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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戴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2012-11-08,1,强制措施,概念特点:1、主体:公检法2、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内容:对人的强制4、性质:预防性、法定性、临时性强制措施 v.s.刑罚强制措施 v.s.行政处罚,2,强制措施,公民扭送:非强制措施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3,强制措施,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4,强制措施,
2、强制到庭:具有强制措施的属性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5,强制措施,国外的分类体系:对人的强制(人身自由、隐私权),对物的强制我国:强制措施: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特殊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具有强制措施的属性公民扭送:非强制措施,6,强制措施,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2、比例原则3、变更原则考量因素
3、: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人身的社会危险性3、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性4、案件进展和调查情况5、个人情况,7,强制措施,意义、作用:1、防止逃避、妨碍诉讼(1)防止逃避侦查、起诉、审判(2)防止妨害查明案件(3)防止自杀、意外事件2、防止继续犯罪3、震慑作用,预防犯罪4、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诉讼行为,8,强制措施,关键要素:主体对象条件期限程序:决定、执行变更、解除,9,拘传,主体:公检法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强制就讯,无羁押效力与传唤的关系: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强制力,适用对象与留置的关系:性质,主体,对象,时间,期限意义:保证到案、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0,拘传,程序:案件经办
4、人申请呈请拘传报告书-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安局长、检察长、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票(被拘传人个人信息,案由,接受讯问的时间地点,理由)地点:被拘传人所在市、县要求:出示拘传证,执行人不少于2人,可以使用戒具,到案后填写到案时间,立即讯问时间:12小时,24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羁押,11,取保候审,主体:公检法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12,
5、取保候审,目的:不逃避、妨碍诉讼,随传随到方式: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择一程序:1、公检法决定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申请决定:办案人员取保候审意见书/决定书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检察长、院长审批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13,取保候审,期间:12个月后一阶段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同一阶段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的,期限连续计算解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14,取保候审,程序:办案人员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
6、长批准签发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检察院、法院:通知公安机关,15,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6,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17,取保候审,违反规定的后果:已交纳保证
7、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18,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义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19,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1、被保证人有违反义务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罚款(100020000)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附带民事诉讼:连带赔偿责
8、任(以请求数额为限),20,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以上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21,监视居住,主体:公检法对象: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
9、居住措施的。,22,监视居住,对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目的:不逃避、妨碍诉讼,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降低羁押率程序:决定:办案人员监视居住意见书-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23,监视居住,执行:公安机关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应当)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的情况:1、无固定住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24,监视居住,公、检指定居所监视
10、居住的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5,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26,监视居住,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
11、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后果: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27,监视居住,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权利:1、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经侦查机关批准有权同辩护人会见和通信,接受辩护人提供的法律帮助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28,监视居住,期限:6个月解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程序:办案人员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2、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29,拘留,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决定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但是可以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处以拘留对象:公安机关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30,拘留,(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象:检察院 自侦案件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13、串供可能的。性质:紧急性、临时性、变更性,31,拘留,程序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特殊人员的拘留,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执行:公安机关出示拘留证,签名、按手印,可使用武器、戒具异地执行: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2,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33,拘留,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
14、证明。期限:提请批捕公安机关:3 7 30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34,拘留,7: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30: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14 17,35,拘留,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6,逮捕,目的:防止逃避、妨碍诉讼,
15、防止社会危险性主体:公检法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况:1、公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发现有逮捕必要2、自诉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企图自杀、逃跑,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37,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8,逮捕,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
16、予以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39,逮捕,申请批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批捕:1、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40,逮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
17、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2、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3、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检察长,检委会(重大案件),41,逮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说明理由)不批捕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2,逮捕,不批捕的救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18、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43,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侦查、逮捕分部门进行2、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1、自诉案件:法院院长,审委会2、公诉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44,逮捕,执行程序1、主体:公安机关2、2人以上执行3、出示逮捕证4、可以使用适当的强制方法(武器、戒具)5、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6、通知义务: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7、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8、异地执行:通知,协助执行,45,逮捕,解除及变更:1、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19、释放证明。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3、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46,逮捕,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47,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事由: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48,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方式:1、依职权:公检法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