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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体育(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兰州新区教体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甘肃省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己经省体育局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体育局2023年4月6日甘肃省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证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规范、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运动项目,是指主要依靠自然环境作为赛
2、事活动开展条件的体育项目,包括滑翔、跳伞、潜水、登山、攀岩、攀冰、滑雪、山地越野跑、山地车、公开水域游泳等及其衍生的运动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举办的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以游览观光、单位团建、野外探险、长途徒步为主要目的和特征的休闲、体验、拓展等非体育赛事户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军事禁区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7000米以下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按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
3、“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监管。第六条甘肃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监管。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监管。各级户外运动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第七条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了解辖区内适合举办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主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通信等部门,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出台具体监管办法,指导本地区户外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第八条户外运动项
4、目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第二章申办审批第九条被列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的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符合相关赛事举办要求数量的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条组织举办户外运动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
5、称、住所,拟组织开展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赛事活动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二)组织者有关资质材料。包括组织者成员名单及成员分工;(三)方案。包括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卫生防疫方案、应急(医疗)处置预案、安全保障制度措施、舆情防控方案和熔断机制等资料;(四)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所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六)举办场所安全性说明材料。包括与赛事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七)组织者的安全承诺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未纳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的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未明确要求报批的,鼓励主办
6、方在举办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给予相关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大型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安全许可。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我省开展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甘肃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报批办事指南办理。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通信等部门,按照有关项目赛事活动国家标准,通过勘察、论证、公示等程序,研究确定本地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线路,编制本地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服务指南,并结合本地区和户
7、外运动项目发展实际及时对服务指南进行修订和更新。对于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户外运动项目,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出台地方标准。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线路、场地的设置,应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民俗宗教习惯。第十三条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赛事活动的安全,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8、第十四条举办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一)严格执行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卫生防疫方案、应急(医疗)处置预案、安全保障制度措施、舆情防控方案和熔断机制等;(二)赛事活动开始前应当按照方案,签订安全风险告知书和承诺书。向活动参与者准确告知线路、补给、救援、医疗救护、天气等各种事项,履行检查强制装备义务,并全程做好各项服务保障;(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在赛事活动开始前进行岗前培训;(四)赛事活动前对场地、器材和设施进行测试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正常使用;(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
9、关措施。鼓励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级组者为赛事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参赛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第十五条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30日,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第十六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第
10、十七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并视情况启动“熔断机制。第十八条在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中突发意外事故,组织者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处置措施。赛事活动组织者要全力配合救援工作。第十九条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结束后,组织
11、者须在一周内书面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活动开展情况。第二十条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参赛者应主动、充分了解户外运动风险,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户外运动项目,选择有资质的户外运动组织,并根据主办方及组织者的要求做好赛前准备。赛事活动中,参赛者应按照赛事指南、赛事规程参赛和休息,不得随意改变线路、时间和装备规格等。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对遇险人员主动进行救援。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协助其向县(市、区)见
12、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为见义勇为人员,并按规定申请表彰和奖励。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根据本地区户外运动的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符合户外运动标准的服务保障中心、救援中心、集散中心、户外营地、健身步道等固定的户外运动公共基础设施。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赛前、赛中指导,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
13、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相关赛事活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经过评估可以将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户外运动赛事活动列入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各级户外运动项目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积极推广国家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出台本地区相关项目赛事活动的办赛指南和
14、参赛指引:(一)建立和完善相关自律自治制度,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依法开展活动,并积极参与组织社会救援工作;(二)严格遵守分区、分类、分级标准,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包括户外运动报备及核销管理、领队注册、户外运动机构登记、有偿救援管理机制等;(三)普及和推广户外运动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领队培训、户外环保培训、户外安全讲座、风险识别、风险应对、遇险救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户外运动项目专业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提供人力、财力支撑。第二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协会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自媒体等多元传媒手段,加大对户外运动项目活动的科
15、学宣传和正面引导,普及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第五章安全监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户外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指导本地区户外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体育
16、行政部门对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项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主办方整改。第三十三条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应当在赛前制定组织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
17、件制定包括医疗、救援、消防等在内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第三十四条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赛事活动类型特点,充分履行对参赛者的风险告知和安全提示义务,并要求参赛者签署有关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承诺书。第三十五条场地空间提供方负有安全服务保障义务。各类体育活动特别是利用公园、山地、森林、江河湖泊、空域等自然资源举办的,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
18、急救援等救助任务。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举办情况,包括组织机构水平、安全工作、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体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户外运动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健全和完善服务保障设施,保障各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顺利开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赛事活动的相关主体,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全过程、各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到位、未按时完成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设、未积极主动了解掌握赛事活动信息、未提示参赛者相关安全风险
19、、未核实参赛者信息、未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未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收到主动告知的赛事活动信息但未能及时给予应有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未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或预警信息的体育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协会、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主体,将予以严肃问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应当依法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户外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协会应当依据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禁止或限制办赛、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第四十条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管理相关规定适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甘肃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甘肃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管理办法(甘体政(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