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文本》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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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 二一一年四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共包括8章8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

2、产管理共16条,加上总则、法律责任机附则各章的相关条款、涉及安全管理工作达26条。如: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44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

3、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出了规定: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

4、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42条第1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由于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去进行项目管理,因此,可以说委托监理单位去进行监理本身就是建设单位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价的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

6、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之上应当申请办理)(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三)抢险救灾工程(四)临时性建筑(五)军用房屋建筑(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一)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

7、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第二节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一、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关(二)建设工程企

8、业资质分类管理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2)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1)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及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2)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及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9、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1)综合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2)专业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3)事务所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指的是我国的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

10、册后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的制度。二、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 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造价工程师;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注册监理工程师;7注册建造师。三、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一)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二)均需要注册(三)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四)均须接受继续教育,第四节 工程发包制度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一)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

11、解发包弊端:1、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2、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肢解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 4、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二)禁止违法采购1小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第五节 工程承包制度一、资质管理(一)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二

12、)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说明: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别处理:,二、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

13、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1内部责任 2外部责任(二)联合体资质的认定联合体作为投标人也要符合资质管理的规定,因此,也必须要对联合体确定资质等级。三、转包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四、法律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

14、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第六节 工程分包制度一、分包的含义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

15、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建筑法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三、违法分包建筑法明确规定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4个方面。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责任,第七节 工程监理制度一、工程监理的含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

16、书面委托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二、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7、(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一)工程监理的依据: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二)工程监理的内容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而进行的项目管理。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18、建筑施工企业。”(三)工程监理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八节(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

19、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

20、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

21、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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