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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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问题:合同是什么?你曾经签订过合同吗?,(一)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上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确定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等。合同法上讲的合同指的是民事合同。,(二)合同的特征 1、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是一种合意。,3、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

2、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广义的合同法泛指上述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狭义的合同法仅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身。,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合同法的构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1、总则 合同法的总则,是合同运行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各类合同。它包括八个部分: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这八个部分包含了合同运

3、行的各个环节。,2、分则 合同法分则是关于各种有名合同(列名合同或典型合同)的规定,目的是将那些已经普遍化,在生产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内容、特征较为确定的交易形态在立法上加以认可。分则中规定了15中有名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3、附则 附则中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时间和原有法律的废止。,合同法律基础,合同法分则部分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的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1、总则对分则有指导作用;2、分则中规范对总

4、则中规范形成制约,具有优先适用性,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法律规定特定名称和适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其名称和适用规则的合同。区分依据:合同法分则区分意义: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直接适用相应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区分意义:1、确定履行顺序,谁具有抗辩权;2、确定风险的负担;3、确定对价关系。,有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

5、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并不需要 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区分意义:1、对当事人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2、注意义务不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 合同。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了 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区分意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时间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形式、需要经过的手续没有法定要求的合同。区分意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不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

6、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合伙企业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可独立存在 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区分意义: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六)主合同与从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于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购买合同。,合同概述2 合同的基本内容与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8个方面:(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

7、)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概述三、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能力 中国民法通则:10以下和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 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 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必须由文字凭证组成。成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某种书面凭证,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以及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凭证上签字或盖章。(3)文字凭证上记载有合同的权利义务。,2、口头形式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如谈话、电话等方式

8、达成协议3、其他形式 指上述二种形式之外的 合同,(1)视听数据形式。根据民通意见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乐、录像等视听数据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2)默示行为。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成立:要约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

9、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失效: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

10、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

11、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及一切商业广告,?思考,请举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例子,比如你是手表生产商,我是手表专卖店。有一天我收到你一个报价单,单子内容是你厂家有什么表、给我的价格是多少。这可以叫做你发给我的要约邀请。我看见了你的单子发现货源很好,马上给你回复说需要你的哪种表、按你的价格、给我多少块表、付款方式等,这就是我对你发出的要约。这样你就是受要约人,我就是要约人。如果你同意了,这就是承诺了。,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

12、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则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视为一项新的要约,也称为反要约d.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地以外,视为新要约。承诺的生效: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指要约

13、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一个有效合同主要具备以下条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1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

15、合同无效,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案例:2005年5月,任某因急需用钱,找何某借一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后何某找任某要钱时发现借款条写的是20006年归还。任某也以债务未到期,拒绝归还。,合同的重大误解认定案例,法院判决“20006年”并非本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必须按法院限定的期限还钱。第五十四

16、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重大误解认定案例,2006年11月,郑某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购房价格为69.8万。次日又签订认购协议书 为67.5万元。第三天开发商提出是误写,要求仍为69.8万元.拒绝和郑某签正式合同,也未返还定金。郑某上诉,要求双倍偿还定金。,合同的重大误解认定案例,实践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能发生各种误解,为保护交易安全,只有当误解到达“重大”的程度时,当事人才产生变更或撤消的诉权。本案中差距仅为4%。不足以认定为“重大”。仅以工作失误为由对抗合同约

17、定很难得到支持。,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的重大误解认定案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权消灭:(一)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二)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重大误解的撤消期限,思考题:?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消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8、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1)行为能力欠缺者所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案例1,未成年转让专利案 甲是某大学大一学生,17岁,天生聪明,而且动手能力特别强,16岁时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后某公司看中其市场前景,便与该大学生洽谈技术转让相关事宜,最后甲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专利转让给这家公司。事后,其父母知道了该件事。,问题:,1.如果其父母不同意,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怎样处理?2.如果其父母同意,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应怎样处理?,解答:该案例主要考察民事行为能力

19、与效力待定合同这两处知识点。如果该17岁大学生能够以自己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大学生不是以自己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是依靠父母提供生活来源,则该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其父母不同意则合同无效;如果其父母同意,则应在1个月内追认,该合同有效;否则视为拒绝,该合同无效。,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李某表示同意。付某当即交给李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

20、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题:,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付、李两人的房屋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李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成立,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也未完成交付

21、义务,房屋所有权仍归李某,其风险也应由李某承担。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李某依法无权要求付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付某。因为,合同尚未生效,也没有完成交付义务,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付某承担。因为,付某与张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张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付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已交付给付某,应由付某独立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定作方承担。,4 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案 例 1 2,甲方(北京某酒店)于2001年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方(某建筑公司),双方在建筑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

22、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乙方2002年8月交工。合同约定“三通一平”2001年6月完成。但甲方的“三通一平”工作,只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此时才得以进入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根据工程的进度,需要顺延3个月才能交付验收。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履行迟延的违约金,乙方拒绝。甲方找到保证人丙方(某食品公司),要求丙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丙方亦拒绝。甲方以乙方和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分析),问:1乙方应该承担责任吗?说明理由。2丙方应该承担责任吗?说明理由。分析:1乙方不应承担责任。乙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顺延工程日期是后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若乙方有损失,可向甲方主张赔偿金。2丙方不应承担

23、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行使被保证人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概述,1抗辩权(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行使抗辩权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它分为效力消灭的抗辩权和效力延缓的抗辩权。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这是由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决定的。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属于延缓的抗辩权。实践表明,这是一个在合同履行中及时防止不良债权形成的好办法,是一种积极的债权保护制度。,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

24、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2构成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互为对价。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且要同时履行。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未提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效力:A、因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缓的抗辩权,故其行使的效力只在于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B、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的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C、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履行迟延的,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三、后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25、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2构成要件:须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须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如先买票后上车,先住宿后付钱。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4效力: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四、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给

26、付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2构成要件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应先为履行且未届清偿期,或已届履行期但未为履行之前。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其他情形。,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权利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承担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5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中止履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5

27、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让(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1)权利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28、(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义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

29、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6 违约责任,一、违约的概念及其行为形态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都可称为违约。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毁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完全不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 根本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违约 不完全履行义务(部分履行)瑕疵给付(质量不符)履行时间不当(迟延履行)履行方式不当其他不当,二、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在英美法中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是

30、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有规定。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合同关系中。,三 违约行为形态,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双方违约

31、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的特点,(二)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实际违约,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

32、是说履行具有瑕疵。,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1双方违约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2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四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一、继续履行(一)继续履行的概念和特点(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三、赔偿损失(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点(二)约定损害赔偿(三)赔偿全部损失的原则(四)损害赔偿的限制,二、采取补救措施,四、支付

33、违约金,五、定金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三)赔偿损失(四)定金制裁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五、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存在于三种情况:其一,非违约方免于追究;其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其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六、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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