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核算》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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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内容概述,2011年以来出台新政策解读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和要求,2011年以来出台的新政策,收入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产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1170号(财政性资金处理)扣除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利息支出扣除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房地产企业注销土地增值税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2011年第30号(工会经费扣除)优惠类财税2011117号(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1210号(公共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内容: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解读: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现明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等不能再作为递延所得处理。执行期

3、限:2010年11月27日开始执行,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将原阶段性执行的财税200987号的规定重新明确,取消执行期限的限制。思考:1、什么叫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减免和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叫财政性资金。2、财政性资金是不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针对企业,财政拨款是不征税收入。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4、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已取消)、财税201170号,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例外:国家投资(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三个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

5、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要点:是否具备专项用途;管理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异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收入总额,而免税收入的调减是永久性差异;免税收入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6、,不征税收入准备资料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如何判断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包括借款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批准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布的平均利率或实际贷款利率。,解读放宽对企业借款利息扣除限额的标准,使企业不违反金融秩序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利息支出均可在税前扣除。实际操作要点要求企业在情况说明中附

7、送金融机构的产品销售书、金融企业公布的贷款平均利率或个别企业贷款合同等资料作为依据;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率应参照本条款执行;利息扣除限额的标准放宽后,重点应放在审核该利息支出是否真实必要、是否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票据、及是否符合关联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方面。,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支出扣除问题内容: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解读:明确统一工装支出为合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工装支出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不受比例限

8、制;“统一制作”也包括“统一购置”,即企业统一购买后要求用于员工工作时的统一着装 也在此范围内;不是发放的福利性服装,而是工作着装。,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内容: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解读:明确航空企业的“飞行员养成费”等上述空勤训练费可以作为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上述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不受比例限制;该费用金额较大,可全额扣除对航空企业较为有利(对特殊行业或企业的个别规定)。,四、关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9、问题内容要点: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改扩建推倒重置的,将其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重新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如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注: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解读:推倒重置的,例如对房屋推倒重置,原房屋存在净值,被推倒后原房屋的净值应计入新建房屋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一并提取折旧,而不能作为“营业外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应将改建支出并入改扩建后的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于重新

10、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计提折旧;如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也可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扣除,后者企业应向分局作折旧年限情况说明。,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内容要点(一):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解读:明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计算投资所得的问题。,举例:A公司2008年5月以1000万元投资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5月经股

11、东会批准,A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份撤资;撤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A公司撤资分得现金2000万元。计算投资转让所得:A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中,1000万元作为投资资本的收回;3000万元*30%=900万元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剩余100万元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与转让、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处理的不同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得确认股息所得;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

12、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享受

13、股息红利税收优惠政策)。思考:撤回或减少股权投资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撤回或减少股权投资:经股东会批准撤回或减少自身在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份额的行为,不与第三方发生交易行为;股权转让:股权直接由旧股东转让给新股东,发生股权的交易行为。,内容要点(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解读: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自己结转弥补,而不得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损失。只有在发生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六点所列情形时,才能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申报扣除。,六、关于企业提供

14、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内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解读:明确纳税人取得有效凭证的时间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而不是当年度12月31日前);季度预缴申报可按会计账面发生金额进行申报,不考虑有效凭证问题(也不考虑会计税法差异);但若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能取得有效凭证的,则应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思考:2010年5月发生,2012年3月取得凭证,如何处理?,补充:工会经费扣除凭据工会经费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原使用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同时废止。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没有取得上述专用收据

16、的工会经费,即使未超过规定标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内容: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解读:本条款规定对纳税人税收利益有利的,若纳税人要求可允许追溯调减,并将调减额一律在2011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该公告规定的程

17、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一、资产损失扣除的范围1、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2、与旧办法比较,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字样,且损失扣除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旧办法中未予列明的各类资产损失;增加兜底条款:办法中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

18、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使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3、同时,也明确了不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与旧办法比较,新办法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的条款,只要企业间发生的借款行为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作为损失扣除,不再限定于金融企业。4、明确关联方之间损失的扣除规

19、定,且范围有所放宽。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二、资产损失扣除的方式从原来的以审批制为主(自行计算扣除+审批扣除)更改为全面申报扣除制: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1、体现了治税理念的转变。实行审批制是过去重管理、轻服务治税理念的体现。弊端:风险过于向税务部门集中,企业则存在依赖思想甚至侥幸心理,甚至部分中介机构也帮助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税务部门审批工作量极大,而企业需等待审批结果无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由于实行按

20、金额分级审批制,容易造成税务审批部门与实际管理部门脱节,形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象,审批容易变为资料审核。风险向上级审批机关集中,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放松管理。,2、企业的涉税风险增加。申报制下纳税人承担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有举证责任和涉税风险;纳税人须对其资产损失情况及申报扣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事后若发现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会按规定进行处罚(征管法第六十三条)。3、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模式需进行转变。取消审批扣除制度,并不意味着放任企业随意扣除,而是合理分担税务风险,将税务机关从繁琐的资料审核中解脱出来,做好纳税服务;资产损

21、失管理的重点从事前管理转向后续管理;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思路,建立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促进各方从制度上加强资产损失扣除管理。,三、资产损失申报的形式按资产损失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具体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清单申报基本相当于旧办法的自行计算扣除,专项申报相当于旧办法的审批扣除。)1、清单申报的要求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2、专项申报的要求企业须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具体证据资料根据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3、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的具体

22、划分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旧办法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中还有“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4、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的划分并不绝

23、对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一律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上报总机构后,由总机构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另有规定除外)。5、申报形式改变的影响清单申报较以往繁琐,企业漏申报可能带来补税风险税务机关难以发现企业是否漏申报清单申报,四、资产损失申报的期限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申报发生的资产损失;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24、提出申请(要求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注意清单申报没有延期的规定(如果未申报可在第二年以专项申报形式补申报);企业补申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补申报当年的汇算清缴期内报送。网上申报纳税人,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按年度申报资料的时限要求报送。,五、资产损失的分类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1、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区分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区分的关键是损失是否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发生。例:固定资产已报废,处置与未处置的情况;企业的无形

25、资产(技术)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损失;债务人破产、注销等形成的损失无法转让和处置 提出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为纳税人未实际处置资产的损失提供了处理的途径和依据,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2、申报扣除时点的不同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注意:均强调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思考:汽车丢失,保险尚未理赔,算不算法定资产损失?这种情况应在什么时候申报资产损失?损失金额必须确定,或有事项不能报损3、以前

26、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在扣除年度上有不同的税务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下列特殊情况除外,可不受五年限制,但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注意:实际资产损失可以追补扣除,且必须回到发生年度扣

27、除。法定资产损失不能追补扣除。思考:为什么?例: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法定资产损失由于资产并未实际转让或处置,无法确定实际处置损失及归属年度,不能追补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注意:追补扣除只能抵税不能退税。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4、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协调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

28、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注意:新办法强调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在税法宣传中要提醒企业注意。,实际资产损失: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的损失,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29、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要求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应将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跨省(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报送),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市内跨镇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由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不需申报;,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

30、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七、注意事项1、新办法放宽了对部分损失扣除的条件:对应收款项的政策比以前放宽,简化了逾期三年的应收款项的损失处理,及明确了对金额较小逾期一年的损失处理。旧办法对逾期三年的,要提供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等证明材料。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放宽了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资产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的条件。旧办法要求出具,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新办法则取消了该项要求,更为强调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放宽了企业

31、债权投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条件。2、对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了计税成本(基础)的概念。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强调要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确认,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也就是在申报非货币资产损失证据材料时,须提供相关计税基础的证据,如“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等。“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相互关系:两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税收: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会计: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存货 税收: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会计:账面价值=历史成本-跌价准备如:固定资产 税收: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税法折旧 会计:账面价值=历

32、史成本-会计折旧-减值准备3、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追补扣除的注意事项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追补扣除只能专项申报(不能清单申报);,应回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若产生多缴税款的不能办理退税,只能抵缴以后年度应交税款。同时,分局要特别关注:企业是否已作会计处理;以前年度已报批,按旧办法规定不通过的不能补申报。风险点:资产已处理,难以判断真实性。4、关注公允价格问题企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不予扣除。5、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的原则真实性: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有关损失确属真实发生。,合法性: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确定性:金额要确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额也要符合确定性的要求,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合理性:资产的处置损

33、失应当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或会计惯例,对资产的估价要公允,转让价格要合理。八、资产损失管理工作具体要求1、受理申报时的管理要求:主管分局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后,应立即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规范进行检查。对照市局下发的资料要求,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若发现纸质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填报有误的,迅速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2、资料保管要求主管分局接收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后,应根据便于后续管,理工作的原则,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纸质资料保管规定。3、台账管理要求企业申报的所有资产损失,都应录入台账管理系统。4、后续管理要求 汇算清缴结束后,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具体要求另行下发)或

34、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及时进行核查和记录核查结果,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5、其他要求:加强税法宣传(涉税风险,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加强日常管理(了解企业处置资产的情况和内控管理情况),加强实地核查,帮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多缴税款的退税问题1、内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注销时由于土地增值税税款扣除形成亏损,可将土地增值税总额分配到项目开发各年度;按各年度收入占整个项目收入的比

35、例在各年度进行分摊;分摊后尚未扣除的土地增值税部分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多缴税款则在当年度退税,出现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出现应纳税额的也要补缴税。,不适用的情形:注销当年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亏损;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亏损,但注销前已弥补完毕。2、解读该公告仅针对办理注销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不能分摊回以前年度扣除,只能在缴纳给地税部门并取得完税凭证的当期扣除(汇算清缴期结算日前取得可以视同当年度);企业必须注意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安排,避免对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扣除造成影响。,优惠政策: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36、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超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必须首先是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申报表的填报下一步明确。注意:今年汇算清缴期间,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有所变化。对于门前申报纳税人,备案的程序不变;网上申报纳税人,需先办理优惠备案手续。,优惠政策: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将享受新税法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37、目的项目批准时间放宽到2007年12月31日前(原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要求批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后);如果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批准的项目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的,应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算出“三免三减半”期限,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优惠的条件,又符合享受过渡优惠的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操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补办理从2008年起的优惠备案手续,重新办理申报享受优惠。,补充:软件企业优惠: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38、优惠政策的通知1、内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问题:何谓新办软件企业?何谓获利年度?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附件规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3、结论:企业的获利年度

39、只有一个。“两免三减半”的期限应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企业未取得认定证书前不得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因此,若企业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前,则只能享受认定年度起开始计算的剩余年限的优惠。提醒企业:及时申请办理软件企业证书刚开业的软件企业也不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了解: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财税201176号,免征),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优惠(财税201199号,减半征收)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明确国债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和计算、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和计算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享受农林牧渔项目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利息与保费减计收入填报口径,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填报口径)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可税前扣除(财企2010291号第二条第三款),汇算清缴工作布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网上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减免税管理改变税收优惠CTAIS处理公益性捐赠执法检查问题多学习、多提问、多思考,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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