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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出口信用保险,第一节 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1、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等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支持措施,是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并列为三大支持出口的政策工具。,案情介绍2007年11月国内出口商E向美国买家F出运三票货物(儿童服装)合计发票金额USD12,467.66,付款条件为OA60天。付款期届满后,出口商E经邮件、电话等方式催讨货款,但买家F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2008年2月,出口商E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2、出口商E要求并授权,中国信保要求律师在美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而债务人律师在应诉状中却提出了高达40万美元的反索赔,依据为该儿童服装未经防火测试,买家退货对其造成重大损失及商誉损害,并保留追究出口商E承担产品责任的权利。,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2008年3月25日公布了修改1953年服装纺织品阻燃标准的最终规范,且于2008年9月22日生效。虽然阻燃标准的修订内容应豁免修订生效时“处于库存或贸易中”的产品,除非CPSC因为该产品可燃性非常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险而限制或撤销该项豁免。但本案产品未经防火测试,无关测试标准,新法的出台显然强调了防火测试的重要性,也是公众关心而敏感的话题
3、,从而使得本案的诉讼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8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4档,分别是14%、13%、11%、9%。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资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1年12月,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2005年止,该公司累计扶持的出口金额近400亿美元,累计理赔4亿美元。但我国出口商品投保率不到6%,远低于国外12%15%的投保水平。出口信用保险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与经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为什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水平较低?,1、保费率过高
4、:为0.8%1%,出口到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费率高达2%。如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发达国家在1%以下。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80%90%,外贸公司自己承担10%20%。保险机构还规定了许多苛刻的免责条款。,2、保险品种少,承保方式单一:如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采用“统保”方式。就是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都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对保险机构:好处是风险分散,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统保对外贸公司:不被认同。认为只有自身难以辨清风险的业务才需办理保险,寻求保险机构的支持。一些
5、长期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70%)出口收汇相当安全,不用投保。,专家建议:实行弹性收费 1、对连续多年无风险、信誉较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费率;2、对自控能力较强、赔付率较低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降费或退返费用。3、政府可考虑在业务起步阶段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如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出口信用业务保户给予保费30%的补贴,有效降低了出口企业的投保成本,促进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及特点(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有固定的保单和格式。,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
6、t payment)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如提单)。,(D/P Sight)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单据),买方如审核无误,则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时领取商业单据,即所谓“付款赎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商业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或不承兑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实
7、务中,在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情况下,为防止货物已到但远期汇票未到付款期致使进口商无法提货的状况出现,进出口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卖方授权银行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放单,即进口商在承兑远期汇票时向银行提供信托收据就可以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等到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当然,这种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做法使得出口商要冒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的风险。,凭信托收据借单(Trust Receipt,T/R)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 收行。,案例:出口商A向进
8、口商B请求采用D/P即期结算方式出口一批货物,但进口商B不同意,反而建议采用D/PT/R方式结算,由于此时国际市场上这种商品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出口商A无奈只有答应进口商B的要求。待商品出口后进口商B很快杳无音信。试问在本案中的损失由谁承担?,分析:应该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如果出口商没有授权代收行通过T/R方式借出单据给进口商的话,代收行如擅自将单据借与进口商,则代收行要为其行为负责。但在本案中出口商采用了D/PT/R方式结算,这意味着代收行可以通过T/R方式借单给进口商,这种借单行为是由出口商授权的,此时如果进口商不付款的话,出口商要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委托人(出口商),代收行(
9、进口地银行),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付款人(进口商),委托,结汇,付款,提示,付款,委托,出口跟单托收定义及流程,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开具的汇票随附提单、商业发票等货运单据交给所在银行,委托该行通过他在进口商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或进口商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定义,流程在付款交单(D/P)的条件下,进口商填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提交有关的报关单并付款后,即可拿到正本单据,凭以提货。在承兑交单(D/A)的条件下,进口商须办理承兑手续后领取正本单证,凭以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若客户拒绝付款或承兑,由银行代为保管单据。,案例:D/P 远期托收的风险 国内 A 公司与印度 B 公司签订 50 多万美元
10、的出口合同并投保信用险,保险公司批准该印度买家信用限额为 D/P 90 天 USD400000。A 公司只收到 2 万多美元,其余货款逾期未付。A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海外调查发现,A 公司在印度的代收行 CANARA BANK 存在违规业务操作,D/P 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本案启示:向银行咨询,选择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信誉欠佳造成风险。D/P 远期托收业务有风险。如目前有些国家如北欧、拉美国家一直将 D/P 远期作 D/A 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UPC522也不提倡远期D/P。,托收统一规则(UPC522)跟单信
11、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条款,D/P即期还是远期收款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市场因素的变化,或者进口人自身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进口人不愿付款赎单,而往往此时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或已达到目的港,这时外贸企业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货物处理上要么办理退运要么贱卖或转让等,当然也可循法律途径追究进口人的违约责任。,2、由于快递公司或部分国家的银行操作上的不规范或工作上的疏忽给外贸企业收款带来风险,如邮件错发或冒领,银行未将承兑结果及时通知出口人,甚至随便向进口人放单等,这些在南美、中东、南欧等一些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3、D/P同样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D/P属于商业
12、信用范畴,收款时间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人拖延赎单时间,尤其是远期D/P,出口人将承担汇率上的风险。,为了防范D/P结算风险,尽可能降低损失,外贸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外贸企业可预收部分定金,尤其是对初次使用D/P的客户,在进口人不要货时,争取货物的处理主动权。,2、外贸企业可采用信用额度管理办法,对那些经常使用D/P的客户,根据进口人的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最高信用额度管理,防止造成信用过滥现象。,3、外贸企业可在进口方所在地事先找到代理人,并在托收申请书中写明代理人的权限,在万一遭到进口方拒付时可由代理人代办提货、存仓、保险、转让或运回等手续。,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13、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赊帐(O/A)欧美企业平均8090采用赊销贸易,我国企业目前平均赊销率不到20。国内一些出口企业不敢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白白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使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前者如旅行
14、信用证,受益人仅凭汇票或收据就可以获得付款;后者则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货运单据才能获得付款。外贸上提的信用证一般都是跟单信用证。,资料:T/T简介,TELEGRAPHIC TRANSFER,即是电子汇款,就是通过银行汇款。T/T付款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前T/T就是100预付,这种付款方式对卖方最有利,当然一般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碰到这种客户。,()30T/T预付,70T/T(30T/T deposit,70T/T before shipment)见副本提单后付款。现在一般用这种付款方式,,()后T/T这种方式对买方最有利,一般只对金额少且信誉特好的客户,但最好不用 T/T流程一般是接到客
15、户订单,做好发票,等客户把订金打过来就可以下生产任务单下去,确认交货期,在此过程跟客户确认唛头,尺寸等。发货后拿到提单副本后可传真或扫描给客户,要求付款。款到帐后再放单,2、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到2年之间的货物出口贸易,适用于汽车、机械工具等半资本性货物的持续出口贸易。,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适用于建筑、造船、车辆类产品、承包工程类和海外投资类(如以BT、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该类货物的出口,没有持续性的交易,保险公司设计不同的保单,采用不同的费率。没有固定的保单格式和固定的保单条款内容。,特别提示:如
16、出口成套设备或机电产品国产化比率应不低于70%,船舶及车辆类产品的国产化比率不低于50%;目前,对于工程承保项目,中国信保放宽了国产化比率的要求,而代之以国家利益的综合考虑。,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肇庆学院出正门经东岗的公路就是采用BT方式修建)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肇庆学院某公寓楼就采用这种形式)BOO:Build-Own Operate,建设拥有转让,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4、出运前风险,案例:A公司同阿联酋B公司签订价值16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出口合同
17、,A发现合同约定分批装运,而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A要求B公司修改信用证。此时阿联酋的投资环境发生巨大变化,B公司已无意继续履行合同,以各种借口拒绝修改。最终,A未能安排出运,该机器设备是依据客户要求订制,转卖难度很大,占压A公司大量流动资金,产生了高额利息损失。,5、特定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特别请求,经双方协商,对保障范围、条件等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的信用保险。承保对象是复杂的大宗项目,如对外工程项目、成套设备项目等。,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商业风险指完全由于买方自身的商业信用产生的风险,即由于进口商的责任而不能如期偿付货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买方破产 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18、长期拖欠货款等,案例:国外买方破产 04年9月,大连公司向国买方公司出口货物,合同金额32万美元,结算方式为OA60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货物刚刚抵达目的港,公司就收到了公司托管人的破产保护通知。04年12月,经过信保总部在国追偿渠道的多次斡旋,公司最终成功将价值32万美元的货物从破产托管人处取回,并联系国当地买家以28万美元的价格转卖,最终收汇损失仅万美元。05年1月4日,辽宁信保对公司最终出运损失4万美元承担了保险责任,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案件启示 1、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规避国外买方破产风险。2、通力合作,积极减损 出险后,公司及时报损,与信保公司通力合作,将收汇损
19、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有效地推进了案件处理进程。,案例:拒收拒付 2008年初,国内数家被保险人同时向中国信保报损,涉案买家为美国纽约州的A公司,涉案金额近500万美元,交易方式为D/P(付款赎单)即期,出险原因为A公司拒收货物(服装鞋帽)。中信保经调查发现,A公司主营运动品牌的服装鞋帽,客户群体主要集中于美国低端市场。A公司拒收原因是美国消费品市场低迷不振,导致其原定于圣诞节期间的销售计划无法达到预期水平,因此库存积压,无法按时付款提货。,案例:杭企拿到最大笔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拖欠)美国买家以销售旺季未到、财务困难等为由,迟迟不付款,浙江天杰实业公司面临着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在催款未果之后,申请
20、索赔,收到了一笔金额为94.3万美元的赔款。是浙江信保成立近5年来在杭州地区金额最大的赔款。据查,美国买家的主营业务原为电器类产品,对线缆行业的盲目乐观驱使该买家从浙江天杰大量采购,但由于刚涉足该行业,买家的下游线缆销售网络建立尚不完备,造成大批线缆积压在仓库中无法销售。,(二)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特别风险。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 实行进口管制,禁止该类商品进口 进口许可证被撤销 颁布延期付款令 发生战争,动乱,骚乱,暴动等 买方所在国或任何有关第三国发生非常事件,如大范围自然灾害等致使买方无法履约.注意: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只有中国信保将反倾销、特保列为政治风
21、险。,外汇管制简介,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和国际贸易政策。与我国出口企业密切相关的是对进口付汇的管制,这种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案例:内战 青岛海尔与乌克兰客户签约,共发货190多万美元,2000年下半年由于乌克兰国内危机,付款开始拖延,欠款达69万美元。,案例:外汇管制,义乌陈先生08年底向某外贸公司销售了一笔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但在付款期外贸公司并未兑现。外贸公司称由于其外商客户A手头无外汇,一直拖欠货款,所以外贸公司也无力支付。,外商A来自委内瑞拉。委内瑞
22、拉的外汇管制较严,为了支付货款所需的外汇,外商A随即向委内瑞拉外汇管理委员会提出美元购汇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当A根据已取得的购汇许可,申请以美元支付到期货款时,却被告知他所在公司需要审计,购汇请求被拒绝。这样,外商A迟迟不能向义乌的外贸公司付汇。,据了解,除了委内瑞拉,出口企业和经营户还应关注阿根廷、俄罗斯、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等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案例:近250家陶企遭反倾销,欧盟2010年6月19日正式公布对中国陶瓷进行反倾销立案,近250家佛山陶瓷企业卷入,涉案金额高达2.24亿美元,创下佛山反倾销涉案企业数和涉案金额之最。据业内专家估算,如果不应诉,中国瓷砖面临的反倾销税将达43
23、0%,按此计算,中国瓷砖产品均价将达到2839欧元,为意大利和西班牙产品价格的两倍,中国瓷砖将失去价格和竞争优势。,欧盟陶企递交反倾销申请时已要求将美国做为第三方参考国,以美国为替代国进行成本计算。该做法十分不公平,因为中国的人力和资源成本根本无法和美国相比。以美国为替代国计算,美国生产成本高,倾销幅度可能被认为高达百分之几百。正式立案后佛山陶企仅有10天时间联合进行替代国抗辩。,这次反倾销调查由西班牙及意大利的陶瓷企业提出。以意大利为例,金融危机之后,50%以上的陶瓷企业生产线都处于停开状态。据悉,现在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瓷砖均价约为13到14美元,可是佛山出口到欧盟的瓷砖均价不到5美元。,专家
24、认为,企业应全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可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个案待遇以及分别裁决,但后两者的成功率微乎其微。还有欧盟裁决是否倾销,还需要考虑裁决结果是否对本土供销商、零售商及最终消费者造成损害,这较有利于佛山陶企。,欧盟此次立案的反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4月到2010年3月出口欧盟的多个瓷砖类别。涉案产品的海关税号为6907和6908系列。,佛山市陶企积极准备应诉,据了解,包括佛山市金地带瓷业、佛山市唯格装饰建材、佛山市创玮经贸等进出口贸易公司以及东鹏、欧文莱、博德精工、新明珠等企业也正准备积极应诉。在立案公告后10天内,如果公司对欧盟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有评论意见,可以提交评论意见。一旦企业被欧
25、委会抽选为抽样企业,在抽样结果公告后15天内企业可以提交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欧盟2002年11月7日宣布,欧盟正式承认俄罗斯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中国是欧盟“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仅有的成员。欧盟新的反倾销法规定,“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如果充分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该企业就可以用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否则,就将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即用第三国参数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衡量一国是否市场经济国家时采用五条评判标准:(1)货币自由兑换程度;(2)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3)外资准入程度;(4)
26、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及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除此之外,美国商务部还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根据以上标准,中国被美国商业部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的五项判断标准:(1)企业的投入、销售、成本和价格等决策是否符合市场供求关系的自主行为,是否客观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是否有一套清楚的财务记录,经过独立的审计,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适用于所有场合;(3)企业从以前的非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物物贸易和补偿贸易支付形式方面,不能有重大扭曲;(4)企业应受制于破产法和财产法,以确保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
27、和经营上的稳定性;(5)外汇兑换应根据市场汇率。显然,美国和欧盟的判断标准是不重合的。,长期以来,意大利和西班牙一直牢牢把握着世界陶瓷强国的地位,金融危机以后,借助物美价廉的优势,中国的瓷砖产品逆势而上,因此,业内认为,此次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更多是转移矛盾、缓解产业压力的一种方法。据公开资料,这是继印度、巴基斯坦、韩国、泰国以后,中国陶瓷行业十年内遭遇的第六次反倾销调查。,案件启示: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只有中国信保将反倾销、特保列为政治风险,目的就是促使中国企业积极应对越来越频繁的贸易磨擦。,什么是特保?“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
28、入WTO议定书第16条: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教材256页)1、承保的商品,2、承保的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类型。以加工贸易方式经营
29、,进口料件采取“保税”形式由海关监管,免去了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贸易无须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海关为企业设立台帐,关税、增值税先征后退)。但加工后的产品一定要出口,由于进口时没有征收增值税,因此成品出口时没有退税。但一般贸易方式下要办理退税。,3、承保的结算方式,托收,(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出口票据保险是以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为被保险人,通过承保出口票据下付款人的商业信用风险和付款人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为融资银行贴现或押汇的出口票据提供收汇安全保障,帮助出口企业获得银行融资便利。,出口押汇-是指出票人在按出口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
30、货物后,被保险人应出票人的要求,在其提交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规定的单据后,向出票人提供的以出口票据及随附的全套商业单据为质押的资金融通。,案情简介,案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原告某出口企业、被告某银行和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4年5月1日,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被告银行的申请,签署了保险单号为3702EB20040001出口票据保险单,该保险单明确注明被保险人为被告银行。,该保险单所附“出口票据保险条款”明确规定:1)本保单适用的出口票据包括付款交单(D/P);2)本保单有效期内,付款人逾期未付款,保险人应按本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出口押汇,指出票人在按出口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被保险人应
31、出票人的要求,在其提交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规定的单据后,向出票人提供的以出口票据及随附的全套商业单据为质押的资金融通。,该保单所附“保单明细表”明确载明:被保险人为被告银行,损失赔偿比例为95%,但贴现/押汇限额审批单另有规定除外,保单有效期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2004年12月23日,原告与尼日利亚DNAGANA GROUP COMPANY LTD签订售货合约,货物总值为86392.58美元,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2004年12月24日,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到被告银行的信用额度申请。2005年1月31日,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信用额度审批单”签发给被告银行,
32、被告银行工作人员签收。该审批单载明:保险单号为EB000002-040400,保险人是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被告银行。审批结果为:支付条件D/P,信用期限30天,金额20万美元,出口商为原告,生效日期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5日,原告通过海运将货物出口尼日利亚。2005年2月21日,被告银行收取86392.58美元货款的托收手续费、邮电费合计956.1元。2005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银行提交托收单据申请押汇。2005年3月23日、29日、4月4日、5月9日,原告向被告银行发函,提出尽快办理票据保险押汇业务。,2005年8月5日,中国驻尼日利亚拉各斯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司
33、致函原告,告知货物已到达目的港,办理退运手续将会有诸多困难,建议原告与驻尼日利的中国企业联系寻求解决方法。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银行未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也未向原告提供质押服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遂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法院一审情况2007年12月12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定性该案案由为出口押汇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1)“出口票据保险押汇业务”涵盖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银行间的出口押汇法律关系,二是被告银行与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间的出口票据保险关系;2)2005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银行提交托收单据申请押汇视
34、为要约,但被告银行未承诺;,3)2005年2月21日,被告银行收取托收手续费、邮电费合计956.1元仅证明托收关系,不必然导致出口押汇合同关系的发生;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与尼尔利亚方签订售货合约之前与被告银行进行磋商,因而,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5)出口票据保险的当事人是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被告银行,原告不是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缔约关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二审情况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6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定性该案案由为出口票据保险押汇合同纠纷。,二审法
35、院认为:1)原审法院对“出口票据保险押汇业务”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该业务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被告银行与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间的出口票据保险关系,二是原告与被告银行间的出口押汇法律关系;2)原告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3)被告银行与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未成立(银行交纳保险费后才有效成立);4)原告在申请到信用限额审批单之前,已同国外订立了销售合同,其损失不是信赖利益损失;,5)即使被告银行与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之间合同成立,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仍可向原告追偿,原告收汇风险还是不能避免;6)原告货物并未灭失,仅处于被国外买方拒收的状态,原告未能举出损失的实际数额。因而,依照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法律问题分析,1.出口票据保险押汇合同是由三方当事人签订的,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口商、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尽管三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但实质却是一个合同,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体。必须由三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合同就不能成立。同时,一旦该合同成立,则对三方当事人都产生约束力。,在该合同关系中,三方当事人之间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能相互割裂。以上案例一、二审法院将该案案由定性为“出口票据保险押汇合同纠纷”,但是,却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硬性拆分为两
37、个合同,并以此做出判决是错误的。,2.出口票据保险押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保险公司签发的信用额度审批单。银行或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是要约。保险公司签发信用额度审批单是承诺。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了信用额度审批单,就视为三方当事人就出口票据保险押汇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就本案而言,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信用额度审批单(被保险人为被告银行,出口商为原告)后,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被告银行和原告三方之间的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各方都应该按相关规定去履行合同。,本案中,原告按审批单规定的额度、外方客户、付款方式等出口了货物,并按规定提供托收单据和押汇申请后,被告银行就有义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服务并向被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费是被告银行办理保险手续中的义务之一)。被告银行未履行以上义务,就是违约,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3.出口票据保险押汇涉及多方面实体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等,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只有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法律的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在适用法律时,未适用以上实体法律来认定和判断事实,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