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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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同法原理,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

2、(3)涉外经济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具体地讲,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大致包括:(1)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管理、经营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内部管理体制以及上下左右的经济关系。(2)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3)投资、开发、生产、流通、经济交往中的各组织间发生的经营管理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4)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信贷关系以及社会组织的财政、金融监督关系。(5)有关质量、标准、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6)对外经济关系。(7)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等。,上一

3、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及理论依据。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也是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1)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2)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原则。(3)建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原则。(4)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一致的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

4、,(三)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管理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四)经济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当前,它正在为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生产力,限制和克服各种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因素,贯彻我国改革开放的总方针而发挥积极作用。经济法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确立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法律地位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上一页,下一页

5、,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权利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民法的基本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民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在我国,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一)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指民法规范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以下两方面: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民法

6、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7)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8)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的效力。3.民

7、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从而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中包含着经济内容。(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管理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9、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它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根据经济法律事实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行为:行为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2)事件:事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四、代理(一)代

10、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代理,表现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它所产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代理的特征 代理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一页,下一页

11、,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发生的依据不同,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四)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关系依照委托合同或委托书自然终止。(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

12、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代理人一旦死亡,代理权和代理关系随之消灭,不能继承和转让。被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产生新的委托代理关系。(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监护关系消灭。,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五)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

13、果 1.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对被代理人有重大不利的经济活动,致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无效代理行为。代理权的滥用有以下几种: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代理。2.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经济行为。3.法律后果,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五、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厂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民事时效的一种,民事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间和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因而发生取得或丧失某种民事权利的制度

14、。其取得权利的,称为取得时效;其丧失权利的,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除时间外,以继续不行使权利为要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单行法规对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就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即从何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开始,权利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15、,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

16、间统归无效,待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诉讼时效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六、债权(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基础,(三)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消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4)债因混同而消灭。,上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

17、述,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娇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规范的范畴。任何合同均应具备三大要素,即主体、标的和内容。,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合

18、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样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如此。即使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中承包人一方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中,施工单位的激烈竞争是建设单位进行招标的基础),仍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包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承包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使是协商一致的,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订立施工合同,该合同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必须有已经合法立项的项

19、日,承包人必须具有承担承包任务的相应的能力。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要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需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娇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但不能认为凡是涉及身份

20、关系的合同都不受合同法调整。(3)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调整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原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四、合同的分类(一)基本分类(1)买卖合同。(2)供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

21、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二)其他分类(1)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上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22、的形式。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如果以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划分,合同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合同应当采取的形式。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不能对合同形式加以选择。合同的约定形式是指法律没有对合同形式作出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二)合同形式的原则 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23、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除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规定的形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厂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24、同成立。因为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从本质上说,法律、行政法规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也是为厂保障交易安全。如果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但当事人已经有厂交易事实,再强调合同形式就失去厂意义。当然,在没有履行行为之前,合同的形式不符合要求,则合同未成立。,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某施工合同,在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此时是否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又例如: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工程师发布口头指令,最后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师确实发布过口头指令,

25、一样可以认定口头指令的效力,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三)合同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 2.合同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要约的效力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二)承诺 关于承诺

26、,合同法第21条作厂如下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与要约一样,是一种法律行为。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不能向非要约人作出,因为非要约人根本没有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愿。(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2.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采用一定的形式将承诺的意思表示告诉要约人。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27、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承诺的方式可以有两种:(1)通知。(2)行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3.承诺的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4.承诺的撤回 承

28、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已发生的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发生后,承诺人会因为考虑不周、承诺不当,而企图修改承诺,或放弃订约,法律上有必要设定相应的补救机制,给予其重新考虑的机会。允许撤回承诺与允许撤回要约相对应,体现厂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权利、义务是均衡、对等的。为保证交易的稳定,承诺的撤回也是附条件的。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在以行为承诺的情形下,要约要求的或习惯做法所认同的履约行为一经作出,合同就已成立,不得通过停止履行或恢复原状等方法来撤回承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29、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由于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能够解决这种情况的责任承担问题。,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主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

30、)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否则将极大地损害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积极性。(1)缔约一方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五、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

31、订立和效力,(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主体要合法。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注意并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真正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行为能力,是否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活动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二)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2)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三)效力未定合同 1.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效力未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3.效力未定合同的种

32、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六、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签订,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法定条件,按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为:(1)违法性。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不履行性。即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来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该合同的违约责任。(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合同时起即无效。(4)国家干预原则。无效合同无须当事人来主张其无效,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主动审查确认其无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3、。(2)恶性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下列合同也属无效合同:(1)无法人资格且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资格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2)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所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5)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6)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

34、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旨在排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应负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刻终止履行。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应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七、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35、:(1)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仅不能提出变更或撤销,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可撤销合同为效力相对合同,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可使合同处于不同的效力状态。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按其意思决定合同命运的选择权。如:权利人有权完全接受原合同,不行使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权;有权在承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也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36、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应受到尊重,可撤销的合同是否变更或被撤销,以当事人主动行使请求权为前提,即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讼或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行使程序上的主张权,有关机关不得依职权加以变更或撤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只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3)确认权属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法一

37、方面赋予当事人一方撤销权,另一方面要求必须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请求权,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认。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决定变更或是否撤销。(三)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三种。,上一页,返回,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使得合同的各个要素都得到正确实现。,下一页,返回,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2.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外,当事人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38、,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约定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交易中讲究信用、烙守诺言、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一原则对于一切合同及合同履行的一切方面均应适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二)合同履行的方式 1.分期履行 2.部分履行 3.提前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保护措施 1.抗辩权 2.合同保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二、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确保合

39、同按约履行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保证措施。(二)合同担保的方式 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上一页,返回,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例如,对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进行变更。合同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部分,而只对未履行的部分进行变更,因此合同变更不能在合同完全履行后进行,只能在完全履行合同之前进行。,下一页,返回,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当事人

40、变更合同的方式类似订立合同的方式,经过提议和接受两个步骤。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首先提出建议,明确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合同引起的后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对变更表示接受。这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一般来说,书面形式的合同,变更协议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只是一方提议,而未达成协议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同样也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接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

41、让。随着合同的全部转让,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与此同时,在未转让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法规定厂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和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三种情况。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3.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的终止即为合同的死亡,是合同生命旅程的终结。合同终止后,权利义务主体不复存在,但一些附随义务依然存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

42、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后有些内容具有独立性,并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合同法第17条规定,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可由下列原因而终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一页,返回,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指

43、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违反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下一页,返回,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1)违反合同要有违约事实。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一经出现,即形成违约事实,不论造成损失与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2)违反合同的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指行为人决定实施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3)违反合同的行为与违约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

44、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二、违约责任的分类 违合同的责任,可以从约定违约责任的角度分为:(1)法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数目或百分比所承担的违约责任。(2)约定违约责任,是指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的合同违约责

45、任。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应遵循合法和公平的原则。(3)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是指现行法律对违约责任只规定厂一个浮动幅度,然后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浮动幅度之内,具体确定一个数目或百分比。,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 2.继续履行 3.赔偿金 4.定金 5.采取补救措施,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四、合同争议的处理 1.协商 协商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2.

46、调解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合同争议的处理,3.仲裁 仲裁又称为公断,就是当发生合同纠纷而协商不成时,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相互之间的合同争议,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制度。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上一页,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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