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城区交通标志、标线工程招标文件G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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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文 件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二年十月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2第二章 投标须知4第三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7第四章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8第五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9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14第七章 开标、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与废标条款 18第八章 格式 20招标公告受宝应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委托,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就其“宝应县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现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宝应县城区道路交通标志、反光热熔标线工程项目编号: BYZCG

2、-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宝应县城区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下列资质:1、具有本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2、具有交通标志牌、杆件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3、2010年以来交通标志、标线项目50万元以上合同壹份。四、报名及招标文件发放信息: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放时间:2012年 月 日 至 月 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招标文件发放地点: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携带U盘拷贝招标文件。五、标前答疑会信息:标前答疑会时间:201

3、2年 月 日下午2:30。地点: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一)投标文件接收开始时间:2012年 月 日 下午14:00(北京时间)(二)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2年 月 日 下午14:30(北京时间)(三)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四)投标文件接收人:七、开标有关信息:(一)开标时间:2012年 月 日 下午14:30(北京时间)。(二)开标地点: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一)政府采购中心本项目联系人:蒋启佳 联系电话:051488227757 传真:051488203792有关招投标事务和本项目的补充公告,敬请关注本中心发布的信息(网

4、址:http:/ )(二)采购中心开户信息:账户名: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宝应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1108200109100199440 九、欢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本次采购监督活动。有意者请与我中心联系。 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宝应县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编 号:BYZCG- 2招标组织人: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3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按本文件规定方式缴纳账户名: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宝应县支行营业部 账号:1108200109100199440 投标保证金应在

5、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十五天内保持有效4投标有效期:开标后 日历天5投标文件递交至: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2年 月 日 下午14:3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接收人: 联 系 电 话:0514882277576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7开标开始时间:2012年 月 日 下午14:30(北京时间)开 标 地 点:宝应县财政局函授站会议室8签订合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2、定义2.1“采购人”指委托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本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宝应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2.2“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

6、所述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2.3 “服务”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的供应商应该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2.4“投标人”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供应商名称需与投标确认函登记名称一致)。3、合格投标人3.1投标人应具有本项目生产、供应及实施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3.2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招标文件构成4.1招标文件组成: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开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服务承诺附件4.2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4.3采购中心如果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备选方

8、案将被拒绝。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答疑会前,按照招标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对在此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中心将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宝应县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要求澄清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5.2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中心均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按照前款方式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5.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4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按照前款方式将变更时间通

9、知所有投标人。5.5答疑会:7月13日下午15时召开标前答疑会,投标人自行派员参加,答疑会后不再接受投标人的答疑。答疑会地点:宝应县财政局函授站二楼会议室。5.6现场考察。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所有招标文件并自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了解现场情况,考察驻地条件,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必须的一切资料。对现场资料和数据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无论考察与否,都将被认为已经对本项目的总体情况、工作难度、条件及当地的有关情况获得了解,并应认为投标人已充分了解了自己中标后有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担。考察现场过程中,如

10、果发生人身安全、财产或其它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由投标人负责。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2采购中心对本次采购中标供应商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投标人予以关注。7、投标有效期7.1投标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7.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1、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8.1 投标人应提交一式伍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8.2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签字、盖章的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或盖章。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9.2投标文件的封袋均应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以及 “请勿在2012年7月5日15:30前启封”字样。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原封退回。如果封袋未按要求密封和加

12、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9.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开标一览表”不需装订,投标时须单独密封递交,不单独密封递交的,作无效投标处理。10、投标截止时间10.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10.2采购中心可以按照本文件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1、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1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3、;11.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1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2.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14、诚实信用14.1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14.2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如果采购中心有证据表明投标人有此行为的,将终止合同执行,并在相关网站公告,将投标人

14、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5、质疑和投诉15.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5.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15.3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15.4 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15个工作日内向宝应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三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函(原件);(2)被授权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只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交通标志牌、杆件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5)2010年以来交通标志、标线项目50万元以上合同

16、两份(提供合同原件);(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确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请提供当地公证部门的公证书。上述打号为必备项,若有缺失,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上述未打号为备查项,若缺项,则投标文件仍然有效,但将影响评审结果。2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2.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2.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

17、图纸和数据,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详细的交货清单、货物安装、验收标准、投标货物技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设备的具体参数值。3.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逐条说明货物对技术要求的适应性,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所提供的质量标准、制造货物的材质和货物性能,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不同的标准和材质以替代,但应使采购中心相信替代品的质量和性能相同于或优于原技术要求。第四章

18、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1、投标报价1.1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中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1.2投标报价应包括拟提供货物及其运输、装卸、清点、堆放、验收前保管、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及之前所有含税费用,投标报价还包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1.3采购中心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1.4投标人须将开标一览表装在单独的封袋内递交,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以便唱标时查找。1.5如果投标人对于采购文件或答疑文件中为满足技术要求所提供的设备有未报价或漏报、错报、缺报等情况,可以视其为投标人予以采购人的投标优惠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如果

19、投标人不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1.6 本项目预算为35万元,高于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2、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2.2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3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2.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2.5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

20、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2.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3、投标文件的组成(1) 投标文件封面(2) 投标函;(3) 开标一览表;(4) 货物价格明细表;(5) 技术指标偏离表;(6) 售后服务承诺书;(7) 货物价格明细表; (8)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9)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10) 制造商授权书;(11) 资格、资信证明资料;(12) 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4、投标保证金4.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在因投

21、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采用有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现金等形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4.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4.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4.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的;4.5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的。第五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及质量要求招标内容及要求:本次招标共分交通标志和反光热熔标线两个品目,必须以整品目的形式进行投标,不得再行拆分,对于拆分的报价将拒绝接

22、受。一、交通标志数量:警告标志 6处 提示标志 6处标志技术规范:1符合国家GB5768.3-2009标准。2标志牌反光膜采用3M超工程级定向反光材料。3具有耐腐蚀、反光好、寿命长等优点。 4夜间可视距离大于1KM。5适用温度:-4060。6标志的形态、图案、尺寸、颜色、设置,适用等级应符合GB 5768.3-2009的有关规定。要求标志表面的反光膜的性能就符合GB/T 18833-2002的规定。7标志的标志面板应符合JT/T 279-2004的有关规定。a版面字体采用电脑刻字技术,文字和图案不可拼接,标志版面颜色应符合GB5768.3-2009规定。指路标志板面内容由采购方确认后制作。b标

23、志牌版面指路和指示标志采用3mm厚的铝合金板。c标志板滑动槽钢采用LF2-M型铝合金板制作。d标志板与滑动槽钢采用铝合金铆钉连接,版面上的铆钉头应打磨平滑。e标志板与标志杆采用抱箍连接,抱箍必须经过热镀锌处理。f标志板的安装应符合GB5768.3-2009的要求。8、单柱式杆件壁厚不小于3mm,高度不小于4m,直径76mm。9质保期三年。二、交通热熔标线施划热熔标线:约12000平方米(其中彩色斑马线约800平方米、待转区约400平方米)。(一)热熔型标线涂料技术标准热熔标线工程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3-2009。项目种类热熔型普通型反光型突起型密度,g/cm31.82.

24、3软化点,0C90125100涂膜外表干燥后,应无皱纹、斑点、起泡、裂纹、脱落、粘胎现象。涂膜颜色和外观应与标准板差异不大不粘胎干燥时间(min)3色度性能(45/0)白色涂料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应符合表6和图1规定的范围黄色抗压强度,MPa12230C10C时12500C20C时2耐磨性,mg(200转/1000g后减重)80(JM100橡胶砂轮)-耐水性在水中浸24h应无异常现象耐碱性在氢氧化钙饱和溶液中浸24h应无异常现象玻璃珠含量,%-1825流动度,S3510-涂层低温抗裂性-100C保持4h,室温放置4h为一个循环,连续做三个循环后应无裂纹加热稳定性2000C-2200C在搅拌状态

25、下保持4h,应无明显泛黄、焦化、结块等现象人工加速耐候性经人工加速耐候性试验后,试板涂层不产生龟裂、剥落;允许轻微粉化和变色,但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应符合表6和图1规定的范围,亮度因数变化范围不应大于原样板亮度因数的20% 注:本标准源自JT/T2004标准。热熔标线工程所用主要材料热熔涂料的技术标准应符合表中要求。(二)下涂剂(底油)的技术条件颜色固体含量(%)涂布量(g/平米)干燥时间(min)无色透明或琥珀色流体3051502005(三)面撒玻璃珠的规格和品质要求项 目 名 称指 标容器中玻璃珠状态粒子或团体,清洁无杂物比重(在二甲苯中)(232)2.42.6粒 度标准筛840m全部通过8

26、40590m筛余物为530590297m筛余物为3080297105m筛余物为1040105m05能通过外 观无色透明球状,扩大1050倍观察时,熔着团、片状、尖状物、有色、气泡等瑕疵的不应超过总数的20。折射率(20浸渍法)1.5以上耐 水 性取10g样品放于100ml蒸馏水中,于沸腾水浴中加热1h后冷却。玻璃珠表面不应出现模糊状。中和这100ml水所需要的0.01M盐酸应在100ml以下。(四)质量检验1路面标线涂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表)标线喷涂实测项目项次检 查 项 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和频率1厚度(mm)湿漆膜0.2按材料用量计算,或10抽检冷 膜0.5,0突起路标25直尺

27、:10抽检2标线宽度(mm)0.8,0直尺:10抽检3标线长度(mm)50直尺:10抽检4纵向间距(mm)50直尺:10抽检5横向偏位(mm)20直尺:10抽检2.外观鉴定:标线应等宽顺滑,摊铺后的标线边缘应无明显毛边,标线以外的道路应不被标线材料污染。(五)施工要求1选购材料必需符合技术标准,按指定地点统一存放。2进场后,清理现场,清洁(用水)作业面。3放样时必须严格执行图纸规定。4热熔涂料在釜内加热时,温度应控制在180230之间,充分搅拌,混合,使涂料均匀。5下涂剂每平方米控制在150-200g。6涂敷后进行修整,并在20分钟内防止车辆碾压。7路面潮湿和雨天严禁施工。(六)施工工序:到达

28、现场安全措施清洁路面放样涂底漆涂敷完成(通行)。材料的熔融与到达现场同步进行。(七)相关要求:1投标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热熔标线施工能力。2提供有效的热熔涂料检测报告(公安部或交通部检测中心)复印件,开标时出具检测报告原件。3标线使用的涂料应具有与路面粘接力强、干燥迅速以及良好的耐磨性、耐侯性、抗滑性等特性,并应符和JT/T2004要求。4标线应按城市主干道路要求施划,具有良好的视认性,宽度一致、间隔相等、边缘整齐、线形规则、线条流畅、衔接良好。5标线涂层应厚度均匀,无起泡、开裂、发粘、脱落现象。热熔标线厚度1.8mm2.0mm。6撒播在标线上的玻璃微珠其质量和级配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

29、行业标准要求,面撒玻璃微珠应分布均匀,含量为0.30.34kg/;白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系数应不小于150mcd。1x-1。m-2,黄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系数应不小于100mcd。1x-1。m-2。7热熔涂料所用原料的主要部分(钛白粉、树脂)要求使用要求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8标线的使用寿命执行GB/T 163111996标准;热熔型标线36个月内要无脱落、无变色等现象发生。9付款方式:热熔标线工程全部结束后,工程量验收按中标所报单价和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施工方提前计量,不超过采购面积),经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40%;第二年付款30%,第三年无脱落、变色的付余款。10施工结束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

30、报告,采购方一周内组织验收,标线实际施划面积以施工结束后实地测量为准。11完成时间:中标后15天内完工。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1、合同主要条款1.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线材、软件、备件、辅材、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清点、堆放、

31、验收前保管、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宝应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6)“卖方”系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人。 1.2技术规格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1.3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1.4包装要求 1.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

32、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1.5生产和装运条件 1.5.1供应商在货物准备、运输、安装前均应得到采购人书面指示,采购人有权在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和安装前,对设备技术要求、数量、外形进行调整,双方协商解决,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数量调整时单价不变,总价按数量进行调整;技术要求、外形调整时按投标书中相同或相近标准价格进行调整,没有相同和相近的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商议确定。1.5.2根据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供应商负责安排运输、装卸、清点、堆放,采购人在货到五个工作日内负责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前的保管工作

33、由供应商负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费用追加。 1.5.3 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1.6付 款 1.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发票原件; 合同副本; 装箱单(内附出厂合格证明); 验收合格证书。1.6.3付款方式:施工结束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三年后付清。 1.7伴随服务1.7.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1.7.2除第1.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货物的现场安装

34、、调试; 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其他服务。 1.7.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8质量保证(1)所有设备须提交该产品的原质量合格证明。(2)所有设备、附(配)件应具备该类产品的功能要求,无瑕疵和缺陷,质量为合格产品,同时有明确的生产厂商或制造厂商。(3)缺陷保修:如果设备交付使用后,相同故障出现3次以上(含),中标方必须提出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直到最后纠正故障,中标方提供的质保从纠正之日起重

35、新计算质保期。(4)如果是超出中标方的责任范围的疏忽、误操作等情况而导致的更换维修,应由中标方负责,其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1.9检 验 1.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1.9.2买方将在卖方安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

36、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1.9.3其他检验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1.10索 赔 1.10.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10.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使用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

37、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1卖方迟交货 1.11.1卖方应按照承诺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

38、,直至终止合同。 1.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12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

39、限额,买方和使用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3不可抗力 1.13.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40、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税费 1.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15履约保证金 1.15.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将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整转为履约保证金。1.15.2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15.3履约保证金应按合同条款中的付款条件之规定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1.15

41、.4 未付货款转化为质量保证金,具体条款见1.6付款项。 1.16仲裁 1.16.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合同签订地仲裁。 1.16.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宝应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6.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16.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17违约终止合同 1.1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

42、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和使用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17.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8破产中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

43、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19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20合同生效及其它1.20.1合同应在买方、卖方签字。1.20.2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就,买方、卖方各执两份。1.20.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买方、卖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0.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签订合同2.1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总合同、分合同)2.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不是必须)。第七章 开标、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与废标条款1、开标 1.1 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方须派代表参加。 1.2 开标时,招标方将查检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标内容为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 2、评标小组 2.1 招标方将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对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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