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合同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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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同学们对合同的相关制度有所了解,正确把握及行使合同权利。主要内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担保;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追究;主要种类的合同制度。学习要求:认真领会要约与承诺的意义;结合实际理解违约及违约责任之承担。,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与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第五节 违约责任第六节 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及其分类二、合同立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及其分类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有偿

2、合同、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一次性合同、继续性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确定合同、射悻合同 预约、本约,二、合同立法(一)我国的合同立法过去的合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现行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二)合同公约及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华沙牛津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三、合同法的

3、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是作为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适用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准则。合同法原则对合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均有指导意义。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基本形式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的过程。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题及当事人2、合同主要条款: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一般条款。3、合同的签署及附件,(三)合同关系确立的不同阶段

4、1、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必须有明确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期限;到达受要约人时产生法律效力。要约只对要约发出人有约束力,在要约期内要约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必须在要约之有效期内作出;必须以可见的方式来体现。承诺可依法撤回。注意“要约新要约再要约再要约承诺”的反复磋商过程。,要约与承诺过程,A,广告要约邀请,B,要约,新要约,再要约,再要约,承诺,询价要约邀请,合同成立,(

5、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选择程序,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的合同订立程序。有异地商谈、当面商谈等。竞争程序:招标、拍卖。无论何中程序,其实质上都包括了要约、承诺的过程。,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各方甚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及程序合法;合同标的确实可行。,(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虽然经当事人订立,但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以下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

6、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三)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合同有效要件的某个方面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可由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合同。可撤销之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有效要件的某个方面存在瑕疵,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效力未定之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7、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法律规定之可追认期间,权利人人未明确表态时,为效力未定状态。,(五)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而相对人(合同签订的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其确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的合同。表见代理合同为有效合同,被代理人应承担合同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与履行一、合同担保 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而事先提供的保证方式。其作用在于对合同可能出现的违约所造成之损害预先给予防范性保障。(一)保证(人保)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8、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承诺行为。保证实质上是保证人以其信用提供之担保,1、连带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为连带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方可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主张债权120万,不分先后,2、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依法履行偿还责任后,保证人对债务人尚未能够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必须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债务人,主张债权120万,补充清偿不足部分70万,保证人,仅能偿还债务50万,对保证人的限制。以下组织或个人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对外保证:党、政

9、、军机关;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政府官员或行政人员以公务员的身份。保证期限。保证合同或者条款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自主债务应当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保证期限而没有续签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定金(钱保)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之款项。定金交付:以实际交付为准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之20%定金与违约金:可同时约定,但追究违约责任时,守约方只能择其一。关于订金:法律无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按“预付款”看待。,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

10、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已交付的定金10万元,交付定金的一方,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违约,不履行合同,10万,10万,10万,无权取回,双倍返还,(三)抵押(物保)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合同外第三方向合同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抵押要求:特定财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不得设置抵押的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11、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之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四)质押(权保)质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合同外第三方向合同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权益或者动产,以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质押要求:特定财产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抵押转移占有;质押权人对质押权益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合同也可约定直接抵偿。设置质押的特殊规定:国家授权的权利证书之质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国有企业的成套、关键设备设置质押的,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严禁将国有企业成套、关键设备直接抵偿债务。,(五)留置(拒绝)留置,是指债权人在法定之范围内依照合同约定

12、被动地占有债务人之财产,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拒绝交付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实质上是一种拒绝交付权形式之自我保护状态。留置要求: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被动取得财产;权利行使表现为拒绝交付;有妥善保管义务;对留置物拍卖所得有优先受偿权。任何经济活动主体不得以债务人有未清偿之债务为由,实施绑架或扣押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绑架或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二、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合同债权得以完全实现之行为。(一)合同约定不明之履行质量要求、价款或者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其他不明事项

13、难以履行的,应依法确定之。,(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买方,卖方,你快给我货!,你快给我钱!,应当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包括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卖方,买方,时间到了,你快给我钱!,你还没有给我货,凭啥问我要钱?!,合同约定:先货后款,违约,在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履行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形

14、,在明确通知合同对方并出示证据之后,在合同对方没有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之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先行履行债务请求的权利。,卖方,买方,本应我先交钱的,但发现你已丧失交货能力。我有证据!暂停!除非你给担保。,合同约定:先款后货,合同已约定履行义务之先后顺序的,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积极履行合同。限制: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履行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情形;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中已经设置担保措施的不能适用;对方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担保后,应立即恢复履行。如因在先履行一方之错误而导致合同中止使对方损失的,在先履行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履行中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债

15、务人责任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给债权人权利带来危害而设置的一种保全形式。1、代位权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之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保全自己的利益实现的权利。,A:你快还我钱!B:我没有钱。A:C不是欠你的钱吗?你为啥不要来之后还我?B:那是我的债权,我乐意,你管不着!A:别得意。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A,B,C,我要代位,同意代位,2、撤销权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之债权或者无偿(含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

16、人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不正常的低价)转让财产,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债权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A:求求你,还我钱吧!B:我也想还呀,可我已经没有钱啦。A:你不是有幢楼吗?可卖了钱还我呀。B:哦,我去年已经白送给C了。没钱真好!你尽可告我。A:你这不是在送我的钱吗?!我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A,B,C,白送,不要钱,撤销!,不要白不要,白要谁不要。,返还,偿还,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的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合

17、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就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合同未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之行为。合同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以便于履行合同债务转让,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债权债务通过合同约定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经济活动主体因合并、分立而转让债权债务的,应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三、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

18、,是指合同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而使原本存在的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协议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则可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有解除之情形,当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出现了解除之情形时,当事人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得以解除。法定解除: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后依法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

19、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履行通知义务;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合同被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可根据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合同性质,采取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因违约而导致合同的解除,除有约定外,并不当然免除违约方的责任。,第五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的判断标准 二、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违约的判断标准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两个判断标准(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违约事实的客观存在,二、免责事由免责事

20、由,是指虽有不履行合同之事实,却可免除违约责任之情由。(一)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在私权处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当事人可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方面作出免责条款。单方宣称免责的店堂告示也属无效。,(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政变、动乱、自然灾害(灾害保险合同除外)为不可抗力事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但是受到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没有依照规定通知对方,或者没有及时提供相应证据的,不能免除其责任。,人算不如天算!,(三)货物自损(四)债权人的过错因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

21、人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一)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依约履行,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排除法律不能或事实不能之情形 应根据合同性质及法律规定确定,(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之款项。违约金的前提是有违约金条款且合同生效 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违约金之约定与实际损失过于悬殊的,可请求法院或仲

22、裁机构增加或适当减少 既约定有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一。,A:买方(工厂),B:卖方(公司),合同约定:违约者,向对方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B:老板,不好意思,塞车耽搁了半天,你们要的50万元的原料现在送来了。A:我们的生产就快要断料了!B:好在没耽误事。今后一定不会这样了。A:什么呀,依照合同你们违约了!B:对不起,真的对不起!A:依法办事按照合同做,你支付我违约金1000万;抵扣50万元的货款,你们还得给我950万;回去拿钱来吧!B:啊?!?!我晕。,(三)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之债而导致债权人损失时,依法承担赔偿债权人所遭受之经济损失的责任。当事

23、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以损害事实为前提,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损害赔偿与违约金有一定的关联。有违约金约定且造成实际损失的,先计付违约金,损失额大于违约金的,计付违约金后不足的部分再行赔偿;实际损失小于违约金的,不再计付赔偿。没有违约金约定但造成损失的,依照实际损失额确定赔偿。,约定违约金 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 5万元,可请求减少违约金支付额度,造成实际损失 5万元,计付违约金5万元后,没有实际损

24、失,再赔偿5万元部分,无需再赔偿,第六节 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一、无名合同 二、有名合同,一、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对之未作特别规定,亦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具有诸多灵活性:标题可灵活设置;内容可灵活约定;格式可灵活确定;法律可灵活适用。对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其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二、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且对之作出专门或特别规定的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要符合相关专门或者特别的规定。合同法对有名合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

25、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之标的物,必须是国家允许的,而且出卖人必须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不得作为买卖标的。所有权保留:在买受人尚未履行特定义务之前,标的物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样品买卖,应保留检验或验货样品。,(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供应部门与利用方就提供电、水、气、热力利用而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供应的一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自行选择交易对方,其制定的格式合同应符合公平原则,因供应标的不符合法定质量要求所造成使用者损害的,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26、。在特定的检修期间无法正常供应时,应适当提前予以公告,以便于使用者安排生产和生活。,(三)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标的物而建立的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一经承诺合同关系即成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将款项交给贷款人,贷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私自拆借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

27、借款利率的规定。,(五)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转移的是财产的使用权 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非法进入租赁场所或者阻碍租赁人使用租赁物品。出租人追索拖欠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六)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活动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集融资、买卖、租赁三位于一体。融资租赁关系中,包括了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出租人不承担出租物瑕疵的担保责任 除另有约

28、定,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七)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之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应注意定牌委托的知识产权问题承揽人须依约定在期限内按要求完工承揽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八)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设监理)合同。国家投资的工程应通过招标形式签订合同国家投资的工程,禁止承包人以带资施工方式承包 承包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资质承包人不得非法分包或者转包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九)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

29、物从起运点运输至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部门除旅客或者托运人有违法情形外,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的运输要求,必须依法承诺。客票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也是运输部门收到承运费用的收据。承运人有将旅客或者货物准时、安全送达至目的地之义务,当出现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时,应如实告知。因承运部门的过错导致旅客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运人应依法赔偿。各承运人应实现有效的联运衔接,分别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十)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技术咨询或者服务而订立的确立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的价款支付有不同的方

30、式履行技术合同时产生的技术成果之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成果归属于完成成果的受委托人。职务技术成果,应归属于单位。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署名权,并可依法获得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十一)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为寄托合同,是指寄存人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而向其交付保管费用,保管人收取费用并在到期时将物品完好无损地交还给寄存人而订立的合同。保管只发生物的占有之转移 保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财物 保管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未特别声明的一般保管物灭失时,保管人仅按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十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仓储物并支付仓储费用,保管人为其提供仓储保

31、管服务的合同。仓单依法得以背书转让 存货人不得存放法律规定禁止的货物 存放危险物品须事先声明且有相应措施保管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十三)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将有关事务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受托人处理,受托人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为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为间接代理。代理人应克尽代理义务。,(十四)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必须经核准登记方可开展行纪业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行纪业务。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行纪人发生效力行纪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行纪人通过行纪活动增加委托人利益的,可要求增加报酬。,(十五)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为订立合同的媒介,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活动包括介绍、协助、帮助寻觅交易机会等。居间目的实现后居间人可获得约定报酬。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利益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应克尽代理职责,履行忠实义务。,小结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保障合同权利可设置相应的担保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可依法行使抗辩权合同法对有名合同有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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