约责任也可以以侵权责任请求餐厅承担赔偿责任。,3、受领迟延1)概念:是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2)构成要件:须有履行上需要债权人受领之债务;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须债务人未予以受领。,3)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的不履行责任的免除;债务人自行消灭债务的权利的发生:提存;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丧失;约定利息的停止;收益收取义务的免除;增加费用的赔偿;向债权人的危险移转;债务人注意义务的减轻;债务人解除合同。,4、其他不适当履行如数量、质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不符合约定等等

8、。,案例2-32001年9月18日,当涂县的某镇居民祝华与李兵共同与徐民订立建筑承包合同书,由徐民承建商住楼一幢,工程总造价为137000元。双方约定在开工至一屋主体工程,屋面封顶后预付70%,工程完工验收后付25%工程款,1年后付清剩余5%工程款;徐民应在2002年元月份底前完工并按图纸要求规划施工和接受验收。同处10月 11日,双方又签订附加合同一份,约定了填土方事项。合同签订后,祝华与李兵自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10日先后共6次给付工程款60000元。,徐民在此期间亦正常施工,在工程接近完工时,祝华和李兵以室内地面下沉,外墙起泡等为由,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徐民返工维修,徐民虽进

9、行了修缮工作但认为这些问题不是质量问题,是正常现象。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使房屋未能交付使用,祝华与李兵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徐民解除合同并交付房屋,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800元。,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祝华、李兵与被告徐民之间的建筑承包合同及附加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祝华、李兵要求交付房屋合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然诉称被告施工未达到设计图纸的要求,房屋质量有问题,但未按合同规定与被告进行必要的联系交涉,责成乙方返工,争取被救措施,亦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对房屋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应当依据

10、自己在迟延交付房屋中的过错程度,适当予以赔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徐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承建的原告祝华、李兵的商住楼交付原告,并赔偿两原告的经济损失1440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分析本案未构成根本违约,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只能适用被救措施。链接:根本违约,是与一般违约相对的,从法理角度根本违约就是完全不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一般违约则是指不适当履行,可以继续履行或者有其他的救济方式。,(二)债的不履行,1、给付不能 又称为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分为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导

11、致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嗣后履行不能,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可产生违约责任。,自始不能履行 嗣后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 一时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 部分不能履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 法律上的不能履行,案例2-42006年8月5日,原告深圳公司与被告南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1.25吨WW级松香,每吨单价为8100元,总价款820125元;原告于2006年8月10日前支付货款,被告于2006年8月28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820125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交货义务,并拒绝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

12、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被告返还货款并赔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深圳公司与被告南宁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其行为构成了违约,致使原告通过商业贸易取得松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作出上述判决。,2、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违法的对于债权人表示不为债务履行之意思。构成要件:客观的须有债务之存在;须有不为履行之意思之表示;须因债务人之故意或过失;给付须为可能;违法。,第

13、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一、债履行的基本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二)诚实信用原则指合同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应抱有善良愿望和真诚的努力,它是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最根本要求;同时,它也要求债权人应尽积极的协助等义务,帮助债务人如约履行义务。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主要表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那些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但合同当事人依然应当予以遵守的法定义务。,(三)情事变更原则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

14、同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案例2-5 购销房屋因情事变更而引起价款纠纷案1992年6月15日,外贸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所建的某处1至6层的楼房,建筑面积约2 100平方米,售给外贸公司,售价每平方米1 900元,总售价399万元。外贸公司于合同订立后7日起预付房款的40%,即160万元;1992年9月下旬付30%,即120万元;余款119万元,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结清。房屋交付使用期为1992年末;双方按国家规定的质量规范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但在施工期间,由于市

15、场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分别于1992年8月、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1992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价差调整的通用通知等两个文件。文件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结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费用的50%-70%计取上涨价差。于是房地产公司报经市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将原定房价每平方米1 900元,调整至每平方米2 480元,其中计划利润每平方米140.11元。据此房地产公司通知外贸公司于1992年12月15日前结清余款,并追加房屋调价款99万元。外贸公司不同意上调房价,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情事变更而引起纠纷的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购房协议后,

16、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由于建材价格上涨,从而使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大幅度增加,这种情事是房地产公司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按原合同执行,对房地产公司平说,显失公平。所以,应按照情事变更原则,上调房屋价格,使不正常的市场风险由双方分担,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二、债履行规则,(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通说认为,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如货物、劳务等。,(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或者

17、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四)债务的履行地点适当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五)债的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案例2-6周某在某市市区有房屋一栋。1990年,因居住面积较小,居住拥挤,经市房管机关批准,在其原有的地基上拆除旧平房新建一栋二层小楼。该工程以2.5万元的费用由该市某区的房修公司承包,合同规定,3个月后,房修公司完成该工程并负责室内装修。3个月后,房修公司完工,周某请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帮助验收,认为质量合格,遂支付全部施工费及材料费。周某搬进新完工的房屋不久,天降大雨,房顶漏雨,致使顶纸脱落,周某在墙上挂的一幅齐白石墨迹也被雨水浸坏。据文物

18、商店估价,该画价值1万元左右。,此外,房内还有一些物品受损。周某找房修公司要求赔偿,房修公司以工程完工后已经周某验收合格为由拒绝,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房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返修,并赔偿各种物品损失共计1.5万元。经法院查实,房房屋漏雨系房修公司使用的屋顶防漏材料质量不合格所致。经房修公司的请求,法院追加防漏材料的生产厂商某市建筑材料厂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房修公司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了什么原则?2、房修公司应否对周某的1.5万元损失全额赔偿?3、市建筑材料厂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

19、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抗辩权 请求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案例2-7甲乙双方签

20、订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100公斤水果,4元/公斤。约定于下月初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上门,乙方在收到货物时付款。但是到了下月中旬之时,乙方仍未见到甲方交货,就去函催货。甲方称,需见到货款后才能发货。此时,乙方拒绝支付货款。乙方拒绝付款有法律依据吗?,分析乙方拒绝付款有法律依据,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合同之前,乙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P387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21、,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69条)。,(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2后履行人的财产或信誉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68条)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

22、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合同法第69条),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合同法第68条第2款)。,(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案例2-8:原告某热电厂与被告某煤业公司于2000年3月29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4、5、6月期间每月分两次向原告供应大同优质煤,共计35000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内。4月10日,被告将载有该批货物的

23、运煤船抵达交货地某港口,欲交货时了解到:原告的资产情况严重恶化,涉及多起诉讼且均已败诉,在败诉后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已不具备履约能力。同时,原告并不具有经销煤炭的经营资格,而其所购煤量远远超过其生产用煤。于是,被告立即停止向原告供货。,法院在审理中的调查证实了被告了解的情况。在原告某热电厂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中止履行交货义务,且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认为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理由成立。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要求被告履行交货义务之诉请不应予以支持。,四、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4、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情况而定。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

25、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案例分析,甲向乙、丙借款。为还欠款,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经过协商,乙丙均表示同意。乙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了解到该住房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乙没有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也没有偿还丙的债务。问题:(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参考答案,(1)没有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依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

26、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义务,但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即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中,甲以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抵偿对乙、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乙作为债权人,因为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没有现实地受领代偿物,因此代物清偿没有实现,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2)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依合同法第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符合时生效。本案中,甲欠丙的债务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义务,甲将该债务转由乙承担,须经丙的同意。但该债务承担是以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为基础的,而该债务承担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即以乙现实地取得甲的房产为前提的,现在乙没有能够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即该债务承担协议未成就,该债务承担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乙不承担甲欠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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