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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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三节 制定其他规范的行为,第一节 概 述,一、概念 p.126(一)含义1、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三)分类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有效成立的要件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正职行政首长签署;(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全文刊载。,2、其它抽象性行政行

2、为的成立要件(1)由一定的形式通过(2)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pp.130,一、概念(一)含义(二)性质行政性质:(1)表现:立法主体、调整对象、立法目的(2)与其它行政行为的区别:主体要求不同、影响对象不同、使用频度不同、程序要求不同、形式要求不同。,立法性质:(1)表现:以国家名义创制、属法的范畴、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2)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主体不同、权力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效力不同、程序不同、形式不同、效果不同。,(三)成立标准1、依据法律并旨在执行法律;2、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字面含义,也要符合法律的意旨;3、须根据且是为了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4、须在各该

3、机关权限内颁行;5、法定程序和形式公布。,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授权立法的规则:(1)承受方立法后须报授权方备案;(2)立法范围仅限于授权范围;(3)不得擅自反复运用授权;(4)除非有明文规定,不得再授权。,三、立法程序 四、对行政立法的控制:限制规则:1、禁止笼统授权;2、对授权范围和目的作限定性解释;3、规定行政立法程序;4、正确运用法的一般性原则;5、保障对行政立法的诉讼救济。,第三节 制定其它规范的行为pp.137,一、性质及种类 二、作用及效力(一)作用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2、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4、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二

4、)法律效力,三、存在的主要问题1、主体混乱、随意性大;2、越权严重;3、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4、缺乏严格的制定程序;5、缺乏法定的救济途径。,乔占祥诉铁道部案【案情摘要】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5、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法院裁判】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为,铁道部做出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决定,是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其批准的权限范围内予以批准,最后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作出的。该程序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依据价格法的23条规定,主持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故本案不涉及价格听政及其相关问题;此外,由于复议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乔占祥诉讼请求。,乔占祥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铁路列车旅客票价符合价格法第18条规定的政府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依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列车旅客票价调整属于铁道部的法定职责。铁道部所作的“通知”是向有权机关上报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批准的情况下所作的,而且价格法本身对听证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铁道部组织了类似性质的咨询会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是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况且票价上浮行为已经实施,涉及面广,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实施起来不仅难度大,也直接影响安定团结。据此,北京市高院认为,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乔占祥请求铁道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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