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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X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是指由XX省市场监管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承担XX省范围内的某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或者某类产品的某类项目监督检验任务,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第三条本细
2、则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XX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质检平台及标准化建设)中安排用于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支持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支撑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依托省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专项资金项目逐年安排,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全部用于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发放人员工资福利、会议、接待等其他用途。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专家评审制分配方式,分配和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3、、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六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查制度。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评审、集中论证等方式。从科技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就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创新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前瞻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报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第八条省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工作,提出专项资
4、金分配建议,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专项资金执行、绩效目标监控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第十条省局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申报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提出立项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检测研究单位;(二)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诚信、社会公正性和综合实力;(三)
5、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四)申请单位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历史业绩较好,无超期未通过验收的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建设:(一)产业基础较好、业务发展较好;(二)对于支撑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填补全省检验检测技术空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三)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资金、人才配套投入上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第十三条省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经专家技术论证等程序,提出入库项目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并公示后,由
6、省局财务主管部门办理预算报批手续。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确保专项资金当年支出完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
7、价结果报省局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省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项目建设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每年7月底前组织专项中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每年12月底前组织项目验收。对工作不力,管理不严,出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如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置。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其他事宜,按照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国家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