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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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一、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定义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二)导游人员的分类 1.按语言分 2.按服务范围分 3.按职业性质分,二、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概述,198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曾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导游人员的管理规定。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长令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节 导

2、游人员资格,一、导游资格证书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条例第三条),二、导游证管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

3、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条例第四条),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人身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二)履行职务权 在一定条件下调整、变更接待计划权(三)诉权 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四)其他权利,广州规定不得安排女导游男司机同住,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

4、广州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州市旅游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实中,当旅游团游客的房间刚好安排整齐时,旅行社为了节省费用,女导游通常要和男司机同住一间房。这样的事以后可能不再被允许了。草案规定,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行社应当为带团导游人员提供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人民网:2007年08月09日,二、导游人员的义务,(一)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二)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三)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

5、活习惯。,(六)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七)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三、罚则,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

6、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7、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8、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辽宁的谢先生、冯先生出差到南京,有空参加了南京一日游。负责组织游览的是某旅行社的导游员高某,高某说,一日游全部费用80元,只观光,不购物,5月11日上车后交款。还给了一张“南京一日游景点路线示意图”。11日,在约定地点,高导游让谢、冯等人上了一辆面包车,留下一位没有佩带导游证的小姐就走了。这时又上来了几位游客,加起来共15位游客。那位小姐让司机关上车门,开始收费,要

9、每人交120元。谢先生提醒说,高导游已与他们 讲好价了,每人80元。小姐硬说80元不含门票费,而且由导游给大家服务,总得给点辛苦费吧!,为了节约时间,大家只好掏了120元。谁知一路上小姐随意“导游”,路线图上“莫愁湖”等三个景点都没有去,却停车让大家去珠宝店、书画店、工艺品店里转。一天游览结束后,回到住处,与人谈起此事,别人说他们也参加过同样的一日游,是直接到一家旅行社洽谈的,每人只交了70元。谢先生算了算账,两人被“宰”了100元。钱虽然不多,但怨气难消。于是向旅游局打了投诉电话。经调查,某旅行社当日并没有组织安排这个一日游团,是本社导游员高某自己揽的团。,请回答下列问题:(1)某旅行社是否

10、应当对谢先生、冯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高某应承担什么责任?法规依据是什么?(3)没有佩带导游证的小姐应承担什么责任?法规依据是什么?,案例,某年2月,甲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游团,按照合同,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2月11日游览长城,12日游览颐和园,13日游览故宫,14日游览市容后返回香港。导游王某接团后,将游览长城改在2月14日,旅游团对此改变曾经质疑,但导游未作解释。不料,2月13日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车至八达岭脚下,积雪封路,被迫返回。第二天,该团返港,并书面向旅游局投诉,要求甲社承担赔偿责任。甲社辩称,变更行程属于导游个人行为,未能游览长城属于不可抗力,本社可

11、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涉及什么法律问题?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第四节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管理的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二、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一)计分管理机关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12、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13、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无故不随团活动的;()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未携带正规接

14、待计划;()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仪表、着装不整洁的;()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

15、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三、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导游人

16、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四、等级考核制度,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

17、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第21号令)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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