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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物权法是财产法2物权法是强行法3物权法是普通法4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定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类型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的创设。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设立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设立物权法以外的物权类型。2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的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内容。,物权公信原则的性质和内容,性质:是指物权的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效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以取得物权的原则。内容:1登记记载的权利
2、人只能推定其真正的权利人。2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使登记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物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物权的性质: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物的权利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和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具有哪些效力,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请求权,排他性效力的表现,性质: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
3、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表现:1不可非法干涉侵害妨碍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所有权成立。3在一个特定的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和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4在同一标的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物权的优先效力,性质:在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表现: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是优先享受其权利;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是物已为债权
4、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二是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性质: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去除妨碍。,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性质: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基本含义:1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2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的变动为必要条件3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基本特征,由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的基本含义及其基本形态,性质:物权发生
5、、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物权的发生: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物权的变更: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物权的消灭:物权的丧失,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4善意保护效力5警示效力,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权能,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原始物权性、弹力性、永久存续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即善意2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
6、让人4转移占有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专有权的主导性如何理解,1业主拥有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2在不动产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即为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随之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3专有权标的物的大小还决定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应有份额4处分专有权的效力必然包括共有权和管理权在内的整个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其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的本身具有统一性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共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共有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特征:1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所有权具有单一性3内容具有双重性4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共同共有,概念: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8、的共有关系。特征;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2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4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和自然人2标的物具有特殊性:仅限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土地,包括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3目的具有特殊性:只能用于农业生产4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产生,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他物权2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3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关系,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