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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园区化工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园区化工区的安全准入与布局、重点设施安全、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评估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园区化工区和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3347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15603危化品仓库储存通则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
2、大危险源辨识GB/T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839工业燃油燃气燃烧器通用技术条件GB/T36762工业园区化工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GB/T3724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T39217工业园区化工区综合评价导则GB/T39218智慧工业园区化工区建设指南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128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AQ/T3034化工过程安全
3、管理导则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GA100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JTS131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58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65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310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SH/T3041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工业园区化工区chemic
4、alindustrypark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1.2公共管廊commoncorridor在建在工业园区化工区内,用于敷设各个厂际管道的公用管廊。1.3管架和管廊piperackandcorridor管架是指支承架空管道或通信桥架的各种结构总称。管廊是指各类管道集中敷设的主要场所,主要由管架、附属设施和管道组成。1.4公共管廊使用单位userofcommoncorridor在工业园区化工区内的公共管廊上敷设或租用管道,以运送其产生的或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液体或气体介质的单位,其对公共管廊上的管道享有所有权
5、或者运行管理权。1.5公共管廊建设单位developmentunitofcommoncorridor负责公共管廊建设的单位。1.6公共管廊管理单位managementagencyofcommoncorridor为公共管廊使用单位提供安全稳定的公共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单位。3. 7铁路railway指在园区内的铁路专用线。3.8码头wharf指在园区范围内,为园区的企业提供装卸服务的各类码头。4安全准入与布局4. 1安全准入4. 1.1禁止类4. 1.1.1不应准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和所在地区规定的“淘汰类”建设项目。4. 1.1.2不应准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
6、导目录和所在地区规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建设项目。4. 1.1.3不应准入所在地区其它有规定的禁止类建设项目。4. 1.1.4不应准入未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论证的涉及国内首次应用化工工艺的项目。4.1. 2限制类4. 1.2.1限制引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和所在地区规定的“限制类”建设项目。4.1. 2.2限制传统的釜式“重氮化工艺、“偶氮化工艺”、“硝化工艺”、“过氧化工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氯化工艺”、“氟化工艺”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等新工艺、新技术。4. 1.2.3工业园区化工区应对园区所能承载光气的总在线量进行评估。涉及光气
7、生产工艺的建设项目,应限制在园区光气最大在线折纯总量的要求以内。4. 1.2.4以下项目应经工业园区化工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方可在规划限定区域内实施:1)涉及爆炸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建设项目。2)主要原料或最终产品为剧毒品的建设项目。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4)作为生产辅料或实验室使用的除外。4.1 3其他要求4.1.3.1原则上限制引进涉及“电解工艺(氯碱)”、“合成氨工艺”、“电石生产工艺”的建设项目,确需引进时,应经安全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方可在规划限定区域内实施。4. 1.3.2因爆炸物、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数量超过临界量,导致建设项目构成重大危
8、险源,或者建设项目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除禁止、限制和控制类)的建设项目,建议在准入阶段开展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4.1 .3.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招商引资部门应负责项目准入阶段的安全可行性论证,可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或咨询安全专家、专业技术机构的意见。4.2 安全布局4.2.1园区布局4.2.1.1工业园区化工区应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4.2.1.2工业园区化工区在布局时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周边环境、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危险源等级、上下游关系物料互供
9、、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应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工业园区化工区内。4.2.1.3工业园区化工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工业园区化工区边缘或工业园区化工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4.2.1.4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和控制类建设项目,在项目规划项目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可行性论证意见。4.2.1.5鼓励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工业园区化工区建设危险化学品
10、车辆专用停车场。停车场应与生产装置和储存区域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4.2.2企业间布局4.2.2.1厂间布置应同时考虑本企业和周边企业性质,根据企业性质确定本企业和相邻企业适用的设计规范。厂间布置时应符合各自适用规范中最严格的要求。4.2.2.2不同企业之间原则上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配套企业(厂中厂)等无法物理分隔的,应采取视频、红外等技防措施进行管控。4.2.2.3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应按照GB/T37243的规定,确认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GB36894的相关要求。4.2.3厂区布局4.2.3.1厂区布置应兼顾周边企业性质,新建项目原则上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
11、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现有企业实施改扩建项目时,在不新增建构筑物、不改变厂区原有平面布置的情况下,可按照原设计规范确定平面布局。4.2.3.2设置有多套生产装置的新建项目应设置中央控制室,控制室应经抗爆评估后,按照抗爆评估结论进行设计。4.2.3.3设置有多套生产装置的新建项目应集中设置全厂性储罐区、装卸作业区,不应以装置储罐(组)代替全厂性储罐区。4.2.3.4装置储罐(组)应布置在装置区边缘相对独立的区域内,有利于操作和管理,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装置储罐(组)的总罐容及布置应符合GB50160GB51283的规定。4.2.3.5设置有多套生产装置的新建项目应集中设置全厂
12、性化学品储存仓库,全厂性仓库应按储存物品的性质进行分类、合并,集中布置在靠近运输线路、装卸作业方便的区域。4.2.3.6汽车货运量较多的专业储运企业和大型生产企业应设置货运车辆停车区,停车区周边设施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其他有货运车辆等待要求的企业,宜配备必要的停车场地。4.2.3.7厂内货运停车场应配备堵漏设施、防流散设施、防火、防水体污染设施。4.2.3.8企业利用预留地做临时停车场地的,应配备相应的防泄漏和防火等应急处置设施,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4.2.3.9货运车辆停车场的位置应位于厂区边缘,远离园区和企业内主要的人流道路。4. 2.3.10工业园区化工区内企业应适当控制员工停
13、车场用地。4. 2.3.11对于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企业,厂区布局及生产装置应开展设计诊断,对于诊断出的问题,应按规范进行整改闭环。5重点设施安全5. 1重大危险源5. 1.1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lS),所配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lL)原则上不应低于2级。5. 1.2对于重大危险源老罐改造,应优先选择不清罐就可以安装的传感器。二次仪表应安装在安全区。传感器盖安装后应严格检查,旋紧装好防拆装置。现场严禁带电开盖检修非本质安全型防爆设备。采用非铠装电缆时,传感器与排线管之间用防爆绕性管连接。安装过程中尽量避免焊接
14、和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需要罐内安装且可能产生火花或高温的,应进行置换后按受限空间作业的要求再进入作业。5.1. 3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全面接入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相关企业应当接入的监测监控数据包括:1)重大危险源罐区以及涉及18种高危工艺装置重大危险源感知数据、能量集中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装置/设施区域的泄漏感知数据、基础数据和相关基础共享数据等。如:温度、压力、液位、可燃气体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2)重大危险源相关企业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厂区高空全景的视频监控等。3)重大危险源相关企业及周边地区三维倾斜摄影(图像)数据,相关厂区、库区(仓间)、罐区布
15、置平面图等。5.1.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AQ3035AQ3036要求。5.2危险化工工艺5.2.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相关工艺监控参数、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方式,应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和其它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5.2.2原则上应将涉及光气、氯气的生产、储存设施布置在全封闭的装置内。封闭装置应设置机械抽排风设施,并对排风中可能泄漏的光气或氯气进行吸收、吸附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5.2.3进入光气生产装置时,员工应使用企业指定的防护服装和装备
16、,包括佩戴的光气指示牌(标有员工姓名和日期);同时应随身配戴逃生器具(只用于需要撤离装置的紧急情况,不能够替代在装置内作业时使用的空气呼吸器),并检查逃生器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滤芯的有效期日期)。5.2.4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的管道严禁穿越除厂区(包括工业园区化工区)外的公共区域。5.2.5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硝化工艺及特别危险的过氧化生产装置,其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lL)应达到2及以上。5.2.6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5.3储存设施5.3.1鼓励企业在危险化学品仓库采用信息化库管系统,对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设置电子标签、二维码或者条
17、形码等信息化管理措施。5.3.2企企业应在危险化学品仓库采取定置管理措施,编制定置管理手册,在库外明显位置设置定置存放牌。当信息化管理措施能进行禁忌物配存管理、定置管理时,可采用信息化管理措施代替定置管理措施。仓库应按GB15603要求进行储存。5.3.3不得将仓库的雨棚下场地作为固定储存场所使用。无装卸作业时,应保持雨棚下无堆物。5.3.4生产车间、装置内如因生产或者检修原因,需要临时存放化学品时,应划出相对固定的场所,定置存放,并针对需要存放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临时存放化学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班量或者24h的用量。5.3.5企业现场原则上不得露天堆放桶装、袋装或其他包装
18、形式的危险化学品(因检修、开停车需要经审批的临时存放场所除外)。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仓库、储罐或者经审批的场所/设施内。5.3.6液化燃储罐底部的液化燃出入口管道应设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5.3.7采用稳高压消防水和工艺泵对液化燃储罐进行注水的,应计算稳高压系统和工艺泵的压力叠加后峰值,叠加后的压力峰值不得超过液化燃储罐的安全阀起跳压力。5.3.8全压力式液化燃储罐注水管道宜采用半固定连接方式,需要注水时连接快装接头,实现迅速注水。5.3.9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烧、液氯、液氨等GB50160规定不可用金属软管的除外)进出口管线、消防管线的柔性连接可采用
19、金属软管,也可按照SH/T3041进行设计。5.3.10储罐区摄像头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也要重点考虑危险性比较大的区域,至少应将储罐的进出口管道、阀门纳入覆盖范围。视频信息应保存至少30天。5.3.11园区内仓储企业涉及危险货物集装箱开装箱作业、中转、存放时,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5.3.12储存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GA1511的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放射源的场所应符合GA1002的规定。5.4装卸场所5.4.1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5.4.2企业应建立易燃、易爆
20、、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设施连接口不得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5.4.3装卸鹤管与罐车连接好之后,需要检查快接接头的气密性。5.4.4液氨、液氯、液化烧及其他毒害性、易燃性液化气体充装槽车过程中,应设专人在车辆紧急切断装置处值守,确保可随时处置紧急情况。5.4.5应设有罐车充装量、充装压力均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和充装压力(装卸过程中是否超温、超载)的措施。5.4.6对已满足防火间距的装卸区附近人员聚集场所(控制室、办公室、分析室等),应进行安全风险管控。装卸易燃易爆的甲乙类气体、液体或其他可能发生爆炸的化学品时;应对装卸区附
21、近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抗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抗爆措施。547装卸栈台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防爆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应能覆盖车头、车尾和装卸口。视频信息应保存30天以上。5.4.8园区内铁路装卸设施除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以外,还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5.5环保设施5.5.1生产、储存设施的集中尾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经安全性评估,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集中尾气收集系统涉及易燃易爆物料储罐时,应在各储罐、生产设施单体的支管上设置符合GB/T13347规定的阻火器或防止回火的设施。5.5.2涉及易燃易爆物质、毒害性物质的环保设施应在设计阶段开展
22、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特别是涉及到跨企业之间的环保项目,相关企业之间要共同进行HAZOP分析,上下游要协同考虑。5.5.3采用生物法处理废水的设施应有防止硫化氢、沼气(甲烷)危害的安全措施。5.5.4采用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废水的设施应有防止所用化学品导致事故的安全措施。5.5.5应根据工艺原理,废气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GB/T19839、HJ1093、HJ2026、HJ2027、TSGZBOOK等相关规范的规定。5.5.6危废储存设施应按照危废的理化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5.5.7退役放射源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规
23、定进行处理。5.6化工管廊5.6.1安全管理5.6.2通用要求1)公共管廊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和公共管廊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2)公共管廊管架及附属设施的公共管廊建设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对管架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总体建设质量负责。3)公共管廊管架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经返工重做的,应重新进行验收;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能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6.2.1管廊使用单位在管道运行
24、前应进行竣工文件和现场检查,同时做好建档、管道标识和数据采集;将首次试运行方案告知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并将新建管道信息数据及时录入管廊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系统中。5.6.2.2化工管线的巡检,应当由管廊使用单位和管廊管理单位共同开展,并各自建立相关的巡检制度和信息交互(沟通)制度。管廊使用单位和管廊管理单位对于涉氯、涉氨、涉剧毒等的化工管道,应每月进行巡线检查,建立管道检查台账录,及时消除管道隐患。管廊管理单位日常巡查发现的管道问题,应及时告知管廊使用单位,并配合解决。5.6.2.3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公共管廊及架设的化工管道的安全评价,原则上每三年不少于一次。5.6.2.4管廊使用单位应当
25、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管廊上的在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登记。5.6.2.5管廊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管廊上的在用管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根据在用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情况,定期对在役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且保证在公共管廊区域的抽检点不少于该管道总长度检测点数的同等比例。鼓励管道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对管道进行检测和定期风险评估、分析。5.6.2.6公共管廊上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原则上不宜安装阀门和法兰组。确需安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针对性的检测报警装置。5.6.3安全防护5.6.3.1凡涉及公共管廊安全的设施受法律保护,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
26、位对发现的有关公共管廊设施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限期整改。5.6.3.2公共管廊设施应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至少应包括禁止吸烟、禁止停车、禁止滞留(安全“三禁”警示标志)。每根管道,按照国家规定应具备特性标识,管道单位应保证标识清晰、完好。5.6.3.3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公共管廊(高跨、厂门口、转弯处等),管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采取防撞或其它保护措施。5.6.3.4管廊应采取防止攀爬的措施。5.6.3.5在公共管廊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任何闲杂人员不得在管廊下滞留,不得无故进入管廊红外警戒线范围,严禁在该区域内吸烟或进行其他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及活动。
27、2)不得在管廊下堆物、搭建,管廊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管廊两侧的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3)公共管廊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不得有乔木、灌木、易燃及遮挡视线类的植物。4)管廊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5)凡涉及管廊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的区域,需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管)作业(含:非开挖敷设技术施工),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管廊设施保护方案。未经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施工。6)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公共管廊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7)公共管廊
28、区域外缘两侧各10米内严禁停放各类机动车辆(尤其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大型客运车辆的停泊)。8)其他危害公共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5.6.3.6在公共管廊区域外缘两侧各5米内从事可能影响公共管廊安全运营的作业(例如:排放雨/污水管道、顶管施工、电缆铺设、设置围墙等)有关企业应当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督导,在未取得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同意前应停工整改。5.6.3.7在工业园区化工区内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管廊安全的义务,发现公共管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共管廊管理单位或管道单位,并向工业园区化工区相关管理部门报告。5.6.3.8实施可能危(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施工单
29、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并报送施工作业方案至管道单位,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时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5.6.4应急处置5.6.4.1管廊使用单位在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当将公共管廊上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纳入预案。5.6.4.2公共管廊区域发生的事故,管廊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并立即报告属地应急响应中心。管廊使用单位应迅速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管廊管理单位应在事故现场协助。5.6.4.3管廊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或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各管道业主单位应落实和储备相应
30、的应急物资、堵漏工具、应援设备(车辆、急救药、警戒器材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6.5智慧管廊5.6.5.1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宜对公共管廊实行数字化管理,综合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和各类业务平台,形成综合管理系统,系统中应含有管廊管道数据库、日常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基础功能。5.6.5.2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宜选择光纤传感系统,视频监控,周界入侵报警等技术及以上多种技术构成的技术体系作为公共管廊安全预警系统,减少公共管廊的风险。5.6.5.3公共管廊管理单位宜将完整性管理纳入管廊管理的过程,结合数字化管理,建立完整性管理数据库,定期进行风险评价。5.7园区道路5.7.1工业园区化工区管理机构应明确
31、负责道路交通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本管理区域(或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和危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5.7.2工业园区化工区内公共道路的安全由相关部门负责,各企业厂界范围内的道路由各企业自主管理。5.8码头5.8.1工业园区化工区管理机构应明确码头的管理部门,按“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切实落实码头的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和码头公司的安全管理各方责任,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治和闭环。5.8.2工业园区化工区码头的设计应符合JTSSI58、JTS165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用于进出口货物装卸的码头还应符合国际游轮与油码头安全指南等国际规范的要求。5.8.3涉
32、及码头的单位应制定码头作业相关的操作规程,作业时应做好船舶靠泊前检查、码头装卸作业期间的船岸安全检查等。5.8.4码头所属单位应做好码头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展码头设备的预防性维护保养、检测测试和检查。重点针对装卸臂、装卸软管、软管吊机、登船梯、脱缆钩、靠泊垫(护舷)等设备开展维护保养。5.8.5码头所属单位应按照JTSI31、JTS310、GB/T18314、GB/T12898的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码头区域水深测量。5.9园区铁路5.9.1工业园区化工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障铁路设施、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5
33、.9.2工业园区化工区管理机构应明确铁路的管理部门,按“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切实落实铁路的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和铁路公司的安全管理各方责任,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治和闭环。5.10公用工程工园区水、电、气、油、通信、排污等公用工程的供应单位应对供应能力设置必要的供应裕量,定期开展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工作,建立公用工程的应急检维修机制,确保公用工程设施的可靠供应。6园区安全生产管理6.1管理机构工业园区化工区应设置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其中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满3年以上化工安全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总数的75%06
34、.2封闭式管理6.2.1工业园区化工区可根据安全风险防控实际情况实行封闭化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出入全封闭管理区域应当凭证通行。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6.2.2企业应建立外来人员访客和车辆登记制度;鼓励企业推行厂区封闭及人车定位管理系统,通过门禁系统实时掌握人员进出和分布状态,并在厂区内重大危险源等重点场所实行人员实时进出信息记录,便于应急疏散等安全管理。6.3智慧园区建设6.3.1一般原则工业园区化工区依据GB/T39218、工业园区化工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等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基础设
35、施建设,搭建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库和风险隐患数据库,实现数字化转型,建设智慧政务、智慧服务系统,打造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监管新模式。鼓励企业创建智慧工厂,实现智造升级。6.3.2园区智能化管控平台6.3.2.1总体架构:1)系统平台需采用B/S架构,满足可靠、集成、兼容、可拓展、安全等性能要求;2)系统以工业互联网标准为引领、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为保障,依托数据流、信息流、业务流,提供风险监测、安全监管、统计分析、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支撑,提升工业园区化工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企业相关信息由企业侧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通过网络层与工业园区化工区智能化管控平台对接。3)搭建工业园区化
36、工区智能化管控平台数据体系,完善数据标准,统一数据交换接口,以数据服务的形式进行封装,提供专业的数据抽取、清洗、整合工具,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实时性和准确性。4)应全面考虑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边界安全、终端安全、云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装置及设备安全、处置恢复安全等重点安全防护对象及场景,提供安全保障软硬件配套设施及服务,确保系统信息安全。6.3.2.2系统功能:1)安全基础管理:功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园区基础信息管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装置开停车和大检修管理、第三方单位管理、执法管理等。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包保责任落实监督、在线监测预警
37、、重大风险管控、评价/评估报告管理及隐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分类监管。功能应实现与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对接融合;支持与企业侧系统打通实现数据互联互通。3)双重预防机制:需实现与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信息系统对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运行效果抽查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督办提醒等,推动企业有效运行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安全风险防控水平。4)特殊作业管理:对园区内企业特殊作业的报备、统计分析、线上抽查检查,有效防范化解特殊作业安全风险,同时结合企业上报数据,生成作业预览一张图,实时掌握园区现场作业情况。5)园区封闭化管理:结合园区已有封闭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全过程动态监测定位出入工业园
38、区化工区的人员、车辆、货物,实现工业园区化工区人流、车流和物流出入管控及运动路径的规范和优化,确保区域安全风险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外来输入风险。6)敏捷应急:通过与企业侧系统打通,实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演练管理、应急资源管理、应急指挥调度、应急辅助决策,推动园区、企业落实日常应急管理及与各级政府间的应急联动,为事故应急提供技术支持,辅助园区进行快速、精准、科学应急响应。7)其它: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化工区,结合本园区实际需要及属地监管要求,拓展建设功能模块及功能内容,如搭建标识解析工业园区化工区节点及服务系统,部署工业园区化工区三维数字挛生平台,配备无人机、机器人及可穿戴智能巡检等设备,
39、丰富完善园区平台功能,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6.3.2.3系统集成:1)支持将园区内“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相关的软件、硬件系统进行有机融合,实现数据互通互联及业务集成。确保集成后整体及各子系统之间可以有机协调地工作。实现系统及服务可对接、可迁移,可以与企业系统之间安全、稳定传输各类数据,同时可以与上级及其他监管部门等进行数据的交换、汇聚和共享。2)对于硬件系统,部署各类信号的隔离、复制、传输、转换等硬件设备,完成协议转换,支持感知类传感监测设备、工业控制设备、边缘计算设备、监控摄像机、数据网关及其他硬件设备间数据通讯。3)对于软件部分,需统一规划管理各相关软件系统,协调迭代优化,确保互操
40、作性,实现数据“一次性输入、多处调用”。6.3.3安全生产监管6.3.3.1实现园区内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公共管廊、重点装置、重点设备和重点场所等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并可在电子地图上显示上述信息。6.3.3.2对园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实现超出阈值报警和多参数关联报警,并能记录处置结果,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项目需符合AQ3035的规定。6.3.3.3宜对视频监控区域内重点监管对象的运行状态、环境状况及人员安全行为进行识别、监测和报警。6.3.3.4对基础信息、监测信息和报警信息等进行多维度数据统计与分析,通过图表方式展示统计分析结
41、果。6.3.4风险分级管控6.3.4.1对风险信息进行管理与维护,并进行多维度的统计分析,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属企业、位置、风险名称、类型、级别和安全责任人等。6.3.4.2选取适用的安全评估方法与风险指标体系对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级,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依据风险等级可智能匹配管理资源、岗位职责、防控措施,自动生成并输出风险管控措施列表,并能动态跟踪、管理与更新。6.3.4.3依据风险类型及级别对风险防控措施进行管理与维护,并对防控措施进行备案与更新。6.3.4.4宜对工业园区化工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生成风险一张图并自动输出
42、风险管控措施列表。6.3.4.5可向工业园区化工区内指定人员或全部人员发布风险预警信息。6.3.5安全防护6.3.5.1对工业园区化工区周界及工业园区化工区内进行分类控制和分级管理,对接周界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与车辆及人员定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各监测点数据、状态及监控图像。6.3.5.2建立电子巡查系统,巡查过程能在二维或三维电子地图上实时跟踪、展示与记录,电子巡查系统的建设需符合GB50348的规定。6.3.5.3宜为巡查人员配置手持终端,自动接收巡查计划与任务,支持语音、视频双向通信,支持现场视频实时回传,并对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进行报警。6.3.5.4可通过
43、高清视频监控对入侵、越界、非法停留、火灾等进行智能识别报警,自动保存报警前5分钟至处警结束的视频。6.3.5.5对工业园区化工区周界、视频监控、出入控制、电子巡查等各类监测传感器自动报警及人工报警进行接警与处警,处警任务支持以语音、文字等方式发送至手持终端,并建立警情记录。6.3.5.6对人员与车辆按照时间线进行记录跟踪查询展示,自动调阅视频监控记录。6.3.5.7可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召开多方异地的音视频会商会议、警情会商会,并记录处警全过程的音视频。6.3.5.8根据警情处置对人员进行变更、调整或外部转警。6.4履责考核工业园区化工区应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可通过安全生产签
44、约、安全生产述职等形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并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评价各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对在考核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发生亡人事故的“一票否决”。6.5安全检查6.5.1监督检查6.5.1.1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工业园区化工区管理机构应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工业园区化工区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6.5.1.2工业园区化工区应实行“双随机”检查制度,推行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行业部门联合排查整治模式。推行
45、危险化学品、防火、特种设备、危险货物运输等专项治理活动。6.5.1.3工业园区化工区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推动每月重点安全隐患整治会商,形成每月工作提示。6.5.1.4工业园区化工区应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综合分析研判季度安全风险和形势,部署落实阶段性重点工作。6.5.1.5工业园区化工区应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通报、约谈、督办、(移交)执法等方式,推动“双预防”工作得以落实。6.5.2日常巡检工业园区化工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园区提供日常安全巡检服务。根据企业类别、规模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巡检计划。巡检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告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6.5.
46、3专家指导服务工业园区化工区根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专家组,为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为专项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6.6承包商安全准入6.6.1工业园区化工区可制定实施承包商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工业园区化工区内作业的各类承包商队伍(施工建设、检维修作业、剧毒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射线探伤作业等)应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并进行登记,承包商员工接受准入安全教育。鼓励企业开发承包商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承包商资质审查、进厂培训、安全记录、单位和人员考核等,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工业园区化工区承包商安全管理信用平台
47、。6.6.2工业园区化工区可建立承包商安全诚信管理制度,承包商队伍或人员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记入安全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禁止、限制其进入工业园区化工区作业的建议。6.7检修和施工管理6.7.1检维修管理6.7.1.1企业生产装置及设备检维修前应制定开车、停车方案和检修方案,并根据所在园区的要求,报告园区相关管理部门。6.7.1.2各检修企业和检维修队伍要加强生产装置开、停车管理,控制好检修现场人员密度,加强防爆器具、施工器械、人员防护和监护工作,落实便携式测氧测爆测毒仪、视频监控等技防手段,强化作业票审批、现场安全管理、作业变更许可、施工作业“双向”交底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消除检修事故隐患。6.7.2施工管理6.7.2.1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应对施工承包商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充分考虑其资质资格的合法性,对现场条件的适应性,安全保证体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周边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及地下设施情况,并向施工承包商技术交底;应指导并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紧急疏散点、现场急救设施和紧急撤离通道;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7.2.2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包括分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和特殊工种取证情况;应严格审核施工方案。确保将边生产边施工的作业环境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