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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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教发(2023)25号)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展改革局、文化和旅游局: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开展,切实发挥研学实践在培养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市级对烟台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烟教发(2021)28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烟台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会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3月29日烟台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工作开展,切实发挥研学实践在培养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营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鲁教基发(2022)1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基地是指经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评议认定,适合中小学生集体前往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的优质资源单位。

3、营地是指经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评议认定的,能够接收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并提供一定规模集中食宿、交通等服务的优质资源单位。第三条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基地、营地的管理;各区市教育行政、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研学实践基地申报单位的评估、推荐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教育行政、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指导区域内基地、营地加强日常管理。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以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国防科工教育、自然生态教育、劳动教

4、育、海洋教育、黄河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示范意义的优质研学资源单位;(三)正式运行2年以上,累计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5000人次;(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开设的课程能够坚持正确育人方向,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课程体系完整;(五)配备专业研学实践指导老师,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六)接待能力较好,原则上能够同时容纳150人以上中小学生参加活动,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区位条件好,交通、食宿、医疗便利;(七)

5、坚持公益性原则,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免费;(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完备,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整体通过消防验收,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九)开设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第五条申报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主要范围

6、与研学基地相同,且周边有若干研学基地或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学生2-5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需求;(三)取得市级基地称号并正式运行2年以上,近2年接收参加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2万人次;(四)具备符合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目标的研学实践主题,研学课程目标明确、特色鲜明、注重实践操作、体验性强,富有教育功能,有评价反馈;至少已开发3条以上研学线路,形成以营地为枢纽、基地为站点的研学实践教育网络;(五)配备研学实践教育专员,有从事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能够提供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六)场馆场地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能够至少同时接待80

7、0名以上学生集中食宿,能为中小学生集体研学开辟“绿色通道”;(七)坚持公益性原则,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研学实践收费项目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门票及实践收费项目免费;(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卫生基本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完备,内部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有全时全方位的监控系统;有能够满足多方需求的应急预案;内部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及相应设施设备,周边医疗便利,与医院建立紧急联动机制和协助关系;近3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九)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开设有网站

8、或微信公众号,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适宜对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十)近3年来没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市级研学基地、营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第七条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考虑各地研学实践现状、生源、教育资源等情况确定各区市推荐名额。第八条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择优在分配限额内向市教育局申报。第九条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9、一)基本情况,区市教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意见;(二)基地、营地课程方案;(三)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以及在某领域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佐证材料。第三章确定与发布第十条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联合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条件,综合采取材料评审、现场勘查或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第十一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提出,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市教育局联合市

10、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认定为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第十三条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候选单位,优先从市级基地、营地中推荐。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四条市级研学基地、营地在被认定后及有效管理期内可挂“烟台市中小学生研学基地(或营地)”牌子(式样规格见附件)。第十五条基地、营地需制定工作计划,并充分考虑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等时间段学生研学实际需求,积极承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第十六条基地、营地应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所有课程均应在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基地、营地应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可靠资金来源,能够保障

11、日常运转。坚持公益性,不得面向学生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第十八条基地、营地开展研学中如需第三方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应对其相应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并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第十九条基地、营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对研学实践基地总结材料进行年度审核。第二十条基地、营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3年。一期届满,基地申请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

12、其称号。第二十一条管理期内,市级研学实践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一)运行不规范,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低于80%的;(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基地接待研学实践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3000人次、营地接收少于8000人次的;(三)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课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五)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的。第二十二条管理期内,基地、营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13、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营地称号的;(一)已不符合基地、营地准入条件的;(三)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基地、营地,并相应核减区市推荐名额。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现有市级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审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认定为市级研学基地日期起算。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烟台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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