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欧灯具产品必须满足的安规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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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欧灯具产品必须满足的安规要求,主讲人:桑坚忠,Part I:EN 60598-1:2000,一.定 义:普 通 灯(IP 20)、基 本 绝 缘、附 加 绝 缘、双 重 绝 缘、加 强 绝 缘。Class 0,I,II,III 类 灯 具,普 通 可 燃 材 料(燃 点 200C)。二.分 类:1.按 防 触 电 保 护 分:Class 0,I,II,III2.按 防 尘、防 水 等 级 分:IP00IP68(见 下 表 0.1,0.2 说 明)3.按 安 装 表 面 的 材 料 分:根 据 灯 具 适 宜 于 安 装 在 普 通 可 燃 材 料 表 面,还 是 主 要 适 合 于 安 装

2、 在 非 可 燃 材 料 表 面 使 用分 类。4.按 灯 具 是 正 常 使 用 还 是 恶 劣 条 件 下 使 用 分 类。,三.铭 牌:1.必 须 出 现 在 灯 具 上a.换 灯 泡 要 遵 守 的:额 定 功 率、特 殊 灯 泡、冷 光 源 束、反 射 型 灯 泡、保 护 屏、带 触 发 器 时 的 警 告 语 及 自 带 防 护 罩 灯 泡。b.安 装 时 要 遵 守 的:生 产 厂 家/销 售 商/商 标;额 定 电 压;II 类 或 III 类 电 器 符 号;型 号;安 装 面;接 线 连 接 端 子;可 以 互 连 的 灯 具 可 以 相 互 连 接 的 灯 具 的 最 大

3、 数 目。c.安 装 后 要 遵 守 的:环 境 温 度(除 25C 外),IP 值,照 射 面 最 小 距 离,恶 劣 条 件 下 使 用 灯 具 符 号。,2.其 它 信 息:有 关 正 确 安 装、使 用 和 维 护 的 详 细 说 明 应 以 安 装 时 所 在 国 家 的 可 接 受 语 言 文 字 出 现 在 灯 具 上 或 说 明 书 中,包 括:额 定 频 率,工 作 温 度(tw,tc,导 线 绝 缘 90C);安 装 时 空 间 上 的 要 求;接 线 图;室 内 使 用 等;外 部 软 缆 线 或 软 线 的 连 接 方 式(方 式 X,Y,Z)的 说 明 以 及 其 它

4、 特 殊 信 息。3.铭 牌 测 试:15s 水 布 15s 油 布,表 0.1 第 一 位 特 征 数 字 所 代 表 的 防 护 等 级,表 0.2 第 二 位 特 征 数 字 所 代 表 的 防 护 等 级,四.结 构 要 求1.可 换 部 件 应 有 足 够 空 间,使 操 作 没 有 困 难 并 保 证 不 影 响 安 全。2.走 线 附 近 不 应 有 锐 角、锐 边、毛 刺 及 类 似 会 损 伤 导 线 绝 缘 的 结 构,金 属 螺 钉 类 不 应 凸 出 于 走 线 途 中3.灯 座:通 用 型:认 证 过;特 殊 的,如 灯 串:可 随 机 测 试4.接 线 端 子 和

5、供 电 连 接 系 统 1)接 线 端 子 需 认 证 或 随 机 测 试 2)除 III 类 灯 具 和 不 可 调 节 的 固 定 式 安 装 灯 具 外,应 考 虑 防 止 一 旦 电 线 或 螺 钉 松 开,可 触 及 金 属 件 变 成 带 电 体。(电 源 线 或 内 部 导 线 松 开),防 止 办 法:a.用 抗 拉 器(线 扣)固 定 电 线 在 接 线 端 子 附 近b.用 带 弹 性 的 无 螺 纹 接 线 端 子c.在 无 振 动 影 响 情 况 下,焊 锡 前 先 钩 牢d.可 靠 的 缠 绕 在 一 起e.导 线 用 绝 缘 胶 带、套 管 等 固 定 在 一 起f

6、.PCB 上,导 线 拉 入 稍 大 一 点 的 孔 后 先 弯 曲 而 后 焊 锡g.导 线 用 特 殊 工 具,可 靠 地 绕 接 在 接 线 端 子 上h.导 线 用 特 殊 工 具 压 接i.其 它 办 法,如:固 定 导 线 在 接 线 端 子 座 附 近;绝 缘 衬 垫,盒 子 等 等,3)电 源 接 线 端 子 散 线 问 题4)电 源 线 的 连 接 端 子,应 适 合 螺 钉、螺 母、或 等 效 连 接;若 为 硬 线,可 采 用 弹 性 无 螺 纹 接 线 端 子(包 括 接 地);若 3A,焊 接、压 接、及 其 他 类 似 方 法 也 可(包 括 接 地)5.开 关 应

7、 认 证(可 随 机)并 固 定 在 灯 具 中 防 转,徒 手 不 能 移 动,线 上 开 关 或 开 关 灯 头,只 能 用 于 室 内 灯,除 非 其 能 满 足 相 应 的 IP 等 级。单 极 断 开 开 关 若 用 于 极 性 标 明 的 线 路 中,应 保 证 相 线 可 开 关。绝 缘 衬 垫 和 绝 缘 套 管,可 靠 固 定(环 氧 树 脂 胶 可 用),有 足 够 的 机 械、电 子、热 绝 缘 强 度,7.电 气 连 接 及 载 流 部 件1)电 气 连 接 不 能 靠 绝 缘 材 料 传 输 接 触 压 力,除 非 有 弹 性 抵 消 其 可 能 的 收 缩2)自 攻

8、 螺 钉 不 能 用 于 载 流 体 的 连 接,除 非 二 者 连 接 接 触 并 有 效 固 定,但 二 个 以 上 螺 钉 可 用 作 提 供 接 地 连 续 性(当 正 常 使 用 时 此 连 接 不 受 干 扰,如 不 受 扭 力、拉 力 等)3)螺 钉(或 铆 接)既 用 于 电 气 连 接 又 用 于 机 械 连 接 时 应 防 松4)载 流 体 至 少 应 含 50 铜 或 以 上 材 料,并 防 腐 蚀5)载 流 体 不 可 触 及 木 材,8.螺 钉 及 机 械 连 接1)螺 钉 不 能 用 软 质 材 料,像 锌、铝,并 通 过 相 应 扭 矩 试 验(见表1)线 扣 上

9、 的 直 接 作 用 于 电 线 的 绝 缘 材 料 螺 钉:0.5Nm,不 能 打 滑 2)灯 具 间 的 机 械 连 接 应 可 靠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扭 矩 试 验,包 括 灯 头 的 固 定 M10:2.5NmE14:1.2Nm M10:5.0NmE27:2.0Nm 等表 1 螺 钉 的 扭 矩 试 验,1.第 一 栏 适 用 于 旋 紧 后 螺 钉 不 从 孔 中 凸 出 的 无 头 金 属 螺 钉。2.第 二 栏 适 用 于:其 它 金 属 螺 钉 和 螺 母;绝 缘 材 料 螺 钉。,9.机 械 强 度:冲 击 锤 试 验 或 其 他 试 验(如 灯 串 摆 锤 试 验 等

10、,见 表 2)试 后 不 应 有 损 坏:如 强 电 不 可 触 及,防 水 防 尘 等 不 影 响,绝 缘 不 受 影 响,其 他 安 全。表 2 冲 击 能 量 和 弹 簧 压 缩 量,10.悬 挂 和 调 节 装 置 1)机 械 悬 挂 应 足 够 安 全a.4 倍 灯 具 总 重 量 的 力 挂 1 小 时b.2.5Nm 扭 矩,1 分 钟 作 用 于 硬 性 悬 挂 装 置,顺 时 针 和 反 时 针 各 一 次c.硬 性 悬 挂 支 架 工 矿 用:40N,1min,2.5Nm(弯 曲 动 量)家 用:10N,1min,1.0Nm(弯 曲 动 量)d.轨 道 安 装 灯 具,按 厂

11、 家 说 明 书 规 定e.夹 灯:20N 拉 电 源 线 1 分 钟,夹 子 不 动;另 夹 住 一 抛 光的 直 径 为 20mm 的 金 属 棒,在 其 自 身 重 量 下 不 转,而 且 在 20N 挂 力 下 不 能 脱 落,2)靠 电 源 线 本 身 悬 挂 的 灯 具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5kg,电 源 线 导 体 每 单 位 mm 的 横 截 面 上 的 张 力 不 超 过 15N,若 超 过 5kg,应 防 止 导 线 受 张 力。3)调 节 装 置,应 保 证 导 线 不 受 压、不 损 伤、不 在 轴 线 上 扭 转 360 以 上。测 试:1500 个 循 环/15

12、0/45 常 调 偶 尔 调 节只 在 安 装 时 调 节 4)电 线 通 过 伸 缩 管 时,不 可 固 定 到 外 管 上,且 应 在 端 子 处 防 止 导 线 的 导 体 受 拉。11.防 腐 蚀:IP20(不 含 IP20)以 上 灯 具 的 金 属 件 若 其 腐 蚀 会 影 响 安 全,应 防 腐 蚀,如 接 地。12.机 械 危 险:无 锐 边、锐 角,在 使 用 及 安 装 过 程 中 伤 害 使 用 者。,五.内 部 及 外 部 导 线1.电 源 线 及 其 他 外 部 导 线:1)见 表 3表 3 不 可 拆 卸 的 软 缆 或 软 线,2)导 体 截 面 积:0.75m

13、m2 用 于 普 通 灯 具,IP20 1.0mm2 用 于 其 他 灯 具,(IP20 以 上 或 Part II 其 他 规 定 3)如 果 灯 具 提 供 不 可 拆 卸 的 软 缆 或 软 线,应 用 下 述 方 式 之 一 与 灯 具 连 接;X 型 连 接 Y 型 连 接 Z 型 连 接 4)电 源 线 入 口 应 提 供 足 够 的 保 护,使 电 源 线 不 受 损 伤,并 提 供 相 应 的 IP 保 护 等 级;电 源 线 入 口 处 若 为 硬 材 料,应 有 至 少 0.5mm 半 径 的 圆 弧 5)除 墙 上 安 装 的 以 外,II 类 灯 具 当 其 电 源 线

14、 通 过 可 触 及 金 属 部 件 时,应 有 防 护(绝 缘 材 料)6)防 护 用 的 封 套、导 管 等,在 灯 具 中 应 固 定 就 位,若 用 胶 粘,则 需 用 自 固 化 的 树 脂 型 胶 7 灯 具 提 供 不 可 拆 卸 的 软 缆 或 软 线,或 设 计 成 适 用 不 可 拆 卸 的 软 缆 或 软 线 的,应 配 有 导 线 固 定 架。8)X 型 连 接 电 线 和 设 计 成 使 用 不 可 拆 卸 电 缆 或 电 线 的 灯 具,导 线 固 定 架 应 灯 具 应 有 抗 拉 器(线 扣);电 源 线 不 可 推 入 至 灯 具 中,使 其 受 到 过 分

15、的 机 械 或 热 张 力,不 可 用 电 线 打 结 或 类 似 方 法,抗 拉 器(线 扣)应 是 绝 缘 材 料 或 使 用 绝 缘 衬 里,并:a.至 少 一 部 分 固 定 到 灯 具 上,或 是 灯 具 的 一 部 分 b.适 合 于 不 同 型 号 的 可 用 电 源 线 c.正 常 情 况 下 不 损 伤 导 线 d.安 装 容 易 e.电 源 线 不 会 触 及 手 能 碰 上 的 螺 钉/或 这 些 螺 钉 与 可 触 及 金 属 相 连 f.金 属 螺 钉 不 可 直 接 压 在 电 源 线 上 g.更 换 软 缆 或 软 线 不 需 要 使 用 专 门 设 计 的 工

16、具密 封 压 盖 在 移 动 时 灯 具 和 可 调 节 灯 具 中 不 可 用 作 抗 拉 器,除 非 它 适 用 所 有 可 用 的 型 号 和 大 小 的 电 源 线。迷 宫 式 可 用,只 要 清 楚 标 明 如 何 走 线。抗 拉 效 果 试 验:按 表 1 中 的 2/3 扭 矩 紧 住 螺 钉,60N/0.15Nm 25 次 1s(1.5mm)2mm 移 动),9)压 接 不 可 施 力 可 焊 锡 上(有 弹 性 时 例 外)。10)插 头 应 认 证 过,并 有 相 应 的 IP 和 电 气 防 护 等 级,III 类 灯 具 不 可 使 用 能 插 入 通 用 插 座 的

17、插 头。2.内 部 导 线 1)0.5mm 以 上,绝 缘 厚 度 0.6mm 以 上(2A 时,0.4mm2,0.5mm 可 用,或 满 足 电 流 对 导 线 截 面 积 的 要 求,并 通 过 2000V,15mins 的 耐 压 试 验)。2)不 受 锐 角、锐 边、元 件 脚、螺 钉、开 关 动 作、调 节 装 置 等 的 影 响;在 轴 线 方 向 不 扭 过 360。3)除 墙 上 安 装 的 以 外,II 类 灯 具 当 其 内 部 导 线 通 过 可 触 及 金 属 时,应 有 绝 缘 材 料 防 护。4)灯 具 中 内 部 导 线 的 连 接,应 易 于 操 作,并 提 供

18、 不 低 于 导 线 绝 缘 的 绝 缘 保 护。5)当 内 部 导 线 伸 出 灯 具 外,且 可 能 受 到 张 力 情 况 下,按 外 部 导 线 考 核;普 通 灯 具 且 伸 出 长 度 80mm 的 例 外。6)可 调 节 灯 具 中 的 内 部 导 线 应 用 绝 缘 材 料 固 定 以 防 止 摩 擦 损 伤。7)压 接 不 施 力 于 焊 锡 上。,七.接 地1.I 类 灯 具 的 可 触 及 金 属 或 可 能 与 支 撑 面 相 接 触 的 金 属(包 括 更 换 灯 泡、启 动 器 或 清 洁 时),当 绝 缘 失 效 会 带 电 时,应 永 久 可 靠 地 接 地。2

19、.接 地 应 低 电 阻:10A,12V 时 测(从 插 头 开 始 测):0.5(至 少 1 分 钟)3.自 攻 螺 钉 用 作 提 供 接 地 连 续 性 时 应 至 少 2 个,并 在 正 常 使 用 中 不 受 干 扰。4.符 合 标 准 的 接 线 端 子 可 用 于 提 供 接 地 连 续 性。5.对 于 可 拆 卸 部 件,应 结 构 保 证 连 接 时 地 线 先 于 相 线,断 开 时,先 相 线 于 地 线。,6.对 于 可 调 节 部 件 提 供 接 地 连 续 性,应 保 证 其 良 好 的 电 气 接 触(0.5 结 构)7.接 地 端 子 应 符 合 4.4 结 构

20、 中 的 要 求,并 有 效 防 松 螺 钉 接 线 端 子:徒 手 不 能 松 开;无 螺 钉 接 线 端 子:不 可 无 意 中 松 开8.接 地 应 防 电 解 腐 蚀(IP 20 以 上 灯 具),防 锈(所 有 灯 具),且 接 触 面 是 纯 金 属。9.黄 绿 线 只 可 用 于 接 地10.电 源 线 进 入 接 线 端 子 处 松 开 时,应 保 证 L/N(带 流 体)线 比 地 线 先 拉 紧。,八.防 触 电 保 护 1.结 构 保 证:当 安 装 好 后,在 正 常 使 用 中,包 括 打 开 换 灯 泡 或 启 动 器 时,强 电 不 可 触 及;徒 手 能 打 开

21、 的 都 打 开(除 灯 泡 及 灯 座 的 保 护 罩 等 外),防 触 电 保 护 应 足 够。2.徒 手 能 移 动 的 部 件 放 置 最 不 利 位 置,也 应 有 足 够 的 防 触 电 保 护。3.II 类 灯 具:a.若 为 绝 缘 外 壳,可 触 及 部 件 与 强 电 之 间 应 有 加 强 绝 缘 或 等 效 绝 缘 b.若 为 金 属 外 壳,可 触 及 部 件 与 强 电 之 间 应 有 双 重 绝 缘 或 等 效 绝 缘,这 种 情 况 下 若 双 重 绝 缘 不 能 实 现,可 采 用 加 强 绝 缘(如 灯 座 中)c.基 本 绝 缘 或 相 当 绝 缘 只 可

22、 在 换 灯 泡 或 起 动 器 时 才 可 触 及(认 证 过 的 可 替 换 部 件 可 视 为 至 少 满 足 基 本 绝 缘 的 要 求)d.换 灯 泡 时 需 打 开 的 玻 璃 罩 不 可 视 为 附 加 绝 缘,-I 类 灯 具 装 有 卡 式 灯 座 时 应:a.正 常 使 用 时,灯 头 不 可 碰 到,或 b.使 用 接 地 的 金 属 灯 座4.通 过 插 头 和 电 源 线 连 到 电 源 的 可 移 动 灯 具 其 防 触 电 保 护 不 可 依 赖 于 支 撑 面;而 且 其 接 线 端 子 座 不 可 触 及。5.盖 子 及 其 他 提 供 防 触 电 保 护 的

23、 部 件 应 有 足 够 的 机 械 强 度 并 可 靠 地 固 定,使 其 在 正 常 操 作 情 况 下 不 松 动。6.电 容 器 的 充 电 不 可 造 成 过 高 电 压(当 断 开 电 源 时),否 则 应 有 放 电 回 路。九.防 水 防 尘1.IP 等 级 及 其 测 试(包 括 高 压 试 验)IP00 IP68(表 0.1,0.2)2.潮 态:9195 20-30C48h,十.绝 缘 电 阻 和 介 电 强 度1.绝 缘 电 阻:安 全 低 电 压(SELV)(50V):100V1min 1M 非 安 全 低 电 压(50V):500V1min 2M:附 加 基 本 绝

24、缘,不 同 极 性;4M:加 强 绝 缘,双 重 绝 缘2.介 电 强 度:SELV:500V,1min 非SELV:2U1000V(BI),2U+1750V(SI),4U+2750V(RI)1min3.漏 电 流:Class II:0.5mAClass I:1.0mA十 一.爬 漏 电 距 离1.SELV 部 件 也 应 有 足 够 的 距 离,带 电 部 件 的 不 同 极 性 应 符 合 基 本 绝 缘 的 要 求。2.普 通 灯 具(IP20):表 4,表 4交 流(50/60Hz)正 弦 波 电 压 的 最 小 距 离(普 通 灯 具),3.非 普 通 灯 具(IPX1 以 上):表

25、 5 表 5交 流(50/60Hz)正 弦 波 电 压 的 最 小 距 离(非 普 通 灯 具),十 二.耐 久 和 热 试 验1.耐 久:灯 具 放 入 热 箱 中,(ta+10)C ta=25C/或 取 灯 具 上 标 定 温 度电 压:1.05 额 定 功 率 时 的 电 压(钨 丝 灯);1.1Vn(管 状 荧 光 灯 及 其 他 放 电 灯);灯 串 例 外无 非 正 常 工 作 情 况 下 时:240h(10 天)正 常 工 作:有 非 正 常 时:除 b 中 非 正 常 电 路 条 件 情 况 外,工 作 168h(7 天),分 七 个 周 期,每 个 周 期 开 21h,停 3

26、h,有 b 非 正 常 电 路 条 件,第 七 个 周 期 工 作 于 非 正 常 电 路 条 件(Annex C)。非 正 常 工 作 情 况:a.30N 调 节;b.管 状 荧 光 灯 及 其 他 放 电 灯 的 非 正 常 电 路 条 件;c.相 同 功 率 的 普 通 灯 泡 代 替 特 殊 灯 泡;d.变 压 器 供 电 灯 具 的 次 级 短 路 耐 久 后,灯 具 应 仍 能 工 作,灯 座 不 变 形,铭 牌 仍 然 清 晰 可 见。,2.正 常 热 试 验:条 件:a.恒 温 箱 温 度:25C 1C(1030C,最 好 25C)b.电 压:1.05 额 定 功 率 时 的

27、电 压(钨 丝 灯)或 1.06 Vn(管 状 荧 光 登 及 其 他 放 电 灯 及 装 有 马 达 的 灯 具),灯 串 例 外 c.热 电 偶 监 测 至 稳 定 状 态(1 小 时 内 变 化 1C)温 度 极 限,见 表 6、表 7,表 6 主 要 部 件 在 正 常 试 验 条 件 下 的 最 高 温 度,表 7 用 于 灯 具 的 普 通 材 料 在 正 常 试 验 条 件 下 的 最 高 温 度,3.非 正 常 热 试 验 非 正 常 情 况:1)调 节 最 不 利 位 置,30N,照 射 支 撑 面(照 射 面)。2)非 正 常 电 路 条 件(管 状 荧 光 灯 及 放 电

28、 灯)启 动 器 触 点 短 路;整 流 模 拟 无 启 动 器 的 灯 具 可 能 在 后 期 出 现 的 故 障 条 件;取 下 灯 管;断 开 灯 的 一 极。3)普 通 灯 泡 替 换 同 功 率 的 特 殊 用 途 灯 泡(如 带 保 险 丝 的 灯 泡 之 类)。4)变 压 器 输 出 端 后 面 电 路 的 短 路 等。测 试 条 件:钨 丝 灯 的 灯 具:按 12.4.1 中 D)的 规 定。管 形 荧 光 灯 和 其 它 气 体 放 电 灯 的 灯 具:额 定 电 压 或 额 定 电 压 范 围 内 最 高 值 的 1.1 倍。装 有 马 达 的 灯 具:额 定 电 压(或

29、 额 定 电 压 范 围 内 最 高 值)的 1.1 倍。按 照 4)的 短 路 时,额 定 电 压 的 0.9 和 1.1 倍。,表 8 在 非 正 常 试 验 条 件 下 的 最 高 温 度,4.镇 流 器、变 压 器、电 子 变 压 器 失 效 条 件 下 的 热 试 验(有 标 识,且 不 满 足 安 装 空 间 要 求 或 无 热 保 护 情 况)1)无 热 熔 断 器 灯 具:同 2、3 工 作 条 件,并 20 灯 具 电 路 工 作 于 非 正 常 条 件(1.1Vn)(至 少 一 个 灯 泡),其 他 分 别 工 作 于 0.9Vn、1.0Vn 和 1.1Vn 至 稳 定。测

30、:线 圈 和 安 装 面 的 温 度(130C)(见 图 9 的 解 析 图)。对 轨 道 安 装 的 灯 具,不 应 有 不 安 全 的 变 形 征 兆。2)温 度 感 应 控 制 器 装 在 镇 流 器、变 压 器 之 外 的 灯 具,和 标 有 符 号 的 热 保 护 镇 流 器 的 灯 具,其 标 准 值 130C。测 试 条 件 同 上 手 动 复 位 热 保 护 器,重 复 3 次,每 次 间 隔 30 分 钟 自 动 复 位 热 保 护 器,直 至 安 装 表 面 温 度 恒 定测:安 装 面 的 温 度 试 验 中:a.135C b.110C,当 电 路 复 位 时,试 验 后

31、:对 热 熔 断 器 和 手 工 复 位 热 保 护 器,何 部 位 安 装 面 180C。对 自 动 复 位 热 保 护 器,任 何 部 位 安 装 面 130C。轨 道 安 装 灯 具,不 可 有 危 及 安 全 的 征 兆,象 开 裂、焦 痕、变 形。5.热 塑 绝 缘 材 料 外 壳 中 之 镇 流 器、变 压 器、电 子 变 压 器、电 子 元 件 等 失 效 条 件 下 的 灯 具 热 试 验 1)无 温 度 感 应 控 制 灯 具:测 试 条 件 同 上。电 路 的 正 常 部 分 工 作 在 额 定 电 压 Vn 下,非 正 常 部 分 1.1Vn。测:线 圈 温 度,安 装

32、固 定 点 温 度 和 热 影 响 最 大 的 部 件 之 温 度。试 后,零 部 件 不 可 移 位,强 电 不 可 由 于 变 形 等 过 热 因 素 而 可 触 及,所 用 的 热 塑 材 料 应 能 满 足 测 得 的 温 度 要 求。,2)有 温 度 感 应 控 制 器 灯 具:测 试 条 件 同 1)对 手 动 复 位 热 保 护 器,重 复 6 次,间 隔 30 分 钟。对 自 动 复 位 热 保 护 器,直 至 温 度 稳 定。测:安 装 固 定 点 温 度 及 受 热 影 响 最 大 的 部 件 的 温 度。试 后 样 品 应 满 足 同 1)的 要 求。十 三.耐 热、耐

33、火 和 耐 电 起 痕1.起 防 触 电 保 护 的 外 壳 材 料、固 定 强 电 和 SELV 部 件 的 绝 缘 材 料 均 应 耐 热球 压 试 验:25C+正 常 热 试 验 时 的 温 度,最 少 125C(固 定 强 电 和 SELV 部 件 的 绝 缘 材 料)25C+正 常 热 试 验 时 的 温 度,最 少 75C(起 防 触 电 保 护 的 外 壳 材 料)压 痕 直 径 2mm,耐 火 对 固 定 强 电 的 绝 缘 材 料:针 焰 试 验 固 定 SELV 部 件 及 抗 燃 防 触 电 保 护 的 绝 缘 材 料:灼 热 丝 试 验,650C3.耐 电 起 痕 IP

34、20 以 上 的 灯 具 其 固 定 强 电 和 SELV 部 件 的 绝 缘 材 料 应 做 耐 电 起 痕 试 验(材 料 本 身 不 受 尘、水 影 响 的 除 外),PTI 175V/50 滴十 四.螺 丝 接 线 端 子 1.认 证 过(也 可 做 随 机 测 试),注 意 适 用 导 线 的 截 面 积,一 般 一 次 只 可 压 一 根 导 线,只 有 在 导 线 截 面 积 小 于 接 线 端 子 允 许 的 最 大 截 面 积(见 标 准 中 表14.1、表 14.2),且 二 根 导 线 截 面 积 一 样 时,可 压 二 根,不 允 许 二 根 以 上。2.接 线 端 子

35、 应 固 定,使 其 接 线 不 受 张 力。3.接 线 端 子 应 可 靠 地 压 制 导 线 于 金 属 面 之 间,50N 拉 力 4.接 线 端 子 不 应 损 伤 导 线。,十 五.无 螺 纹 接 线 端 子 及 电 气 连 接 1.载 流 体 材 料:铜,至 少 58 铜 合 金 及 其 他 相 应 材 料。2.接 线 端 子 或 电 气 连 接,应 有 足 够 压 力 压 制 导 线,且 不 损 伤 导 线,压 接 面 均 应 为 金 属,若 电 流 不 超 过 2A,且 有 弹 性 抵 销 其 收 缩,一 面 可 为 绝 缘 材 料。3.利 用 弹 性 装 置 连 接 的 端

36、子 连 接 几 根 导 线 时,每 根 导 线 应 独 立 卡 紧。4.接 线 端 子 应 固 定,插 入 或 拔 出 时 不 应 松 动。5.用 作 连 接 内 部 导 线 的 接 线 端 子 和 电 气 连 接。机 械 强 度:4N 拉 力 不 松 开 电 气 性 能:接 触 电 阻 小 6.用 作 连 接 外 部 导 线 的 接 线 端 子 和 电 子 连 接 机 械 强 度:拉 力 试 验,10A 为 例:30N 弹 性/15N 插 件 电 气 性 能:接 触 电 阻 小,Part II:EN60968:1990+A1+A21.定 义:自 镇 流 灯(节 能 灯):(60W,10025

37、0V 范 围)不 可 修 理,工 厂 封 装2.铭 牌:1)厂 名 或 商 标,额 定 电 压,额 定 功 率,额 定 频 率 必 须 的。2)其 他 下 列 须 出 现 在 灯 上/包 装 上/安 装 指 导 书 上:灯 的 电 流,限 制 条 件(不 可 用 于 调 光 电 路 等)3.互 换 性:灯 头 符 合 尺 寸 要 求,E27/B22d 重 量 1Kg;施 于 灯 座 的 弯 曲 动 量 2 Nm,4.防 触 电 保 护 及 绝 缘 电 阻 和 介 电 强 度1)防 触 电 保 护:测 试 指 10N 力 作 用2)48h 潮 去 后(25,93)测 绝 缘 电 阻 4M(强 电

38、 可 触 部 件)3)ES 灯 头:4000V/1min(220250V 灯)(强 电 可 触 部 件)2U+1000V/1min(100120V 灯)(强 电 可 触 部 件)5.机 械 强 度灯 头 与 灯 泡 的 连 接 可 靠,E27 测 试 3Nm 扭 矩 试 验6.灯 头 温 升 E27:120KB22d:125K,7.防 热、防 火1)球 压 试 验:提 供 防 触 电 保 护 及 支 持 强 电 的 绝 缘 材 料:80C;t+25/125C,球 压2)灼 热 丝 试 验:上 述 材 料,650C8.失 效 条 件 下 不 危 及 安 全1)电 容 器 短 路,二 极 管 短 路,整 流 效 应2)灯 管 漏 气3)灯 丝 短 路/开 路4)开 路 或 短 路 其 他 电 路 点附 加 要 求:爬 漏 电 距 离 按 照 EN 60598-1 的 要 求;导 线 与 金 属 灯 头 连 接 不 可 通 过 绝 缘 材 料 传 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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