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下打破常规的会计做账高招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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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7/15,1,新政策下打破常规的会计做账高招(下),hezhongmail QQ:1009841003,2023/7/15,2,一 预缴所得税的处理技巧【案例】2009年2月2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胶片)发布的一份关于改变公司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公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根据公告可以看出,乐凯胶片早在2008年2月4日公司第四届五次董事会就审议通过了一项关于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计主营业务成本的议案,并于2月5日公告。其基本内容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当期固定资产折旧不再分配计入当期生产产品的单位制造成本,月末将折旧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期末产成品存货亦不再负担当

2、期折旧。这种处理方法,借鉴了管理会计中变动成本管理的操作思,2023/7/15,3,路,有利于企业进行有效成本管理。但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公司销售业务滑坡、产销失衡的情况下会导致财务利润较其他企业严重偏低。很显然,乐凯胶片2008年2月4日公司第四届五次董事会通过的,将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议案,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所得税上往往不重视折旧的去向(计入资产成本还是期间损益),更重视折旧基数、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乐凯胶片的原折旧方法从纳税角度而言,更有利于企业延期纳税,尤其是在销售下滑业绩不佳的时候,从而在短

3、期内节约现金流量。乐凯胶片以一种不正确,2023/7/15,4,的折旧政策实现了前三季度的利润缩减,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推延纳税或者不合理少预缴的事实。问题1:您的企业预缴所得税是采取何种方法,能简要说明企业预缴所得税有哪几种方法吗?企业预缴所得税税款的三种方法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2023/7/15,5,方法一:一般

4、情况下,应以实际利润额为计算依据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主要适用于一些企业由于生产上存在淡、旺季现象,或者存在生产周期长,各个期间收入不稳定等等问题,使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产生困难。这种情况下,则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即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方法三: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如果由于企业情况特殊,按照以上两种方法预缴都不合理,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预缴方法,经税务机关认可后,2023/7/15,6,执行。问

5、题2:乐凯胶片采取错误的会计处理方式在预算所得税少缴税款算不算偷税?少缴的税款需要加收滞纳金吗?国税函1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2023/7/15,7,作为偷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

6、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预缴所得税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情况。问题3:上述案例中如果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能否在预缴时扣除?如果存在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期是否扣除?根据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2023/7/15,8,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

7、行的“利润总额”应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并明确“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该项修订给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带来了诸多政策便利。思考:这一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给您的启发是什么?如果您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采取谨慎性原则对各类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对三包计提了修理费能否在按月或按季预缴时扣除?,2023/7/15,9,二 B0T与BT的财税处理【案例】乙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商,甲为某地高校。甲方将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10年,乙方投入资金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出租给大学生,租赁期为10年,每年收取若干的租金做

8、为投资回报,10年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建筑物归还甲方。问题:乙公司在甲大学建房,由乙公司投入资金建设,建成的房屋产权归甲大学所有,期间乙公司收取的租金是收回投资?还是收回债权?还是租金收入?按何税目来缴纳营业税?另外,10年期满后将建筑物归还甲大学是否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来征营业税?在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2023/7/15,10,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力。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

9、,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1.BOT项目的特点(1)BOT项目实质是一种融资项目,2023/7/15,11,政府利用在公共设施建设的垄断经营权筹集资金,投资者只考虑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抵偿投入资金,投资者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2)BOT项目是一种特许权项目 BOT投资的标的或项目一般属于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建设和经营的特定基础设施,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如果没有政府特许,投资者不可能涉足这些公共设施政府专

10、营垄断领域。因此,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投资者特许权,实际是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投资者经营,但政府拥有终极所有权。(3)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2023/7/15,12,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投资者已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所以,BOT项目终结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政府直接收回特许权,并全部无偿地收回整个项目,包括该项目约定移交涉及的全部硬件设施;(4)目前我国BOT项目的特许权合同基本上都是行政合同。由于是行政合同,定价、经营形式等投融资企业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在项目的特许权合同中,大多对项目建成后的收费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项目的特许

11、权期限,有的还规定了项目的经营方式。2.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及涉税分析 目前对该业务的资产属性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2023/7/15,13,(1)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此观点认为BOT项目是一项投资行为,是企业让渡某项资产以换取另一项资产,企业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经营和收益权,对项目具有控制能力。(2)作为长期应收款(债权)处理。此观点认为投资者在BOT项目上的投入视为对政府的债权,需要用项目营运期间的收益来抵偿。(3)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此观点认为项目设施是项目运营的主体,BOT项目设施本身是有实物形态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4)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此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权是无实物形态的,按

12、其特许经营权的本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些争议的存在,造成了实务处理的混乱,影响了会计信,2023/7/15,14,息质量,也对税收的正确处理产生了影响。思考1 BOT项目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何利弊?您认为BOT项目是否可行?首先,BOT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中分回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

13、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023/7/15,15,但是,政府与民企之间的合作模式,即引入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功能建设和公共项目建设,并给予民营企业合理的回报。一是涉及到具体的项目的投资报酬需要由当地政府决定;二是企业所得法是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界定为免税收入,而政府并不是居民企业,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取得的投资报酬是不免企业所得税的。思考2 若作为长期应收款,那么有何利益?是否可行?若作为长期应收款,也就是一项债权投资,那么收回的本金部分可以免征营业税,仅就其收益部分按5%的税率征税。但是,BOT项目是

14、投资方出资投入,BOT项目中的在建工程,2023/7/15,16,的款项是由投融资一方支付,在建工程的相关支出发票的抬头是营运企业的,而且它不符合代建的规定,因此,做为一项债权并不稳妥。思考3 若作为固定资产,有何利弊?是否可行?如果企业拥有实物资产所有权,无论该项目是否面向社会公众收费,都完全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将BOT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较合理,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也是这样处理,争议较少。但是在不少BOT项目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间该项目的实物资产所有权属于政府,而非实际投资、经营管理该资产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该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呢?有人认为虽然在形式上企业没有

15、实物资产的所有权,,2023/7/15,17,拥有的只是经营管理权,但是从经济实质上来看,企业是该实物资产的实际经营和管理者,与其他固定资产一样由企业使用,因此也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但我认为虽然企业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实物资产的运营和管理,但这种运营管理权利存在较多限制。另外,更重要的是,BOT项目资产未来之所以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更多地是取决于特许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因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着该资产。在涉税上若作为固定资产则将来移交时有可能按销售不动产来征税。因此,从会计及税法角度来说,BOT不宜作为固定资产来处理。思考4 若作为无形资产合适吗?,2023/7/15,18,首先,基本满足无

16、形资产的定义。这是因为:第一,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许经营的权力。BOT项目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通常可使用年限很长,而特许经营期则相对较短,并且在特许经营期满需无偿移交政府,因此,企业实际上能够拥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许经营期间的权力,而并不是有形资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第二,BOT项目的实质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特许经营权,从表面看,BOT项目实体部分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而实际上,对具有实物形态的设施的投资是为了取得特许经营权,即有形资产是取得无形权力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为取得无形的特许经营权所付出的必要成本。这恰好反应了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分离,,2023/7/15

17、,19,它的存在及其价值一般是以与有形资产相结合为前提。因此,BOT项目实质的因果关系是投资一定的有形资产为了取得相应的特许权利,第三,BOT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BOT 项目的核心特许经营权源自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的特定合同,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是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而这种特许经营权的可辨认性正是源于与其相关的、合同规定的、期满应移交的有形资产。其次,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这是因为:第一,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由于BOT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大型建设项目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因此,在特许经营权期间,只要投,2023/7/15,20,资者

18、的经营是在政府的监督和调控之下,通常可以认为与该特许权有关的收入是比较可能流入投资者的。第二,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概率和数量具有不确定性。首先,按照合同规定,BOT项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一般占该项目的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如果按照持股比例,应该对该项目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然而,BOT项目受行政影响较大,即使在特许经营权期间,项目的控制权始终由政府掌握,其特许权经营也有诸多限制,尤其是在定价和经营方式上,这势必会增加“有关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其次,基于公共设施服务的垄断经营性质,政府会在国民利益和投资者合理收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并且可能在特殊时期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干预。因此,特许权经

19、,2023/7/15,21,营收入的数量受市场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共同影响,收入的数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说明了无形资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预期未来经济效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第三,BOT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虽然BOT项目的实质是无形的特许经营权,但是它的成本仍然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其成本不是投资者投入的所有资金,而是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紧密联系的投入。这些成本通常参考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因为这些投入与特许经营权密切相关,没有特许经营权,投资者也许不会或不可能进行这样的投资,并且,特许经营期满后;这些资产必须无偿移交政府。思考5 BOT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2023/7/1

20、5,22,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对于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BOT项目在建设期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归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处理,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2023/7/15,23,有独立价

21、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2)后续计量。非专门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中BOT项目可以是“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应相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一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存货”、“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

22、经营,2023/7/15,24,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吏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3)摊销。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摊销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

23、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2023/7/15,25,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4)BOT项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对于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此处较“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多一项投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时的会计处理;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入的资产科目。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借记接受的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建设期的会计处理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建设期会计处理。(2)后续计量。在专门的项目公司中BOT项

24、目是“主营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2023/7/15,26,出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余后续计量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3)摊销及BOT项目的移交同“非专门顷目公司经营”。值得一提的是,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其已在特许经营期摊销完毕,其账面净值为零。初始投入的资本已经由特许经营期的现金流收回,投资收益已由特许经营期每年的利润(或亏损)反映,因此项目设施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BOT项目在营运期交何种的流转税要视其营运的项目,若是租金收入则应交营业税,若是污水处理项目则属于

25、增值税的,2023/7/15,27,免税项目,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第二款: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所得税上要看其项目是否有税收优惠规定。思考6 上述案例中乙房地产公司与甲大学这种协作关系如何进行涉税处理?个人认为这种合作关系也属于BOT项目中的一种,因为大学是事业单位不是公司,可以将此项合作当成是一种特许经营权,若可行该例中的每年收取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项目运营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10年后移交学校时,由于项目设施的摊销已完毕,无须再按销售不动产纳税。思考7 若上述案例中乙房地产企业尚未建设,采用债权形式是否可行?,2023/7/15,28,若乙房地产公司若要降低税负,也可走债

26、权投资的方式,房地产项目建设方为甲大学,乙房地产垫资为甲大学兴建学生宿舍,将款项打入大学,每年收回的“租金”相当于本息的收回。这样做收回的项目款项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这样处理主要依据是基于将其经济活动的实质认定为是一种企业代政府融资行为,财办会200426号文关于企业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即明确了这一处理方法。【案例】内蒙某盟市政府欲盖科技馆,地为政府提供,并以科技局的名义立项,但无资金。与乙房地产(呼和浩特)公司协商:从科技馆的土建开始一直到装修再到科技馆设备的购进一切资,2023/7/15,29,金由乙方代垫。最终,除了政府要归还(可能会以出让土地等形式)

27、乙方代垫的资金外,会从总投资额中提取一定比例3%-5%给乙方作为报酬。3.什么是BT项目?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社会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通俗地说,BT就是政府对于需要建设,而暂时没有这么多钱来建设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找一家资质和资金雄厚的公司来垫资打包完成此项目的所有设计、建设,并按照协议由政府回购。而被找到的公司通常只是一个项目管理公司,其需要由其他公司来完成项,2023/7/15,30,目设计、工程建设等。从原理分析实际上是缺省了通常所说的BOT中的“O”的过程,就是运营过程。参加项目建

28、设的这家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投融资机构,如各地的城投公司。4.BT项目的税务处理探讨 目前,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种观点: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这个观点就是将参与BT业务的投融资机构看做是建筑业总承包商。持该观点的税务机关是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08】195号文规定: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投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023/7/15,31,。按其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结合营业税的一般规定,此处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应当

29、是3%。渝地税发【2008】195号文是对BT模式的唯一确定的文件,除此之外,还没有任何一家税务机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BT业务予以确认。第二种观点:以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这个观点还是将投融资机构视为总承包商,但是又依据营业税条例中有关总包分包业务可以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合理地降低了投融资机构的计税依据即计税营业额。持该观点,2023/7/15,32,的是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第一条的规定: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

30、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第三种观点: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2023/7/15,33,在BT方式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实际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业主向投资人支付项目回购款时,按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第四种观点:以取得的回购价款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投资人取得的回购价款中有部分是政府使用投资人资金而

31、支付的利息,按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部分收入,投资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余的收入则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第五种观点:以取得的回购价款分别按照“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023/7/15,34,按照重庆地税的理解,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投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但由于取得的回购价款中有部分是政府使用投资人资金而支付的利息,按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部分收入,投资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余的收入则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思考 您的观点是什么?本人认为BT项目本质上还是遵

32、守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公司的筹融资仅仅是施工行为的向前延伸本质上还是一种施工服务,在BT投资人与项目之间不存在股权或资产关系。,2023/7/15,35,理由一: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产权及管理权归属来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市政道路、管网、桥梁等,由于其特有的公益性。社会资本即不可能成为其产权所有者,更不可能是管理维护者。这些项目对社会的正常运转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其不可流通,即没有交换价值,不能做为一项固定资产或作为一项投资。理由二:从最终项目资金的来源分析。建设期项目公司的筹融资,仅仅是解决了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的来源,而最终实际还款需要经人大同意,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即是政府有

33、计划地将基础设施的投资提前了,从项目最终资金有财政解决来看,其仅仅是个改变了融资方式的政府投资,2023/7/15,36,项目,因此,BT项目应是政府投资的。理由三:从税收角度来分析 如果认为项目公司拥有了项目的产权,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很显然从这个规定来看,BT项目性质为资产的话,一旦被视为销售不动产就要征缴营业税及附加。同样一个项目由于改变了投资方式。即要多增加税收,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时如果增加税

34、收,根据BT项目的结算方式恐怕增加的相关税费也要由项目的收购方来最终,2023/7/15,37,承担。无疑增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成本。理由四:从投资主体性质不同带来的BT模式不同来分析 如果认为BT项目是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或项目公司本身所有的资产的话,那么国有性质的投资人投资建设的BT项目,不管是股权还是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均为企业国有资产。一旦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向政府

35、移交就意味着转让。综上所述,BT项目的营业税征收应该参照建筑业税目征收,2023/7/15,38,营业税。项目公司的筹融资仅仅是施工行为的向前延伸。仅仅是改变了建设期资金来源方式,并没有改变施工行为的实质,投资人需要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加合法有效的担保。思考:上例中您是否还有其他方法降低税负?上述建设补偿的方式若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即可减少营业税,采用 BST的方式,即建设-补贴-移送,因为,政府补贴不征营业税。但要注意补贴的金额不能太高,这样可以减少部分的流转税。,2023/7/15,39,三 委托租赁与转租赁的选择案例广东某房地产公司有几栋商用大厦,现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给其他商户,年租金收入达

36、1亿元,由于租金收入高,企业为此承担了较多的税负。思考1 若是您的企业应缴多少的房产税及营业税及附加?应缴的房产税=10000万12%=1200万 应缴的营业税=10000万5%(1+7%+5%)=560万思考2 若是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先以4000万转租给物业公司,然后物业管理公司再按1亿转租给商户,物业管理公司转租是否要缴房产税?是否要全额征收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2023/7/15,40,,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

37、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而对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而,纳税人取得的转租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思考3 若转租改为委托收款是否可以节省营业税?是否可以节省房产税?在委托租赁方式中,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代业主向,2023/7/15,41,租客收取租金,并获得手续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

38、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取的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可见,将转租改为委托租赁可以节省营业税,但却增加了房产税。,2023/7/15,42,思考4 此例中,若是你应采取种方式?假设房产税为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为5%时,转租收入为N,最终收取租金价格为M时的平衡点吗?(1)采用转租方式 应交的房产税=N12%=12%N 应交营业税及附加=M5%(1+7%+5%)=5.6%M(2)采用

39、委托方式 应交营业税及附加=(M-N)5%(1+7%+5%)=5.6%(M-N)应交房产税=12%M 所以有12%N+5.6%M=12%M+5.6%(M-N),2023/7/15,43,得:17.6%N=12%M 因此 当N68.18%M时,应采用转租的方式思考5 将直接租赁方式转化为转租赁方式节省了多少税?节省了720万的房产税【案例】甲公司将一台设备租给乙100万元,乙再将此设备转租给丙120万元。思考1 此例中甲、乙公司要缴纳的营业税是多少?甲方应缴纳的营业税=1005%,乙方要缴纳的营业税1205%思考2 上述案例您是否有办法降低税负?第一办法:若甲委托乙租给丙120万元,并付给乙手续

40、费,2023/7/15,44,20万元,则甲方应缴纳的营业税=1205%,乙方要缴纳的营业税205%第二种办法丙委托乙承租设备,付给甲租金100万元,付给乙手续费20万元,则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5%,乙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205%,2023/7/15,45,四 库存商品账实不符的调账方法(一)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不符成因及风险 排除粗放式管理、内部控制不严及财务上的疏漏造成的库存商品账实不符外,实务中最常见库存商品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有商品已发出,未收款未开具发票,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不符实际商品已盘亏,但未做进项转出,也未报损,造成账实不符隐匿收入,造成账实不符。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是

41、出于对税收的考虑。有的应确认收入而不确认,有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应转出而不转出,目的就是为了偷逃增值税及所得税,一旦税务稽查,则漏洞百出,无一例外地补税、罚款。,2023/7/15,46,(二)库存商品账实不符调整方法案例1某企业生产化纤板,主要销售给广东客户。由于大部分的客户并不需要发票,企业每次发货时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在当期未做申报,库存商品也未结转,待收到款项后企业才做收入实现,并结转存货成本。由于都是老客户,彼此相互信任,客户每次要货时都是电话通知,因此也未签订合同,这种情况在当地非常普遍,因此造成账实不符的实际情况。问题1:请您从增值税及所得税两方面分析这种情况是否有涉税风险?从

42、增值税角度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2023/7/15,47,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于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该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企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经转移,因此,在所得税上也应确定收入实现。该企业此种行为属于逃避税款的行为。问题2:请您针对此情况提出解决办法规避上述存在的涉税风险 企业应签订分期收款的购销合同,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企业可以根据估计的收款日期在合同中约定,将收款日期往后延

43、伸。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2023/7/15,48,款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在所得税及增值税上都可以延迟确定收入实现,而且遵循了税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方法我们称之为“调合同”【案例2】某机械经销商主要经销机械设备及配件,主要经销工程用的各项型号的压路机、装载机、汽车吊、摊铺机、平地机、路拌机、挖掘机等各类工程机械整机及配件,同时经营各类平地机、压路机配件。假设甲商品(售价50万,成本为45万)乙商品(售价48万,成本44万)丙商品(售价45万成本为41万)丁商品(售价39万,成本为36万)等等。因在经营中有些客户,2

44、023/7/15,49,不要票,公司销售的几件价值较高的大型设备未做收入,隐瞒收入200多万。问题:现在老板要求财务人员处理此事,您有什么建议?因为单台价格较高,且购进时进项已抵扣,可以采取调品种的方法。例如隐瞒甲商品的收入,在销售乙商品时,可以确认甲商品的销售收入,价格按接近甲商品的乙商品入账,结转甲商品的成本(如隐瞒甲商品的收入50万,在销售乙商品时,确认收入为48万,结转甲商品的成本45万),若销售丙商品时,再结转乙商品的成本,以此类推,至到结转到低价的商品,一般经销商都有返利,最后通过实物返利补库。这种方法叫作“调品种”,2023/7/15,50,案例3某服装厂外购生产用布料,由于采购

45、方采购渠道狭窄,只能从甲企业外购,甲企业开票时每次都多开数量30%,并将价格降低,成交的金额不变。问题1:销售方为何要如此开具发票?谈谈您的观点。销售方主要因少计收入偷逃税款进行调账。问题2:此类发票采购方取得发票是否有风险?请您做出分析。这会造成采购方库存虚增,如果税务稽查库存,企业将有较大的风险,而且购进的布料的价格过低,让人生疑,并虚增了采购方的利润。问题3:如果每次多开数量为5%,采购方如何处理?采购方可以通过领料单增加数量计入成本!,2023/7/15,51,这种方法是“调销售量”!当然还可以通过调入库量的方法来调库存数量,但要注意投入产出比!案例4某钢材贸易公司购进1000吨的钢材

46、,销售时应客户的需要以“根”为计量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某服装加工企业购进的布料发票上开具的计量单位是“码”,领用时是以米为计量单位。某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时取得的发票上都是以“瓶”为计量单位,而顾客购买时有些药品却以“粒”为单位。思考1 购进货物的计量单位与销售货物的计量单位能否不同?可以思考2 能否以计量单位来调整库存?这种方法叫“调计量单位”,2023/7/15,52,五 出口退税政策的涉税问题及运用(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原理分析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

47、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由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外,还需要对为生产出中产品所购进的项目已经缴纳的税款,即进项税额退还给出口企业等纳税人。因此,出口退税并不是,2023/7/15,53,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如果一个企业完全是出口企业,商品没有内销则完全用“免”和“退”的方式,就不存在“抵”税的问题。采用“抵”税的方式其实是为了简化征管方式,即用本来要退给纳税人的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二)实

48、行“免、抵、退”税的计算实例【案例】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3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7万,并通过认证。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为200万。无内销货物。,2023/7/15,54,思考:请您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及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 这部分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8万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当期应纳税额=0-(17万-8万)=-9万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按规定,当

49、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万 借:其他应收款 9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万,2023/7/15,5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6-9=17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7万 分析:从免抵退税的计算分析,在计算上实质并不是按购进货物不含税价款来计算应退税额,而是先按出口货物的销售额计算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而造成实际中的少退。如按此例,实际应退税额=10013%=13万,但实际只退了9万。(三)出口免抵城建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50、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2023/7/15,56,(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企业应进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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